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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庆阳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实现城乡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保障城乡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甘肃省城乡规划条例》、《甘肃省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办法》、《甘肃省城镇规划管理技术规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和实施,应当遵守本规定。本市的规划区可以划分为城市规划区、镇规划区和村庄规划区。第三条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和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村庄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相关规划执行;尚未编制上述规划的,应当按照上层次城乡规划和本规定执行。第四条制定和修改城乡规划应当注重和加强对土地使用现状及已经作出的规划审批和许可行为的调查,遵循前瞻性、科学性、可实施性、节约集约用地、提高城市综合承载力以及有利于发挥规划的引导、统筹、调控等公共政策作用的规划编制原则。其中,有关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等的专项规划,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2第五条城市设计贯穿城乡规划各阶段。重要地块宜遵循自然环境与人工景观、历史文化与现代文明、地方特色与时代特点相和谐的原则开展城市设计。经审定的城市设计应当纳入城乡规划。第六条地下空间规划是城乡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应当同步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编制城市详细规划时,应当依据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建设规划。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应当与经济和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统筹安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的原则,必须兼顾防灾减灾、人民防空和通信等需要。第二章城乡规划勘察测绘第七条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具备土地利用规划、土地利用现状、生态环境现状、城乡规划工程地质勘察和城乡规划测绘等必要的基础资料。城乡规划勘察和测绘应当满足城乡规划编制和实施规划管理的需要,凡在我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规划编制、审批工作所使用的地形图,应由建设单位委托具备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测绘。第八条城乡规划工程地质勘察阶段与城乡规划编制阶段相适应,分为总体规划勘察阶段和详细规划勘察阶段。城乡规划工程地质与岩土工程勘察资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的规定和庆阳3市勘测信息系统的要求,并纳入庆阳市地下空间信息系统的统一管理。第九条我市规划编制,审批工作中使用的地形图平面坐标系统应以省、市测绘主管部门审批的标准执行,高程系统采用1985年国家高程基准。第十条本市城乡规划基础测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根据城乡规划的需要测量规划区的基本地形图,并进行定期更新、汇交。基本地形图系列的比例尺为1∶500、1:1000、1∶2000、1∶5000,并且应当采用国家地形图图式及图幅分幅编号和数字测量方法,建立数字地形图库。数字地形图应当包括数字线划图(DLG)、数字高程模型(DEM)、数字正射影像图(DOM)及数字栅格图(DRG)。(二)根据《基础测绘条例》,我市1:10000—1:5000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由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至少5年更新一次;1:2000—1:500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的测绘和更新属基础公益测绘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基础测绘项目的领导,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每5年全面更新一次;对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城乡规划建设及重大工程急需的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及时更新。第十一条城乡规划的实施应当以城乡规划工程测量为基础。城乡规划工程测量主要包括以下内容:4(一)规划建设用地地形及界址点测量。(二)建设工程的放线、验线及规划验收测量。城乡规划工程测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测量规范和建筑设计规范的要求。建筑工程的规划验收测量应当与房产测量相衔接。第三章城市规划区和镇规划区技术规定第一节建设用地第十二条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一般包括建设单位、建设项目、建设用地使用性质、规划用地界限、规划用地面积、代征绿地面积和有效期限等内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一般包括建设单位、建设项目、建设用地使用性质、规划用地界限、规划用地面积、代征绿地面积和有效期限等内容,尚未提供规划条件通知书的还应当同时提供规划条件通知书。第十三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应当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尚无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正在修改的地块,因国家、省或者市重点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应当以经法定程序批准的规划条件、修建性详细规划为依据。第十四条本市用地分类应当符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的规定。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应当按照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建设用地兼容性确定建设用地使用性质。控制性详细规划已经对建设用地兼容性作出规定的,应5当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未对其作出规定的,可以按照经批准公布的建设用地兼容性规定执行。确需改变建设用地使用性质,且超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建设用地兼容性范围的,应当先行依法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第十五条建设项目规划用地界限的划定应当符合城乡规划要求、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有关技术标准与准则,以按照规划要求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成果资料和依成果绘制的规定比例尺地形图为依据,结合建筑区划和征收范围综合确定。第十六条容积率是指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地上总建筑面积与建设项目可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表达公式为:容积率=地上总建筑面积/建设项目可建设用地面积;以下用地不得计入建设项目可建设用地面积:(一)独立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如中学、小学、养老院、菜场等用地;(二)独立的公用设施或特殊用地,如邮政所、地区煤气调压站、地区雨水泵房、3.5万伏以上变电站等;(三)独立的规划控制线范围内用地,如高压走廊用地、特殊管线安全距离内用地及河涌水系用地等;(四)城市道路用地及代征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建设工程地上全部建筑面积应当计算容积率,地下建筑面积不计算容积率。第十七条建筑面积奖励6为使地块开发的经济性与城市公众利益相统一,鼓励为市民提供公共服务,可以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庆阳市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给予建筑面积奖励。奖励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且不得超过原核定地上总建筑面积的20%。建议奖励办法详见下表:核定建筑容积率(FAR)每提供1㎡有效面积的开放空间,允许增加的建筑面积(㎡)FAR2.01.02.0≤FAR3.01.53.0≤FAR5.52.05.5≤FAR2.5注:开放空间是指在能够全天为社会公众开放的城市代建绿地;认定为城市开放空间的代建绿地须满足以下条件:(一)绿地属性为城市代征公园绿地;(二)沿城市道路、广场留设;(三)代建绿地地块一方向的净宽度在10米以上,实际使用面积不少于400㎡;(四)绿地中应设置园路、座椅等游憩设施,符合国家关于城市公园绿地的设计规范;(五)代建绿地于项目开发中首期建设,代建绿地竣工后,通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城市绿化主管部门验收,并交由城市绿化7主管部门管理;(六)常年开放,且不改变使用性质。第十八条在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区范围内,单宗建设用地面积未达到下表规划的最小面积的,不应进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项目基地面积下限表(平方米)建设项目类型居住非居住低层多层中高层高层低层多层高层建设用地面积50010001500200010003000对于未达到表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先制定修建性详细规划后进行建设用地许可:(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零星开发的单个土地权属人用地或者形状不规则、周边边角用地多的建设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会同土地等有关部门统筹制定修建性详细规划,征得相邻权益人同意后进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保证新建建筑及既有建筑等人居环境和公共利益。8占地面积在30000平方米以上的成片开发地区、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工矿企业等综合功能区,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作为其占地内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的依据。第十九条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一般应当明确用地性质、用地面积、建筑密度、容积率、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奖励面积、绿地率、建筑间距、建筑退让、停车配建、公共服务设施、建筑控制高度、交通出入口方位以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其他要求等内容。出让地块如涉及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明确地下空间使用性质、水平投影范围、垂直空间范围、建设规模、公建配套要求、出入口、通风口和排水口的设置要求等内容。第二十条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各类建筑项目的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上限按下表的规定控制。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建筑类别建筑密度容积率住宅建筑低层1—3层≤35%≤1.1多层4—6层≤30%≤1.7中高层7—9层≤28%≤2.0高层10层以上≤25%≤3.5办公建筑低、多层≤40%≤2.2高层≤35%≤5.09商业建筑低、多层≤45%≤2.5高层≤40%≤5.5工业建筑低层≤40%0.8≤FAR≤1.5多层≤35%≤2.1注:①综合类建筑按不同性质建筑面积比例折算;②不同比例住宅混合组成的住宅用地控制指标,按不同类型住宅面积所占比例折算;③本表不计入地下部分建筑面积。第二十一条旧城更新和城中村改造应当以相关层次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并且符合下列规定:(一)依法严格落实对历史城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风貌区、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建筑、非物质文化遗产等各类历史文化遗存的保护。(二)对危破房相对集中、土地功能布局明显不合理或公共服务配套设施不完善的旧城区和城中村,应当重点完善绿地和公共空间、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配套,改善人居环境。(三)对危破房分布较零散、环境设施标准较低的旧城区和城中村,在不改变原有街区与建筑历史风貌和空间肌理的基础上,可实施零散改造,重点采取修缮排危、完善支路网系统、完善公建配套、立面整饰等方式,提升地区活力,改善居住生活条件。10第二十二条建设用地竖向标高应当符合城乡规划确定的控制标高,满足防洪排涝要求,与相邻地块及城市道路、广场、绿地相协调,并且应当有利于建筑布局及空间环境的规划设计。第二十三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划分为城镇公共道路和业主共有道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封闭使用城镇公共道路。城镇公共道路包括:(一)新建建筑区划内,控制性详细规划、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确定的道路以及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中确定的城镇公共道路。(二)已建成或者已经部分实施建设的建筑区划内,除本款第(一)项规定外,历史上或者现状作为城镇公共道路使用的道路。第二十四条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划分为城镇公共绿地、业主共有绿地和个人专有绿地。城镇公共绿地包括:(一)新建建筑区划内,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在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确定的公共绿地。(二)已建成或者已经部分实施建设的建筑区划内,除本款第(一)项规定外,历史上或者现状作为城镇公共绿地使用的绿地。第二节建筑工程11第二十五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一般包括建设单位、建设项目名称、建设位置、建设规模、使用性质、建筑高度、建筑间距、临路退让、建筑布局、建筑平立剖面设计、公共服务设施、停车配建、建筑景观、周边环境要求和有效期限等内容。第二十六条建筑工程使用性质应当符合建设用地使用性质、规划条件和建筑设计规范。对使用性质的表述应当准确、规范、涵义明确,商业建筑应当明确允许的商业类型。住宅楼下配套商业用房不得用于餐饮、娱乐等排放油烟及高噪音项目。第二十七条建筑物的高度建筑工程的高度应当结合建筑间距、建设用地容积率、建筑密度和经批准的城市设计要求综合确定,并应当符合各相关专业管理要求。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城市设计及控制性详细规划时,机场周边、历史城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重要国家机关、涉密机关、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周边等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城乡规划对建筑高度有特殊规定的地区,应当根据该特殊规定综合确定建筑工程高度。同一地块或同一项目建筑群的控制高度应通过编制详细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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