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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大会选举办法(草案)1、根据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规定,制定本办法。2、党的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由上届党的委员会主持,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进行选举,由上届党组织书记主持。3、党的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上届党的委员会酝酿提出,报开发区工委同意后,提交党员大会进行选举,委员候选人的差额不少于应选人数的百分之二十。4、大会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采用差额直接选举产生党的委员会委员的办法,选票上的候选人名单由计算机按姓名笔划为序排列。5、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或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方可进行选举。收回的选票等于或者少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有效;收回的选票多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无效,应重新进行选举。6、选举人有权对候选人投赞成票、不赞成票或弃权票。赞成的,在候选人姓名上方小方格内划一个“√”;不赞成的,在候选人姓名上方小方格内划一个“×”;弃权的,不划任何符号;如另选他人,在选票后边空格内填上另选人的姓名,并在其上方小方格内划一个“√”。每张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7、选票一律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字迹要清楚,符号要准确,位置要端正。选举人不能写选票的,可由本人委托非候选人按选举人的意志代写,每人接受的委托仅限一名选举人。因故未出席会议的党员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8、实行差额预选时,得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人数半数的,方可列为候选人。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候选人不足限定的候选人名额时,可就得赞成票多的候选人再进行差额预选,补足应选名额。9、正式选举时,被选举人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的人数的一半,始得当选。如果得票超过半数的候选人多于应选名额时,得票多的当选。如果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候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重新投票,得票多的当选。当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对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如果接近应选名额,也可以减少名额,不再进行选举。10、选举设监票人,负责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党员大会选举的监票人由全体党员从不是候选人的党员中推选,经党员大会表决通过。选举设计票人,计票人在监票人监督下进行工作。11、投票结束后,监票人、计票人应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作出记录,由监票人签名并公布候选人得票数,由会议主持人宣布当选人名单。12、选出的委员,报开发区工委备案。13、本选举办法,经党员大会讨论通过后生效。XX年XX月XX日
本文标题:党员大会选举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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