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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系访谈室工作制度一、心理咨询中心咨询教师工作原则(一)保密原则1.心理咨询教师有责任向来访者说明咨询工作的保密原则,以及应用这一原则的限度。2.心理咨询工作中的有关信息,包括个案纪录、测验资料、信件、录音、录像和其他资料,应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作为档案,进行保存。3.除了心理咨询中心相关人员以外,其他人都无权查看心理档案材料。4.心理咨询教师只有在来访者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对咨询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因需要进行案例讨论、教学引用和科研写作时,应隐去那些可能辨认出来访者的有关信息。5.在心理咨询工作中,一旦发现来访者有危害自身和他人的情况,必须首先向院心理咨询中心报告,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意外事件发生(必要时应通知有关部门或家属),但应将有关信息的暴露程度限制在最小范围内。6.心理咨询教师接受卫生、司法或公安机关有关规定的询问时,不得做出虚伪的陈述或报告。(二)心理咨询教师不得因性别、年龄、民族、宗教信仰、价值观等任何方面的因素歧视求助者。(三)心理咨询教师在咨询关系建立之前,必须让来访者了解心理咨询的工作性质、特点、这一工作可能出现的局限性以及来访者自身的权利与义务。(四)心理咨询教师应热爱心理咨询工作,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提高咨询技能。二、心理咨询中心教师值班制度(一)咨询预约时作好登记。(二)按照值班时间提前5分钟到达心理咨询室,不迟到、不早退,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准时到位,应提前告知预约的来访者。(三)每次咨询时间为50分钟,两次咨询间隔10分钟;心理咨询工作原则上在心理咨询室进行。(四)咨询过程中关闭手机等通讯工具,亦不得随意离开。(五)每次咨询结束后作好记录,填写咨询记录表。(六)在咨询过程中如发现来访者问题严重或自己无法解决时,应及时向院心理咨询中心报告,进行转介。(七)爱护心理咨询室的办公用品和书籍资料等,不得随意挪用或破坏。机电工程系2007-3-10
本文标题:访谈室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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