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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脱贫攻坚专项政策(一)财政税收政策1.精准使用。各级财政根据减贫任务需要和财力状况,逐年加大财政专项扶贫资投入,新增财力优先保障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增支需要。到2020年,市、县年度预算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投入增幅不低于农业投入的增幅。市、县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根据当地减贫任务需要,全部投向贫困村、贫困户。非贫困县县级有关行业部门每年投向贫困村和贫困户的项目资金原则上不低于省级行业部门下达资金总额的25%。(川开发〔2015〕11号)2.资产收益。通过财政支农资金形成资产股权量化的方式,赋予农村贫困户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财产权和财产收益权,拓宽缺劳力、缺技术和丧失劳动能力的农村贫困户增收渠道。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投入到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合作社形成的资产量化到贫困户;财政支农资金投入到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合作社部分形成的资产,经试点组织成员同意后,划出一部分采取优先股的方式量化到贫困户,实行贫困户收益保底、按股分红。(川财农〔2015〕192号)3.贫困村产业扶持基金管理。贫困村产业基金是指贫困村使用各级政府拨付的专项资金、社会捐赠资金等设立的,用于支持建档立卡贫困户或贫困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产业的引导资金。产业基金为贫困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由贫困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村“两委”指导下使用和管理。按照省补助、县安排的原则,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产业基金的筹集,目前,全市每个贫困村的基金规模已达到50万元。在脱贫攻坚期间,所有建档立卡贫困户,可通过农户申请、村级审核、张榜公示、签订合同、“打卡”到户、申领时限等程序借款。为其提供借款期限不超过3年、借款金额不高于1万元用于发展产业的无息贷款。(川财办〔2017〕19号、内财发〔2017〕3号)4.捐赠扣除。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群众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部门,用于救助贫困、科教文卫、环境保护等公益性捐赠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的12%部分进行扣除。(主席令第63号)5.捐赠扣除。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令第600号)6.中央和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央和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指中央和省级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支持各市(州)、有扶贫任务的县(市、区)主要用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资金。(川财农〔2017〕102号)7.市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市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贫困村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改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增强其自我发展能力,帮助提高收入水平,促进消除农村贫困现象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改善贫困村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培育和壮大特色优势产业、提高建档立卡贫困户就业和生产能力、帮助建档立卡贫困户缓解生产性资金短缺困难等。市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禁止性用途与中央和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相同。(内财农〔2016〕38号)8.县级扶贫小额信贷分险基金。扶贫小额信贷分险基金是有扶贫任务的县(市、区)筹集用于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共同分担扶贫小额信用贷款损失的资金。主要用于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发放扶贫小额信用贷款,支持其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业、服务业及其他增收项目,实现增收致富。根据县级有关部门对贷款坏账的认定结果,经办银行向县级财政部门提交代偿申请,按照分险基金、经办银行7∶3的比例分担损失,动用分险基金代偿。(川财办〔2017〕21号、内财发〔2017〕4号)9.县级教育扶贫救助基金。县级教育扶贫救助基金是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公益性、救助性专项资金,用于农村贫困家庭子女在享受现有普惠性教育资助政策后,仍面临的与就学直接相关的特殊困难救助,避免贫困家庭子女因经济原因辍学。基金救助对象为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在学前教育到高等教育阶段就读的子女,其家庭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户籍在本县(市、区)区域内;2.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3.在享受现有教育保障制度和助学帮扶政策(含免学杂费、助学金、生活补助、扶贫救助、助学贷款等)基础上,仍存在与子女就学直接相关的特殊困难。基金救助标准一般控制在每户每年500-5000元之间,由各县(市、区)合理把握发放标准,根据贫困户家庭实际困难程度、就学负担情况、基金支付能力等相关因素确定“差别化”救助标准。对确需超过救助标准上限的,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救助。基金的申请使用,应遵循“个人申请—村级初审—乡镇复审—县级教育部门审定—村上公示—拨付发放”的基本管理程序。(川财办〔2017〕22号、内财发〔2017〕5号)10.县级卫生扶贫救助基金。县级卫生扶贫救助基金是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公益性、救助性资金,用于农村贫困家庭在享受现有医疗保障政策之后,仍面临与看病就医直接相关的特殊困难救助,避免因经济原因导致农村贫困患者得不到及时合理救治。基金救助对象为户籍在本县(区)区域内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并且在享受现有医疗保障政策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贫困患者。主要是对县域内政策范围外的住院费用、未纳入报销范围的门诊费用、按规定异地就医未能完全报销的住院费用实施救助。救助标准一般控制在每户每年500-5000元之间,具体标准由各县(市、区)综合考虑基金支付能力、贫困患者个人负担、患者家庭困难程度等相关因素确定,重点向重大疾病患者倾斜,确保“大病多得救助,小病适当救助”。对确需超过救助标准上限的,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救助。贫困人口看病就医优先落实医疗卫生“十免四补助”政策,在此基础上,贫困患者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倾斜支付’→医疗救助→基金救助”的流程进行报销(救助)。申领程序遵循“本人申请→村级初审→乡镇复审→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审定→公示→发放”的基本管理程序。(川财办〔2017〕20号、内财发〔2017〕7号)11.特殊困难帮扶基金。特殊困难帮扶基金是指市、县(市、区)政府使用政府拨付的专项资金、社会捐赠资金等设立的,用于贫困对象在享受各种帮扶措施后,仍存在基本生活、医疗、教育等方面的困难,给予分类帮扶的资金。基金救助范围为:因丧失劳动能力纳入低保兜底保障的对象;家庭成员有重特大疾病或重度残疾的贫困对象;无法完成学业的在校在籍贫困学生对象;其他特殊对象。市、县(市、区)级特殊困难帮扶基金帮扶标准原则上不低于500元/年·户,特殊困难对象封顶不超过10000元/年·户;对特别救助对象,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集体研究解决。由各县(市、区)要在以上标准范围内,合理把握发放标准,根据贫困家庭实际困难状况和基金支付能力实行差别化救助。市级特殊困难帮扶基金的申请使用,应遵循“个人申报—县(市、区)初审—市级部门复审—审批—发放”的基本管理程序;县(市、区)级特殊困难帮扶基金的申请使用,应遵循“个人申报、村级初审、乡镇复核、县(市、区)审批”的基本管理程序。(内财发〔2017〕6号)(二)金融支持政策1.扶贫小额信贷。指为建档立卡贫困户提供的免抵押、免担保、并给予财政贴息的信用贷款。通过评级授信获得授信的贫困户家庭成员,可申请使用扶贫小额信贷资金。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贷款额度不超过授信额度且最高不超过5万元。贷款利率原则上不高于人民银行同期基础利率,具体以各县(市、区)政府与金融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为准。原则上按5%的年利率给予贷款贴息,贷款利率低于5%的按照贷款利率100%贴息。按照“先收后贴、分期补贴、应贴尽贴”的原则,对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贫困户给予贴息。对贷款户因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及其他违约行为的,不予贴息。(川扶贫移民发〔2015〕190号)2.贷款奖补。对向建档立卡贫困户发放贷款的经办金融机构,按当年向建档立卡贫困户实际发放贷款总额的1%给予补贴。奖补资金由市县财政先行审核拨付,省级财政按照市县财政实际拨付资金的80%予以财力补助。(川办发〔2015〕85号)3.运用开发性金融理念和方法,大力支持易地扶贫搬迁,具体工作措施包括加快规划编制、深化银政合作、推进城乡统筹、强化产业支撑、加强资源整合、提升发展能力。(开行发〔2015〕605号)4.落实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机制,推动县级自助中心建设;提高贷款资助精准度,开展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学生的预申请工作;完善贷款管理机制,推动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由操作平台向管理平台转变;拓宽还款渠道,优化贷款服务。(开行教助中心〔2016〕24号)(三)产业发展政策1.各县安排省以上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发展资金)到贫困户的资金额度不得低于年度到县资金总额的70%,大力支持贫困户发展产业。(川开发〔2015〕11号)2.实现1户贫困户有1项增收项目,因地制宜培育特色优势产业,打造“跨村联乡”特色产业、产业有专业合作组织或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带动。(川委发〔2011〕21号)3.推进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造,探索在不改变资金使用性质及用途前提下,将财政扶贫资金投入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的资产,以优先股的形式,全部量化给精准识别的扶贫对象,与其他已量化的集体资产股份一起,通过集体资产运营,实现资产收益扶贫。(川农业〔2016〕18号)4.重点培育一批旅游扶贫示范社和休闲旅游示范社。(川办函〔2016〕65号)5.支持全省沼气建设、牧区草原生态保护与治理。(川财农〔2015〕234号)6.探索建立财政支农项目资产收益扶贫新模式,加大对吸收搬迁农户成员较多的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扶持力度,鼓励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将财政支农项目资金形成的资产量化给贫困户,赋予贫困户资产收益权。(川发改赈〔2016〕200号)7.大力开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为贫困户提供代种代耕、大田托管、统防统治、烘干储藏等专业化服务;在贫困乡村建立经营服务网点,健全拓展产地直销渠道。组织供销社电商平台销售贫困户农产品,解决贫困农民卖难问题;加强贫困地区农民合作社及农民合作社联合社的培育,建立完善合作社内部按照交易额返利和按股分红相结合的分配制度,形成带动贫困农民脱贫致富的长效机制。(川供社〔2016〕71号)8.实施“12345”现代农业产业提升行动。2017年,两个园区提质扩面,启动建设三条产业带、四个功能区、五个万亩产业示范片发展达到5万亩以上。9.实施内江市“351”特色农业产业发展实施方案。打造30个类型多样、充满活力、富有魅力的重点小镇,培育515个重点村的特色农业产业,落实1049名“第一书记”的工作职责。(四)就业创业政策1.贫困家庭劳动者参加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含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的,给予一定的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组织贫困家庭劳动者免费参加劳务品牌培训。贫困家庭劳动者参加技师培训项目,取得技师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3000元至6000元不等的补贴。(川人社发〔2016〕26号)2.贫困家庭子女入读技工院校的,免交学费。其中,1至2年级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金(2000元/年)。(川人社发〔2016〕26号)3.落实求职创业补贴、就业见习生活补贴和创业补贴等创业扶持政策,确保每一名有就业意愿的贫困家庭大学生都能实现就业或参加到就业准备活动中。将经工商登记注册的贫困家庭网络商户纳入创业扶持范围,按规定享受最高额度10万元、期限不超过2年的创业担保贷款,在贷款基础利率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以内的,由财政给予贴息。(川人社发〔2016〕26号)4.在当年计划退出的每个贫困村开发5个以上公益性岗位,用于安置贫困家庭劳动力,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不低于300元/人·月。(内人社办〔2016〕192号)5.对有培训意愿的贫困家庭劳动力每年至少提供一次免费培训,并给予不低于50元/天·人的食宿、交通补助。(内人社办〔2016〕192号)6.对贫困家庭劳动力参加有组织劳务输出的,给予一次性单程铁路、公路或水运(路)交通补贴。(内人社办〔2016〕192号)7.对建档立卡的毕业年度贫困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补贴,标准为800元;对建档立卡的毕业年度5年内的贫困大学生,凡本人申请
本文标题:脱贫攻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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