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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公司成本核算工作,保障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健康、有序地进行,根据财政部颁布的《企业财务通则》和《新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及公司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公司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确定适合的成本核算对象、成本项目和成本计算方法。成本核算对象、成本项目以及成本计算方法一经确定,不得任意变更。如确需变更,应当根据管理权限,经批准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第三条成本核算制度是公司经营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生产经营管理部门应结合本制度完善内部管理流程,明确责任,确保制度的贯彻实施。第二章成本核算的基础工作第四条成本核算是成本和费用管理的基础,各单位应认真组织各职能部门做好成本核算的基础工作。成本核算的基础工作包括:定额管理、原始记录、计量验收、人员设置。一、定额管理第五条各单位对各种原材料、工具、燃料动力的消耗,以及劳动工时、设备利用、物资储备、定额流动资金占用、费用开支等,都要制订先进、合理的定额,并定期进行检查、分析、考核和修订。第六条定额的制订应遵循以下原则:(一)要考虑各单位生产发展、经营管理水平提高的要求,同时兼顾各单位目前的生产能力和管理现状,使定额既先进又可行。(二)要保持定额相对稳定,以利调动职工积极性,使分析和考核建立在可比基础上。但随着各单位生产技术进步和管理水平的提高,对已不适应的定额应适时地进行补充和修订。(三)要注意各种定额之间的内在联系,防止相互脱节、彼此矛盾的情况出现。(四)要采取相应的组织措施,定期检查分析,保证定额的贯彻执行。二、原始记录第七条各单位应根据生产和管理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下列各项原始记录:(一)材料物资方面的原始记录,应能反映材料的收、发、领、退等物流过程。包括:材料物资的分类编码、验收入库单、领料出库单、(定额领料单、超定额领料单、退料单、材料切割单、工具请领单、委托加工材料单、委托加工入库单、)材料物资盘点报告单等,并做好工具借交登记簿和材料仓库台帐的记帐工作。(二)劳动工资方面的原始记录,应能反映职工人数、调动、考勤、工资、工时利用、停工情况、有关津贴等项记录。(三)设计及工艺改动方面的原始记录,应能反映产品设计改动、工艺路线变化、工时材料定额变动等项的记录,如产品设计修改通知单、工艺路线变动通知单、定额变动通知单等。(四)生产方面的原始记录,应能反映产品从材料投入至验收入库的过程,如产品代码、制造单号、路线单、投料单、半成品领用单、转工单、废品通知单、零件短缺报告单以及零部件和产成品交库单等,并做好产品投入产出数量管理和工时统计工作。(五)设备使用方面的原始记录,应能反映设备验收、交付使用、维修、封存、调拨、报废的情况,如固定资产验收单、固定资产调拨单、在建工程转固验收单等,并做好固定资产卡片和固定资产台帐的登记工作。(六)动力消耗方面的原始记录,应能反映根据动力电的实际耗用量,并做好动力电消耗统计报表。第八条各单位应指定专职管理原始记录的机构和人员,统一规定各类原始记录的格式、内容、填写、审核、签署、传递、存档等要求,保证原始记录管理的规范化和标准化。三、计量验收第九条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各项财产、物资的计量验收制度,并保持计量工具的准确性,对材料、工具、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等的收发和转移,都必须进行计量、点数和质量验收。四、人员设置第十条财务部设置成本核算员,负责成本核算有关工作的协调及制度的修订,负责公司产品成本的计算和分析。第十一条财务成本核算员工作职责:(一)负责成本核算制度的宣贯和实施;(二)加强存货管理,确保存货帐实相符;(三)负责本单位的内部结算有关工作;(四)在本单位领导组织下,会同其他职能机构和人员,加强成本管理基础工作;(五)协助本单位领导对生产费用耗费进行控制,贯彻成本管理责任制;(六)协助本单位领导对内部各级机构或人员在执行成本计划和经济技术指标方面的实际效果进行考核。第三章成本核算的基本要求第十二条正确确定成本计算对象,满足成本管理及内部经济核算的需要。第十三条准确计算产品成本,客观反映产品实际成本。对于已实际发生的生产成本,必须及时、准确地归集和登记;对于尚需发生的成本,应进行科学、合理地预计。应当划清当期成本与下期成本的界限、不同成本核算对象之间成本的界限、在制产品成本与已完工产品成本的界限。不得以估计成本、预算成本或计划成本代替实际成本。第十四条真实、准确、及时、系统地核算和反映产品生产所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第四章产品成本项目第十五条成本项目包括直接费用和制造费用(一)直接费用1.直接人工费指直接生产人员的工资、职工福利费等;2.直接材料费指生产过程中耗用的原材料、辅助材料、构配件、零件、半成品等的费用;3.燃料动力电指生产过程中耗用的动力电。(二)制造费用指生产部门为组织和管理生产所发生的全部支出。包括生产组织管理人员的工资、职工福利费、固定资产折旧费和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水电费、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及其他费用等。第十六条直接生产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生产的人员,包括研究室及车间生产人员;第十七条下列支出不得列入产品成本:各行政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的管理费用;因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而发生的财务费用;因订立合同而发生的有关费用;各项罚款、赞助、捐赠支出;国家规定不得列入成本、费用的其他支出。第五章成本核算的基本程序第十八条产品成本核算的基本程序如下:(一)确定成本计算对象。以每种产品为成本计算对象。(二)确定成本项目。产品成本采用制造成本。(三)设置下列各种成本和费用明细帐:1.生产成本明细帐,按成本计算对象和成本项目核算生产部门发生的生产费用。2.制造费用明细帐,按生产部门和明细项目别核算发生的制造费用。并按规定进行分配核算,月终不保留余额。3.待摊费用、预提费用明细帐,根据划清本期成本和下期成本的原则和权责发生制原则,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4.产成品、自制半成品明细帐,按成本计算对象和成本项目核算产品、自制半成品成本。5.主营业务成本明细帐,根据销售清单及出库单结转产品销售成本。(四)财务对本单位的原始单据进行真实性、合规性审查,对原始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归集;财务部对所有已发生费用进行审核,确定这些费用是否符合规定的开支范围,在此基础上,确定应计入产品成本还是期间费用。(五)财务部按照确定的成本计算对象,设置分产品类别的成本计算单(或称成本二级明细帐)。据归集的全部生产费用和成本核算资料,按成本项目计算各种产品的在产品成本、产成品成本和单位成本。(六)结转产品销售成本。第六章材料费的核算第十九条材料物资应按其性质进行分类类别的规范与调整由总库负责,并书面通知财务部。第二十条财务部设“原材料”“低值易耗品”一级明细帐,低值易耗品采用五五摊销法摊入费用。库房按材料品种和规格设置三级明细帐;按低值易耗品类别、品种、规格设置辅助帐薄,以控制其数量,掌握使用状况;库房保管设置数量卡片。材料三级明细帐根据采购验收单和领料单逐笔登记。第二十一条材料的计价采用移动加权平均法。材料采购成本包括:(一)购入材料的原价(不含增值税;不包括购入材料包装物或容器的押金);(二)购入材料的外地运杂费;(三)符合生产中心制订的、材料运输途中定额损耗率限额内的损耗;(四)材料入库前,整理挑选时发生损耗的净损失及其整理费用;(五)进口材料的国外进价,进口环节的各种税金和其他进口费用,以及应分摊的外汇价差。委托其他单位代理进口的商品的采购成本为实际支付给代理单位的全部价款。以上第1项应直接计入各种材料的采购成本,第2、3、4、5项,凡能分清的,可以直接计入各种材料的采购成本;不能分清的,应按材料的重量或买价等比例,分摊计入各种材料的采购成本。第二十二条核算生产耗用的各种材料,要根据经批准的材料出库、退库原始凭证,按材料实际成本进行核算。对于尚未付款已经入库材料的领用,要按计划成本或合同估价入帐。所领用的材料应计入当期成本,不得任意提前或延迟实际领用期。出库材料成本的计价,除单独为某项产品采购的材料采用个别计价法外,其余采用移动加权平均法计价。第二十三条可直接区分受益对象的材料费,直接计入受益对象;由几种产品共同负担的材料,可分别按消耗定额比例、耗用重量比例、产品数量比例等方法,在有关的成本计算对象之间进行分配。几种产品共同使用的生产专用工具、工艺装备、油料、气体等,领用后在“制造费用-机物料消耗”中核算,按制造费用分配比例分摊计入各种产品成本。生产过程中形成的无法再用于生产的废料、边角短料,应按时回收交库,还能再利用的应办理退库手续,并冲减当月完工产品成本。第七章直接人工费的归集与分配第二十四条支付员工的各项工资,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以及属于国家规定工资总额范围内的辅助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等,都应当根据手续完备的原始凭证进行计算、支付、汇总、分配,计入不同的成本费用科目。第二十五条生产部门的人员工资由财务根据本单位内部组织机构按费用性质进行分配。生产部门管理人员、研究室人员工资计入制造费用,车间人员工资计入直接人工费,对于既参与产品生产又参与科研的人员的工资按实际工作天数计算分配率,分配后分别计入相关费用科目。对于可直接区分受益对象的直接人工费,根据工资单据直接计入受益对象;几个项目共同负担的直接人工费,可按以下方法在各项目之间进行分配:1.采用定额工时制的,根据工时定额分配计入生产成本。应计入生产成本中的职工福利费按同一分配标准分配计入。某一配件(工序)直接人工费=工时定额×单位工资标准某一产品直接人工费=∑某一配件(工序)直接人工费2.采用计件工资制的,根据完工量分配计入生产成本,应计入生产成本中的职工福利费按同一分配标准分配计入。某一配件(工序)直接人工费=完工量×单件工资标准某一产品直接人工费=∑某一配件(工序)直接人工费3.采用实际工时制的,根据实际工时分配计入生产成本,应计入生产成本中的职工福利费按同一分配标准分配计入。直接人工费分配率=(当期直接人工费总额÷各成本计算对象实际生产工时总和)×100%某产品应分配的直接人工费=该产品实际生产工时×直接人工费分配率生产车间实际生产工时可以按天也可以按小时统计。有条件的生产车间原则上应按小时计算,并与工时定额对比,作为修订工时定额的依据,研究室暂按天统计,多产品情况下,分别统计各产品工作天数。第八章动力电的归集与分配第二十六条为加强内部经济核算,电费管理部门应在生产部门安装电表,在其生产车间安装分表。每月向供电局支付电费后,财务部凭电费支付有关单据先在“管理费用-电费”科目核算,月末根据电费管理部门编制的动力电分配表进行分摊,冲减“管理费用-电费”科目。第二十七条生产部门及其生产车间消耗的可直接区分受益对象的动力电,根据电费单据直接计入受益对象;几个项目共同耗用的动力电,可按以下方法在各项目之间进行分配:1.定额工时制下动力电分配率=(当期动力电耗用总额÷各成本计算对象定额工时总和)×100%某产品应分配的动力电=该产品定额工时×动力电分配率2.计件工资制下动力电分配率=(当期动力电耗用总额÷各成本计算对象直接人工费总额)×100%某产品应分配的动力电=该产品直接人工费×动力电分配率3.实际工时制下动力电分配率=(当期动力电耗用总额÷各成本计算对象实际生产工时总和)×100%某产品应分配的动力电=该产品生产车间实际生产工时×动力电分配率规模相对较小、动力电耗费较少的生产车间,暂不单独核算动力电,其支出在制造费用-电费科目中核算。第九章制造费用的归集与分配第二十八条制造费用发生时,先在“制造费用”账户归集,月末进行汇总并按一定标准进行分配,记入各成本计算对象生产成本中。分配的计算公式如下:制造费用分配率==(本月发生的制造费用÷各成本计算对象直接人工费总和)×100%某产品应分配的制造费用=该产品直接人工费×制造费用分配率第十章完工产品实际成本的确定第二十九条为了分期确定损益,在有未完产品的情况下,需要将按照成本计算对象归集的生产成本,在完工产品和在产品之间划分。其平衡公式为:完工产品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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