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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鉴定申请书申请人:彭延华,男,汉族,1970年8月28日生,住惠民县石庙镇经二路60号。身份证号码:372301197008280036.监护人:彭泽庆,男,汉族,1937年10月5日生,住惠民县石庙镇柳编彭村。身份证号码:372321193710051310.联系电话:13061029568.被申请人:滨州市优抚医院,负责人地址:长江一路与渤海十一路路口向西路北。申请事项:伤残等级鉴定,护理等级鉴定,护理期限,误工时间申请事实与理由2010年10日17日下午二点多,原告在滨州市优抚医院被人打伤,伤至颈部,左侧眉弓受伤,在被告处简单缝合,被其送往滨州市医学院附院,入院诊断为颅脑外伤,颈脊髓损伤,完全不能自理。由于附院治疗效果不明显,原告被迫转院到滨州市中心医院治疗,经过中心医院的治疗,出院时不能自行小便,厌食,对光反应灵敏,完全不能自理。现在申请人已经出院,因人身损害赔偿需要对伤残等级、护理等级、护理期限、误工时间等进行鉴定,特向贵院申请,请法院批准。此致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申请人:彭延华监护人:彭泽庆二0一一年一月十日
本文标题:伤残鉴定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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