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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9/161婚姻家庭法2020/9/162第一章婚姻家庭与社会制度•一、婚姻家庭与社会•1、婚姻:法律概念是指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2、家庭:法律概念是同居一家共同生活,其成员依法互享权利、互负义务的亲属团体。2020/9/163•3、婚姻家庭:是以两性结合与血缘联系为其自然条件而形成的社会关系,有自然和社会两个属性。•自然属性是指婚姻家庭赖以形成的不可缺少的自然前提或者自然因素,它是婚姻家庭有别于其他社会关系的显著特征。通过两性结合、生育行为而实现人口的再生产,以及由此形成的血缘关系都是婚姻家庭产生的自然前提或自然因素。2020/9/164•社会属性是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作为社会关系特定形式的婚姻家庭是一定的物质社会关系和一定的思想社会关系的结合。婚姻家庭中的物质社会关系是同作为一定社会经济基础的生产关系相适应的,不同社会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和生产组织形式等决定了婚姻家庭领域经济关系的性质和特点。•婚姻家庭中的思想社会关系是同一定社会的上层建筑和意识形态相适应的,具体表现在思想感情、伦理道德、法律和习惯等诸多方面。婚姻家庭和社会是密不可分的,是社会的细胞或缩影。2020/9/165•4、婚姻家庭的社会功能•从总体上来看,婚姻家庭起着调节两性关系、维护两性关系的社会秩序,组合亲属生活,满足婚姻家庭成员物质和文化需要等重要作用。以婚姻为基础的家庭是社会中人口再生产的单位,也是社会中重要的经济单位和教育单位,•主要有以下功能:2020/9/166•(1)实现人口再生产的功能一定数量的人口和人口的再生产是社会存在和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以两性结合和血缘联系为其自然条件的婚姻家庭是人口再生产的社会形式。2020/9/167•(2)组织经济生活的功能家庭的经济功能是同一定社会中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性质和特点相适应的。从氏族组织到古代小生产经济再到近现代工业经济中,家境始终是组织生产的经济单位,是社会分配和个人消费的中介。•(3)文化教育功能作为人们的基本生活单位的家庭,在文化教育方面有着特殊的功能。良好的家庭教育对养成健全人格、培养思想品德、实现文化传承等具有很重要的意义,这一切都是在潜移默化中进行的。2020/9/168第二节婚姻家庭制度及其历史类型一、婚姻家庭制度的本质婚姻家庭制度是在一定的经济基础上形成的上层建筑,使用以确认和规范婚姻家庭这种社会关系的。具有强烈的阶级性。在我国,婚姻家庭制度是社会主义性质的。二、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与人类生产力的发展相适应,婚姻家庭制度经历了群婚制、对偶婚制和一夫一妻制三种历史形态。2020/9/169•(一)群婚制群婚即团体婚,是指一群男子和一群女子互为夫妻的婚姻形式。群婚制又分为血缘群婚制和亚血缘群婚制两种。原始社会早期人们结成不大的群体共同劳动、共同生活,同一群体的成员在两性关系上没有任何限制。随着原始社会的不断发展才从最初的没有任何限制的两性关系中组建演变出各种群婚制的两性结合和相应的血缘组织。2020/9/16101、血缘群婚制血缘群婚,就是按照辈份划分婚姻集团,同一辈分的男女之间互为夫妻,他们的子女也互为夫妻。血缘群婚排斥了不同辈分之间的通婚,这一进步是自然选择规律发作用的结果。2020/9/1611•2、亚血缘群婚制亚血缘群婚,又称普那路亚家庭,或伙婚制,是群婚制的高级阶段。亚血缘群婚,仍然是同辈分男女间的集团婚,但排斥了兄弟姐妹间的通婚。亚血缘群婚制,是指若干数目的姐妹和若干数目的兄弟共同结婚。这些姐妹和兄弟之间没有血缘关系。由此可见人类按次第排斥近亲婚配的趋势。2020/9/1612•(二)对偶婚制对偶婚是人类社会第二个婚姻家庭形态,是从群婚制向一夫一妻制的过渡形式。随着社会的发展、两性和血缘关系社会形式的变化,有关群婚的禁例越来越多,越来越严格,直到最后剩下一对男女在或短或长的时间相对稳定地同居生活,但这种结合还是比较松散的,很容易被双方或一方破坏,并且存在复合和交叉的现象,这种婚姻家庭制度为两性和血缘关系的社会形式注入了新的、重要的因素。2020/9/1613对偶婚:指一男一女在或长或短的时期相对稳定地同居生活,但双方仍有与其他异性发生性关系自由的婚姻形式。典型的形式是一个男子在许多妻子中有一个主妻,一个女子在许多丈夫中有一个主夫。特点:配偶的范围比群婚制缩小,关系相对稳定;但与一夫一妻制相比,男女结合的很脆弱,容易解除。因此,它既有群婚的特点,又有一夫一妻的雏形。我国西南地区摩梭人的走婚即为对偶婚的一种。2020/9/1614•群婚制和对偶婚制都是原始社会的婚姻形态,其特点和规律表现为:1、建立在原始社会公有制基础上;2、其发展变化反映了原始社会生产力发展的不同阶段;3、受自然选择规律的影响,表现出越来越多的婚姻禁例。2020/9/1615•(三)一夫一妻制一夫一妻制,也叫个体婚制,是指一个人只能有一个配偶,即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它要求任何人不得同时有两个以上配偶,有配偶者在原婚姻关系终止前不得与第三人再建立夫妻关系。一夫一妻制是文明时代各普遍确认的婚姻制度。一夫一妻制的特点:(1)表现为男子对女子的奴役;它是两性冲突的产物,是片面的。(2)具有不可离异性;比对偶婚牢固和稳定。2020/9/1616一夫一妻制的产生:(1)生产力的发展导致男女两性社会地位的变化,父权制代替了母权制。(2)私有制的确立是一夫一妻制形成的根本原因。(3)继承观念的产生是一夫一妻制产生的直接原因。为确定继承私有财产的子女确系父亲所生,丈夫开始要求妻子严守贞操。2020/9/1617•一夫一妻制经历的几个发展阶段:1、奴隶制的一夫一妻制特点:公开的买卖婚姻、男尊女卑、野蛮的多妻制、妻子儿女处于无权地位。2、封建制的一夫一妻制主要特色是一夫一妻多妾制2020/9/16183、资本主义的一夫一妻制以形式上的婚姻自由代替了包办强迫,一夫一妻制以法律形式予以确定。4、社会主义的一夫一妻制以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原则为特征。2020/9/1619可见,群婚制是和蒙昧时期相适应的;对偶婚制是和野蛮时期相适应的;一夫一妻制是和文明时期相适应的。2020/9/1620第二章婚姻家庭法的历史发展•1、中国古代婚姻家庭关系的调整是礼、律并用的,以礼为主,以律为辅,婚姻家庭法规详见于礼而略于律。•先秦时代的婚姻家庭法规主要是以礼为其表现形式的(婚礼和家礼),有关婚姻家庭的礼在《礼记》《仪礼》等古籍中留下了比较系统的记载。2020/9/1621•户婚律:封建时代古来已有的婚礼、家礼再经过改造补充后仍然起着重要作用,另一方面有关婚姻家庭的成文法也得到了一定的发展,以户婚律或者类似名称出现的婚姻家庭法规体系也成为历代封建王朝制定的诸法合体的统一法典的组成部分。2020/9/1622婚姻的成立:罗马亲属法设有婚约,婚姻有•2、古罗马亲属法市民法婚姻(正式婚或有夫权婚姻)万民法婚姻(略式婚或无夫权婚姻)市民法婚姻结婚方式有三种:共食婚、买卖婚、时效婚。2020/9/1623•共食婚须举行隆重的宗教仪式;•买卖婚须由男子在计量者之前以要式契约的方式买受女子为妻;•时效婚姻则是以一定实施的存在(男女双方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和一定期限(1年)相结合为成立要件的。•万民法婚姻则规定,在符合法定要件时,以当事人的合意而成婚。2020/9/1624•婚姻的终止:以配偶死亡、自由权或市民权的丧失和离婚为终止原因。•离婚方式有三:出于家父的意思而离婚(帝国时代废除);出于夫妻双方的意思而离婚(协议离婚);出于夫妻一方的意思而离婚(片意离婚)。2020/9/1625•3、欧洲中世纪的婚姻家庭法婚姻家庭法的法源,主要来自习惯法、寺院法和罗马法。婚姻的成立,寺院法在实质要件方面列举了众多婚姻障碍,如欠缺结婚合意、不能人道、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受基督教洗礼等;在形式方面,要求当事人举行一定的宗教仪式。关于婚姻的解除,寺院法持禁止离婚主义,设置了无效婚姻和别居制作为禁止离婚的救济手段。2020/9/1626•4、近现代婚姻家庭法大陆法系国家采取法典主义,将以婚姻家庭法为基本内容的亲属法编入民法典,在编制上分为法国式的编制法和德国式的编制法。英美法系国家采取单行法主义,没有统一编制的民法典,婚姻家庭法是由若干相关的单行法构成的。2020/9/16271804年《法国民法典》以法律的形式宣告了资本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对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胜利,其中婚姻家庭法集中于第一篇5-10章,未设专篇。意义:1804年《法国民法典》总的来说是以公民权利平等、契约自由等资产阶级的法律原则为其立法依据的,但是其中许多条款中旧时代的痕迹随处可见(父权本位、歧视非婚生子)。在结婚问题上,有未经当事人合意不得成立婚姻的规定,从而在法律上确立了共诺婚制。在夫妻关系上,妻对夫的人身依附关系大为削弱,并规定的离婚的法定理由。2020/9/1628•三、新中国的婚姻家庭法制建设1、1911年制定的《大清民律草案》,是中国民法(包括婚姻家庭发)近代化的最初尝试,以德国、日本民法典为蓝本,保留了某些封建残余。1930年12月26日公布的《民法亲属编》在形式上实现了中国婚姻家庭法从古代型向近代性的转变,在婚姻家庭立法史上有其一定历史地位,但是它的许多规定是对资产阶级国家婚姻家庭法的模仿和袭用,是脱离中国当时实际情况的,并不是婚姻家庭制度改革的法律成果,同时其中的某些规定仍然保有一定旧的、封建的色彩。2020/9/1629•2、1930年颁布的《闽西婚姻法》和1931年作出的《鄂豫皖工农兵第二次代表大会婚姻问题决议案》等是革命根据地为改革婚姻家庭制度而采取的最初的立法措施。1931年12月颁行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后经修改为《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从原则到具体规定都贯穿着鲜明的反封建精神,明确宣布:实行婚姻自由、废除包办强迫婚姻、禁止童养媳、实行一夫一妻制,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合法权益以及对革命军人婚姻的保护是其重要特色。婚姻登记制度源自于苏区时代,虽然在内容上有其局限性,某些规定不够全面、完善,实施时间也不长,但是为我国新的婚姻家庭制度奠定了初步法律基础。2020/9/1630•3、1950年《婚姻法》:是建国后第一部具有基本法性质的法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的有关规定为其立法依据,是我国民主革命时期婚姻家庭制度改革的历史经验在法律上的总结,又是适应着建国后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实际需要而制定的。内容以婚姻关系的法律调整为主,对家庭关系的规定比较简略,是一部不够完整的婚姻家庭法。2020/9/1631•4、1980年《婚姻法》:80年婚姻法的颁行是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需要,是保障公民婚姻家庭权益、促进社会文明进步的需要。它加强了对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调整,对婚姻家庭领域的拨乱反正起了重要作用,与50年婚姻法相比较,发展表现在以下:(1)对基本原则的补充,在重申愿《婚姻法》各项原则的同时,增加了保护老人的合法权益和实行计划生育的原则规定。(2)对结婚条件的修改,新法中提高了法定婚龄,界定了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的范围。2020/9/1632(3)扩大了家庭关系的法律调整,规定了祖孙间、兄弟姐妹间的权利义务;在夫妻财产制、扶养、抚养、赡养、收养和继父母继子女等问题上,新法规定比原法更具体明确。(4)对离婚条款的增补,其内容涉及离婚的法律程序和法定理由,以及离婚后子女的抚育、财产和生活等方面。此外,80年婚姻法在附则中增加了有关制裁和执行的条款,增加了有关婚姻家庭法案件中执行的规定。2020/9/1633•5、2001年对婚姻法的修正:2001年4月28日9届人大21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修改重点:(1)总则中增加了保障婚姻法诸原则实施的禁止性条款,通过有关禁止有婚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的规定强化了对婚姻家庭主体人身权利的保护。(2)在婚姻制度中增设了关于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规定,内容包括婚姻无效和撤销的原因,撤销请求权人和请求
本文标题:婚姻家庭法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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