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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新类型案件防控研究及案例分析主讲:魏老师2016年1月一、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的定义银监会办公厅《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管理暂行办法》(银监办发[2013]255号)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案件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独立实施或参与实施的,或外部人员实施的,侵犯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客户资金或其他财产权益的,涉嫌触犯刑法,已由公安、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按规定应移送公安、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刑事犯罪案件。”二、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的构成要件1、主体: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和(或)外部人员。2、客体: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客户的资金或其他财产权益。3、主观方面:故意或者过失。4、客观方面:侵犯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客户的资金或其他财产权益,涉嫌触犯刑法。三、银行业金融机构新类型案件(一)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1、典型案例:某企业向银行出具虚假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财务报表,谎报资产总额、负债总额、销售收入等数据,虚构贷款用途,先后多次获取贷款。后企业因经营不善,至案发时尚有数百万元贷款未能清偿。2、罪名条文:《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欠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欠款的规定处罚。3、立法目的:全国人大法工委在立法草案说明中指出:“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了贷款诈骗罪,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行为规定了刑事责任。人民银行等金融部门提出,近来一些单位和个人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危害金融安全,但要认定骗贷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很困难。建议规定,只要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情节严重的,就应追究刑事责任。法工委经同有关部门研究,拟保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贷款诈骗罪的规定,并在刑法中增加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追究刑事责任。”4、立案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十七条: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二)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三)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的;(四)其他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5、存在问题1)刑法定罪门槛降低后,有利于更好地打击外部人员侵犯银行贷款、票据等财产权益的犯罪行为,在当前银行不良贷款居高不下的形势下,是银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一件有力武器。2)但在实践中,一方面,部分担保人以该罪名举报主债务人,待刑事判决做出后又向法院主张“主合同系诈骗犯罪应认定无效,担保合同也无效”,达到变相逃废债的目的。另一方面,有些银行担忧如举报债务人涉嫌构成犯罪,不但可能导致担保落空,而且可能面临案件问责,所以很少运用刑事手段清收不良贷款。6、实务分析:1)如果企业提供虚假财务报表,构成骗取贷款罪的,主、从合同是否必然无效?——最高人民法院主流观点“刑法上的评价不能代替民法评价。犯罪行为与合同行为重合的,合同是否有效应依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进行判断。”2)刑民交叉案件中,如何合理选择银行债权的保全途径?——目前实务中判断的主要标准之一:主债务人是否存在有能力还款而拒不清偿的情形;担保人是否具有代偿能力等。(二)违法发放贷款罪1、典型案例:某银行信贷客户经理未尽调查岗职责,明知借款人不符合贷款申请条件,仍指导配合借款人修改贷款申请材料,并以此形成尽职调查报告上报审批。信贷部门负责人明知借款人有作假行为,仍审核同意上报审批。最终导致数百万元贷款未能收回,造成银行重大损失。2、罪名条文:《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3、立案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四十二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违法发放贷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二)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4、构成要件:1)《刑法》第九十六条规定“本法所称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2)司法实践中,对于银行工作人员主观构成要件方面存在争议。主流观点认为:从违法发放贷款且“数额巨大”来看,应当是出自故意;从刑法中罪过形态的规定来看,行为人对“造成重大损失”的心态,一般是出自过失。5、存在问题:1)实践中,部分银行信贷工作人员存在贷款“三查”不尽职、不到位等情况,主观上存在过失或者放任的态度。2)个别案例中,甚至出现银行工作人员教唆指导债务人提供虚假陈述和证明材料的情况。6、实务分析:1)如何正确理解《商业银行法》第五十二条“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各项业务管理的规定”。2)实践中,已出现多起担保人举报银行工作人员涉嫌违法发放贷款,进而通过《合同法》第52条第(三)项“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无效”的规定试图脱保案例。3)建议与政法机关充分沟通,争取正确合理区分银行工作人员“违规”与“犯罪”的界限,避免不当扩大打击面。但银行信贷从业人员也应当从中吸取教训,避免在不经意间触犯法律、承担刑事责任。(三)违法承兑罪1、典型案例:某银行承兑了某企业一批银行承兑汇票,2个月后企业未提供该批银行承兑汇票对应的增值税发票,但该银行工作人员仍然继续承兑下一批银行承兑汇票。后第二批银行承兑汇票出现巨额风险,经查该批银行承兑汇票不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2、罪名条文:刑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3、立案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四十五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4、构成要件:1)犯罪客体是国家金融票证的管理制度。2)客观方面表现为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3)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只能由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4)主观方面为过失,即行为人虽然明知是违法票据而予以承兑,但对由此而造成的重大损失,并不希望、也不持放任的心理态度。5、存在问题:1)司法实践中,对于银行工作人员审查银行承兑汇票基础交易背景的真实性,应当按照“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标准?2)基础交易背景不真实的银行承兑合同是否必然无效?对应的担保是否也无效?6、实务分析:1)银行工作人员对于银行承兑汇票基础交易背景真实性的审查,应当正确理解和适用“形式审查”标准。——“形式审查”不等于随便审查,更不等于不审查。2)基于票据行为的“无因性”,不能因为基础交易背景不真实而否定银行承兑合同的有效性,也不能因此否定担保的有效性。——票据行为的无因性,是指票据行为不因票据的基础关系无效或有瑕疵而受影响。(四)诈骗罪1、典型案例:某银行支行副行长内外勾结,冒充客户签字预先填写汇款凭证,再以打印存款明细为由诱骗客户两次输入密码,转账盗取客户存款案。——近年来全国发生多起“储户存款失踪事件”,其中银行参与作案人员应当定“挪用公款罪”还是“挪用资金罪”;或是“贪污罪”还是“职务侵占罪”存在较大争议。2、罪名条文《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3、应对措施:——以凭证签字、屏幕自助显示、语音自助提示等方式告知客户办理业务的性质、金额并得到客户确认。4、案防思考:——一线操作柜员如何正确应对上级领导指令“变通操作”?——把握“实质风险可控”原则,不触碰红线、不逾越底线;同时基层员工还应当具备必要的自我保护意识。(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1、典型案例:某银行离职员工冒充银行工作人员在银行营业场所,假借销售高收益理财产品为名,非法获取客户资金案。2、罪名条文《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3、应对措施:——看好自己的门,落实网点负责人对营业场所和营业秩序管理职责。4、案防思考:——如何将内控案防制度执行的主体责任真正落实到位?——离职员工的行为管理同样需要引起足够的重视。(六)客户信访投诉与媒体危机处理1、需要重点关注的三类特殊客户1)特定职业的人2)退而不休的人3)法律业余爱好者2、网店“排队长”与媒体突袭采访的应对策略1)有礼有节、沉着冷静2)仪表亲和、合理布局结语:1、培育员工两个意识,坚守法律底线强化自我保护——意识先行2、完善内控规章制度,构建全方位的风险控制体系——制度配套3、充分运用科技手段,提升防范风险的能力和水平——科技助力
本文标题:银行新类型案件防控研究及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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