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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固始支行关于对杨晓东个人50000元不良贷款呆账核销的调查报告信阳分行:根据《中国农业银行“三农”呆账核销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行拟对杨晓东个人50000元农户不良贷款本息进行核销,并对该笔贷款情况进行了双人调查,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一、申报概要借款人杨晓东,2012年10月14日在农行申请办理了3年期可循环小额农户贷款50000元,贷款用途农机,担保方式为自然人保证,与担保人丁静静签订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户借款合同》。借款人于2012年10月22日首次用信,期间正常结息。2014年10月16日最后一次用信5万元,最后到期日为2015年10月15日。借款人申请贷款用途农机,借款人取得贷款后购买收割机,由于杂牌机械质量不佳,频繁出现故障,且超出一年保修期的维修费用巨大,只得二手出售,严重亏损;借款人目前在外打工,勉强维持日常生活开支,已无能力偿还我行贷款,造成我行贷款5万元形成不良;担保人丁静静目前在县城上班,收入微薄,无力履行代偿义务。截止2017年1月22日,下欠我行贷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5640.07元形成逾期,现贷款形态为损失。根据《中国农业银行“三农”呆账核销管理办法》,该笔不良贷款符合“个人追索类”核销条件。二、借款人基本情况借款人杨晓东,男,现年45岁,家住固始县陈淋子镇上门岭村新房组,身份证号码:413026197111034516。经调查借款人家庭成员4人,包括自己和妻子、儿子儿媳。借款人目前在外打工,在固始县陈淋子镇上门岭村有砖混平房五间,面积大约有160平方米,该住房是借款人唯一房产,且属于农村集体宅基地自建房,借款人无其他有效资产。经人行征信系统查询,借款人在农行本笔贷款已形成不良,无担保;借款人在其他金融机构无贷款、无担保。2经Boeing系统查询,借款人在我行系统中有一张借记卡,账户余额为68.11元;除此之外在我行没有发现其他资产。余额未扣划原因:1、未设置尾款还款标志,2、因金额太小、法院不愿扣划,系统中扣划只能选择司法扣划项,我行强制扣划可能会造成声誉风险和法律风险。经银码信息共享系统和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未发现借款人有其他投资行为。三、我行债权情况借款人杨晓东,2012年10月14日在农行申请办理了3年期可循环小额农户贷款50000元,贷款用途农机,担保方式为自然人保证,与担保人丁静静签订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户借款合同》。借款人于2012年10月22日首次用信5万元,于2013年11月1日结清。借款人于2013年11月3日二次用信5万元,于2014年10月15日结清。2014年10月16日最后一次用信5万元,最后到期日为2015年10月15日。借款人申请贷款用途农机,借款人取得贷款后购买收割机,由于杂牌机械质量不佳,频繁出现故障,且超出一年保修期的维修费用巨大,只得二手出售,严重亏损;借款人目前在外打工,勉强维持日常生活开支,已无能力偿还我行贷款,造成我行贷款5万元形成不良;担保人丁静静目前在县城上班,收入微薄,无力履行代偿义务。截止2017年1月22日,下欠我行贷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5640.07元形成逾期,现贷款形态为损失。四、担保情况该笔贷款担保方式为自然人保证,担保人丁静静,女,现年34岁,身份证号:413026198208090025,经调查丁静静在固始县城关镇成功大道东段有自建楼房内住宅一套,面积大约有130平方米,该住房是借款人唯一房产;目前担保人家庭成员3人,自己和丈夫,儿子。丁静静目前在县城上班,是固始县人事局一名普通职工,收入微薄,其丈夫与他人合伙投资经商失败,身背有债,勉强维持日常生活,暂无资金和有效资产用于代偿我行贷款。经人行征信系统查询,担保人在农行无贷款,担保有1笔贷款,3本金5万元,已经形成不良;担保人在其它金融机构无贷款、无担保。经Boeing系统查询,担保人在我行系统中没有借记卡,除此之外在我行没有发现其他资产。经银码信息共享系统和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未发现担保人有其他投资行为。五、风险补救措施及结果贷款到期前、到期后农行客户经理多次电话和上门催收,农行客户经理于2015年10月16日、2016年4月6日、2016年12月11日上门催收该笔债权,并下达了《债务逾期催收通知书》和《担保人履行责任通知书》,借款人取得贷款后购买收割机,由于杂牌机械质量不佳,频繁出现故障,且超出一年保修期的维修费用巨大,只得二手出售,严重亏损;借款人目前在外打工,勉强维持日常生活开支,已无能力偿还我行贷款,造成我行贷款5万元形成不良;担保人丁静静目前在县城上班,收入微薄,无力履行代偿义务。农行客户经理多次对担保人进行了催收,要求其履行连带还款责任,但担保人确无经济能力履行代偿责任。经调查,借款人农村集体宅基地自建房一套,担保人城镇自建楼内住宅一套,在我行账户余额较少,无力偿还我行5万元不良贷款。目前借款人和担保人生活困难,暂无还款和代偿能力。在多次催收无果的情况下,固始农行已向固始县人民法院依法起诉借款人杨晓东和担保人丁静静,固始人民法院已于2017年2月1日正式受理本案,该案已进入诉讼程序。六、形成不良主、客观原因及责任人认定和处理情况贷款形成不良后县行组织专人,通过查阅信贷资料和入村调查,对该笔贷款调查、审查、贷后管理等环节相关人员在执行有关规章制度或其他银行内部管理规定等方面进行核实:1、调查环节。调查责任人对该笔贷款在贷前调查时,对客户的承贷能力和担保人的代偿能力评估不足,对可能产生的风险把握不准。并未按规定尽职调查,调查不详不细不实。调查责任人:罗明刚、朱广明。42、审查环节。贷款经营主责任人对调查资料的真实性通过电话回访,并进行分析核查,贷款资料反映真实,用途合理,手续合规。审查责任人:丁长学。3、贷后管理环节。在贷款使用过程中做到按时下发贷款到、逾期通知书及担保人履行责任通知书,并多次上门催收。但未按规定进行贷后检查。贷后管理责任人:罗明刚。综上所述,该笔贷款形成不良,主要原因是借款人取得贷款后购买收割机,由于杂牌机械质量不佳,频繁出现故障,且超出一年保修期的维修费用巨大,只得二手出售,严重亏损;借款人目前在外打工,勉强维持日常生活开支,已无能力偿还我行贷款。贷款形成不良后,我行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认定,罗明刚在调查环节中不实不细,贷后管理不到位,对客户的承贷能力和担保人的偿还能力评估不足,对可能产生的风险把握不准,在该笔贷款贷后管理中,借款人经营每况愈下,未及时进行风险预警和采取有效措施,存在贷后管理不到位。固始支行于2016年12月6日下发【农银固发[2016]209号】文件,给予罗明刚警告处分。七、核销理由和结论综合以上情况,该笔贷款形成不良,主要原因是借款人取得贷款后购买收割机,由于杂牌机械质量不佳,频繁出现故障,且超出一年保修期的维修费用巨大,只得二手出售,严重亏损;借款人目前在外打工,勉强维持日常生活开支,已无能力偿还我行贷款,造成我行贷款5万元形成不良;担保人丁静静目前在县城上班,收入微薄,无力履行代偿义务。农行客户经理多次对担保人进行了催收,要求其履行连带还款责任,但担保人确无经济能力履行代偿责任。农行客户经理多次上门催收该笔债权,但贷款至今清收无果,已依法对借款人、担保人进行了起诉。综上,借款人符合《中国农业银行“三农”呆账核销管理办法》中“对于单户贷款余额在10万元及以下的个人无抵(质)押贷款、抵(质)押无效贷款或抵(质)押物已处置完毕的贷款,经追索1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债权(简称个人追索类)”规定的核销条件,对杨晓东个人50000元贷款本金及利息5640.07元(计算日至52017年1月22日)按个人追索类核销类型申报呆账核销,计算日后新生息一并申报核销。调查人:调查人:负责人:2017年1月22日
本文标题:×银行小额贷款呆账核销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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