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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的解释【颁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发文字号】银条法[1997]48号【颁布时间】1997-08-20【实施时间】1997-08-20【效力属性】有效【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的解释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办公室:你室《关于对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在执行中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现对《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条款解释如下:一、对《办法》第43条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解释(一)第五项规定的内容是:“持卡人身份证或卡片上的照片与持卡人相符”。这项规定强调的是持卡人所持的“身份证或卡片”上的“照片”与持卡人相符。因此,第五项规定中的“相符”应是指“照片”中人的相貌与持卡人的相貌相符。(二)第六项规定的内容是:“卡片正面的拼音姓名与卡片背面的签名和身份证上的姓名一致。这项规定强调的是持卡人所持“卡片”上的“拼音姓名”必须与“签名”及持卡人所持的身份证上的“姓名”一致。因此,第六项规定中的“一致”应是指“拼音姓名”必须与“卡片”背面的“签名”所表示的名字及“身份证”上的“姓名”所表示的名字一致。二、对《办法》第44条第1款的有关规定的解释根据《办法》第44条第1款的有关规定,特约单位对“超过支付限额的,应向发卡银行索权并填写授权号码,交持卡人签名确认,同时核对其签名与卡片背面签名是否一致”。这里的“一致”应是指持卡人在签购单上的“签名”与“卡片背面”的“签名”的笔迹和所表示的名字必须一致。1997年8月20日
本文标题: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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