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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复旦大学研究生课程和教学管理规定(2017年7月21日研究生院院务会审议通过,2017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课程和教学是研究生培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研究生掌握坚实基础理论和系统专业知识的重要途径。规范和加强研究生课程和教学管理,是维护良好的课程教学秩序、保障研究生课程教学质量、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的重要保证。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复旦大学学籍管理规定》等规章和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第二条研究生课程和教学实行校、院两级管理。研究生院负责研究生学位公共课、公共选修课(以下简称“公共课程”)的建设、组织、协调,负责学校研究生课程的监督、检查、评估等工作;研究生公共课程开课院系负责学校研究生公共课程的建设、教学活动的组织实施;各学院、系、所(中心)(以下简称“院系”)负责本单位研究生课程的建设、教学活动的组织实施。第二章课程和必修环节第三条学术学位研究生的课程体系一般按二级学科(专业)设置,无下设二级学科的按一级学科设置;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课程体系一般按领域设置,无下设领域的按专业学位类别设置。课程设置应当以各专业或专业学位领域的培养目标和学位基本要求为根本依据,应当覆盖本专业或专业学位领域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应当体现不同培养层次的连续性和进阶性,应当加强研究方法类、综合能力类课程的设置。第四条研究生的课程分为学位公共课、学位核心课和选修课,其中学位公共课、学位核心课组成学位课程(简称“学位课”)。学位公共课包括政治理论课程、第一外国语课程、专业外语课程;学位核心课包括学位基础课、学位专业课;选修课包括公共选修课、专业选修课、跨一级学科选修课。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课程类别参照全国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的指导性或参考性培养方案确定。-2-第五条学位公共课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的相关规定设置,由研究生院委托马克思主义学院、哲学学院、大学英语教学部等单位,按国家制订的教学大纲或教学要求开设和组织教学。外国留学研究生的学位公共课包括汉语课程、中国概况课程、专业汉语课程。其中,博士研究生的汉语课程应不少于3学分,中国概况课程应不少于2学分,专业汉语课程应不少于1学分;硕士研究生的汉语课程应不少于4学分,中国概况课程应不少于3学分,专业汉语课程应不少于1学分。哲学、政治学一级学科各专业的外国留学研究生,其学位公共课还须另外包括一门政治理论课程,其中博士研究生的政治理论课程应不少于2学分,硕士研究生的政治理论课程应不少于3学分。港澳台研究生的学位公共课程包括第一外国语课程、中国概况课程、专业外语课程。其中,博士研究生的第一外国语课程应不少于2学分,中国概况课程应不少于2学分,专业外语课程应不少于1学分;硕士研究生的第一外国语课程应不少于4学分,中国概况课程应不少于3学分,专业外语课程应不少于1学分。哲学、政治学一级学科各专业的港澳台研究生,其学位公共课还须另外包括一门政治理论课程,其中博士研究生的政治理论课程应不少于2学分,硕士研究生的政治理论课程应不少于3学分。第六条学位核心课包括学位基础课、学位专业课。学位基础课是研究生学习和掌握本学科基础理论和研究方法的重要基础课程,可按一级学科或二级学科设置;学位专业课是研究生掌握本专业系统专门知识、拓宽理论基础、提高专业能力的重要课程,一般按二级学科设置。第七条选修课是研究生进一步拓宽专业理论基础、扩大知识面及提高相应能力的课程。各院系除开设各专业领域内一定数量的专业选修课程外,还可要求研究生选修部分跨专业、跨领域或跨一级学科的选修课程。第八条必修环节是研究生毕业和申请学位前必须参加并通过考核的培养环节,形式包括开题、资格考试、中期考核、学位论文预审以及学术活动、实践等。必修环节不得作为课程设置,但可纳入培养方案的学分要求。研究生应按所在院系的要求,参加培养方案规定的必修环节,并通过相应的考核。-3-开题、学位论文预审是所有研究生必须参加的培养环节,资格考试是本科直博生必须参加的培养环节,中期考核是所有博士研究生(已通过资格考试的本科直博生可除外)必须参加的培养环节,学术活动是学术学位研究生必须参加的培养环节,专业实践是专业学位研究生必须参加的培养环节。其他培养环节可由各院系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和研究生培养质量保障需要,讨论决定是否列为研究生的必修环节,并在培养方案中明确其学分设置和考核要求。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认可的社会实践、社会公益服务、创新创业等活动,可作为实践环节的要求列入研究生的必修环节,并在培养方案中明确其学分设置和考核要求。各院系应制订必修环节的相关工作细则,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后报研究生院备案、公布后实施。第三章学分制第九条研究生课程实行学分制。45分钟计为1课时。18课时授课或36课时实验(实习)工作量,计为1学分。第十条研究生毕业和申请学位所需的学分数,应当达到以下要求:(一)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总学分数应不少于33学分。其中,学位公共课不少于8学分,学位核心课不少于12学分,选修课不少于10学分,必修环节不少于3学分。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总学分数要求,按照各专业学位全国教育指导委员会的要求执行。(二)学术学位普通博士研究生总学分数应不少于17学分。其中,学位公共课不少于5学分,学位核心课不少于4学分,选修课不少于6学分,必修环节不少于2学分。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总学分数要求,按照各专业学位全国教育指导委员会的要求执行。(三)硕博连读生的硕士研究生阶段和博士研究生阶段总学分数应不少于41学分。其中,学位公共课不少于10学分,学位核心课不少于18学分,选修课不少于10学分,必修环节不少于3学分。-4-(四)本科直博生总学分数应不少于40学分。其中,学位公共课不少于9学分,学位核心课不少于18学分,选修课不少于10学分,必修环节不少于3学分。哲学、政治学一级学科各专业的外国留学研究生、港澳台研究生,其学位公共课还须另外包括一门政治理论课程,具体学分数按本规定第五条的标准执行。第十一条研究生在读期间在校外高等教育机构修读的课程及其学分、成绩,经本人申请、所在专业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同意、所在院系审核批准后,参照本规定第九条、第三十六条的标准予以承认、转换,并记载为选修课的学分。已签署校际合作协议的,按协议约定的条款执行。第四章任课教师第十二条研究生课程的主讲教师由本校在编在岗的教授、副教授或具有博士学位且有2年以上教学经验的讲师担任。初次担任主讲教师者,应进行课程试讲,其课程教学计划应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或院系研究生教学指导委员会审核。外聘教师、本校返聘退休教师、具有博士学位的讲师担任研究生课程主讲教师的,应达到主讲教师的基本要求;未达到主讲教师基本要求的,可与本校达到基本要求的教师联合授课,并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或院系研究生教学指导委员会审核同意。外聘教师、本校返聘退休教师、具有博士学位的讲师担任研究生课程主讲教师的,开课院系应提前报研究生院审核备案。第十三条任课教师应按所授课程的教学大纲、教学计划认真备课,对课程的教学内容和教学过程负责,不断更新和完善教学内容。教师课堂讲授应做到理论阐述准确、概念清晰、条理分明、论证严密、逻辑性强。第十四条列入当学期研究生课程表的课程应按时开课、按时上课,任课教师不得随意停课、更改课程核心内容或授课周期。课程排定后因故需停课或更改授课周期的,任课教师至迟应于选课开始前1周内提出书面申请,经开课院系同意并报研究生院审批后方可作出调整;课程教学过程中因故需临时停课或临时更改授课周期的,任课教师至迟应于当次课程开始前1天通知选课学生。第十五条任课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应着装整齐,坚持课堂讲授有纪律、公开言论守规矩,做到教育教学活动符合国家大政方针、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安-5-全和民族团结。授课中不得迟到早退、不得随意调整授课时间、不得安排学生代课。第五章排课管理第十六条研究生院负责组织排定研究生的公共课程。各院系负责排定本院系的学位核心课和选修课。第十七条公共课程每学期集中排课一次,一般在学期结束前排定下学期的课程表。研究生院至迟应于学期结束前3周将公共课课程表发至各院系。第十八条研究生学位公共课、公共选修课排定后,各院系至迟应于每学期结束前2周,按学位核心课、选修课的优先顺序,排定本院系的研究生课程。课程表一经排定,不得随意变更。第十九条排课信息应明确课程名称、预修课程要求、选课对象、主讲教师、任课教师、授课语言、上课时间、周次、周数、地点、选课规模、教室容量等要素。第二十条新开设的课程,其必要性、课程计划、教学大纲等内容应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或院系研究生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通过,并至迟于开课学期开始前3个月,报研究生院审核、备案并录入课程管理系统。第二十一条对已开设的课程,各院系应根据相关专业或专业学位领域的发展及时更新课程计划和教学大纲,其必要性、课程计划、教学大纲、教学效果等情况应定期进行审查。已开设的课程如需调整学分、变更名称,按新开课程的申报程序审批。第二十二条课程体系的整体修订一般与培养方案修订同步进行。新增培养方案,或对培养方案的内容和要求进行修订,应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或院系研究生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通过。第六章选课管理第二十三条研究生网上选课一般安排在每学期第0-2周。其中,第0周为选课时段;第1-2周为试听和调整选课时段,未参加试听的课程不得选课;第3周起,选课系统关闭,研究生不得再选课、退课,学校根据学籍注册名单确定最-6-终选课名单。未列入选课名单的,不得参加课程的学习和考核,所选课程及学分不予记载。选课结束后,因转学、转专业、休学等学籍变动必须退选、增选或改选课程者,根据学籍变动审批情况,经任课教师和开课院系同意后,可予办理。准予退课的,研究生参加该门课程学习和考核情况不予记载;准予增选、改选的,按本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记载课程学习和考核情况。第二十四条符合条件的本科毕业班学生可以申请预修研究生课程。预修后被录取为本校研究生的,经研究生导师同意、录取院系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或院系研究生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认可,其预修课程及学分可计入研究生阶段培养方案要求的课程及学分。第二十五条跨学科入学、以同等学力入学、或入学后导师认为有必要补充某些专业基础知识的研究生,须补修课程。研究生参加补修课程学习并通过考核后,可获得相应学分,但所获学分不得计入培养方案要求的学分数。第七章课程考核第二十六条研究生应当按时参加课程学习和教学活动;因故无法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向授课教师请假、获得批准并报开课院系备案。研究生在参加课程学习过程中缺席课时数或者缺交作业次数超过教学规定总数三分之一的,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课程成绩记为不合格(F)。研究生的课程必须进行考核,通过考核后可获得相应学分。课程考核包括考试和考查。其中,考试可采取课堂开卷考试、课堂闭卷考试、课程论文、笔试加口试等形式,考查可根据平时听课、完成作业、课堂讨论、调研报告、社会实践等情况综合评定。合格的成绩分为A、A-、B+、B、B-、C+、C、C-、D和D-,不合格的成绩为F。第二十七条研究生的必修环节和有专门规定的课程必须进行考核,考核成绩分为合格(P)和不合格(NP)。各院系应制订专门的考核标准和相关工作细则,并提前向师生公布后执行。第二十八条研究生的学位课考核必须以考试方式进行,选修课考核可以考试或考查方式进行。每门课程考试时间不少于90分钟。考试试卷应有适当的试-7-题份量,试题应有适当的难度和区分度。命题人员应严格做到试题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试题。第二十九条研究生课程考试一般安排在每学期最后2周。学位公共课的考试由研究生院组织实施,其他课程的考试由开课院系组织实施。每场考试至少安排2名监考人员,研究生院与开课院系共同组织人员巡考。第三十条研究生因下列情形之一,不能按时参加课程考试的,可在课程考试前申请缓考:(一)课程考试时间冲突;(二)患重病或意外伤残。经本人申请、任课老师批准、开课院系和所在院系同意、研究生院审批后,研究生可以参加修读课程的缓考。因第二项申请缓考的,申请时还须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医学证明。缓考成绩如实记载。未
本文标题:复旦大学研究生课程和教学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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