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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林沃财务咨询有限公司!消费税征收机构: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各分局;上海市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征收对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从事金银首饰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征收数额:1、征收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下列消费品:烟、酒及酒精、化妆品、护肤护发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和焰火、汽油、柴油、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等11类产品。2、税目税率表税目征收范围计税单位税率(税额)一、烟1.每标准条(200支)调拨价格50元(含50元)以上2.每标准条(200支)调拨价格50元以下3.烟丝大箱(50000支)大箱(50000支)150元(从量计征)45%(从价计征)150元(从量计征)30%(从价计征)30%二、酒及酒精1.粮食白酒2.薯类白酒3.黄酒4.啤酒每吨出厂价3000元(含3000元)以上每吨出厂价3000元以下5.其他酒6.酒精斤斤吨吨吨0.5元(从量计征)25%(从价计征)0.5元(从量计征)15%(从价计征)240元250元220元10%5%三、化妆品包括成套化妆品30%四、护扶护发品8%五、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各种金、银、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纯铂金首饰或以纯铂金制作的镶嵌首饰、珠宝、玉石。10%六、鞭炮、焰火15%七、汽油(无铅)汽油(含铅)升升0.2元0.28元八、柴油升0.10元九、汽车轮胎10%十、摩托车10%十一、小汽车1.气抽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2200毫升以上的(含2200毫升)气缸容量在1000毫升至2200毫升的(含1000毫升)气缸容量在1000毫升以下8%5%3%2.越野车(四轮驱动)气缸容量在2400毫升以5%上的(含2400毫升)气缸容量在2400毫升以下的3.小客车(面包车)气缸容量在2000毫升以上的(含2000毫升)气缸容量在2000毫升以下的22座以下3%5%3%3、纳税地点:(1)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向纳税人核算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2)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消费税税款;(3)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4)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或委托外县(市)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的,于应税消费品销售后,回纳税人核算地或所在地缴纳消费税;(5)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应在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消费税。但经国家税务总局及所属税务分局批准,纳税人分支机构应纳消费税税款,也可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对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而不在同一县(市)的,如需改由总机构汇总在总机构所在地纳税的,需经国家税务总局所属省级分局批准。4、纳税义务发生时间:(1)纳税人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法,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2)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3)纳税人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4)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5)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的当天;(6)纳税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7)纳税人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5、纳税期限: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一日、三日、五日、十日、十五日或者一个月;纳税人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以一日、三日、五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一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纳税人进口应纳税消费品,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的次日起七日内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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