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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共分八章六十四条第一章总则1-7条第二章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8-14条第三章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15-19条第四章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20-29条第五章行政处罚的决定30-32条分则第一节简易程序33-35条第二节一般程序36-41条第三节听证程序42-43条第六章行政处罚的执行44-54条第七章法律责任55-62条第八章附则63-64条介绍的内容一、法律责任二、行政处罚的原则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四、行政处罚的管辖五、行政处罚的追责时效六、行政处罚的决定七、行政处罚的告知八、行政处罚的送达法律责任(55-62条)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1、处罚法定原则2、处罚公正、公开原则3、一事不再罚原则4、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5、保障权利原则1.1行政处罚的依据合法:*法无明文规定不罚,只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的,才能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例1、例21.2行政处罚的主体合法:*原则上只能由具有独立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实施;例3!*但行政处罚法也规定了两种例外:一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内实施行政处罚权二是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行政机关可以在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条件的组织在委托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权1.3行政处罚的程序合法:*没有法定依据或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例42.1公正原则主要表现在:平等对待纳税人,同样情形同等处理。对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税务事项,应当给予基本相同的处理。2.2公开原则在行政处罚上的主要表现是:(1)法的公开。有关行政处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及政府规章等规范性文件都要以适当途径公开,使行政管理相对人有了解的可能;(2)执法人员的身份公开。执行调查、处罚送达、执行等职务的执法人员必须出示证件或者佩带标志。受委托执行行政处罚职务的,要出示委托证明;(3)有关文书,除法律、法规规定限制的以外,允许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阅览、摘记及复制;(4)案例公开,行政处罚形成的案例以一定形式和途径公开发表。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2)“一事不二罚”原则9(1)“一事”的理解和界定(1)“一事”的理解和界定(1)“一事”的理解和界定12(1)“一事”的理解和界定13(1)“一事”的理解和界定14(1)“一事”的理解和界定15(1)“一事”的理解和界定16(2)“不再罚”的理解①同一行政机关的不再罚。要求:一是不得依据同一理由和法律依据给予当事人两次及以上同种类的处罚。如给行为人两次罚款。二是不得依据同一理由和法律依据给予行为人两次以上不同种类的处罚。如给予罚款后,又决定吊销执照。如需并处的,应在一次处罚中作出决定,不得两次决定。三是不得依据同一理由不同依据或不同理由同一依据给予行为人两次以上的处罚。(3)“不再罚”的理解②不同行政机关的不再罚,要求:一是违法行为已经受到一次处罚后,其他机关不得依据同一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再给予行为人行为罚以外的行政处罚二是违法行为受到处罚后,其他机关根据不同法律依据对行为人处罚时,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设定行政处罚,不仅仅是惩罚违法者,并通过惩罚防止其再次违法,而且是寓教育于惩罚之中,使违法者通过处罚受到教育,自觉遵守法律秩序。其他法律条文中为贯彻这一原则规定:(1)告知。通过告知,可以使当事人受到法制的教育。(2)听证。在听证过程中通过陈述事实、列举证据、援引法律,给各方面人员都留下深刻印象,从中受到教育。(3)申辩。(4)说理式文书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1、行政处罚的种类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止办理出口退税、吊销税务行政许可2、行政处罚的设定22处罚种类法律差异设定规定警告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行政拘留部门规章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地方政府规章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设定”,不同于“规定”,是指对一项权力的创设和规定。1、地域管辖: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违法行为地包括违法行为着手地、经过地、实施(发生)地和危害结果发生地。受处罚行为的核心要件是违法。违法行为发现地的行政机关都有管辖权,一般应由最先发现违法行为的行政机关管辖。2、指定管辖: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因发生争议各方的关系不同而不同:(1)如果争议各方是同一政府所属的两个以上行政机关,那么,行使指定管辖权的机关就是本级人民政府。(2)如果争议各方是不同级政府所属的两个以上行政机关,那么行使指定管辖权的机关就是争议各方中级别最高的行政机关所属的人民政府。(3)如果争议各方是两个以上人民政府,那么行使指定管辖权的机关就是这些政府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3、移送管辖: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移送管辖是指无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处理。违法行为如果构成犯罪,根据刑事优先原则,应首先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能以罚代刑。注意1:《刑法》第四百零一条,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注意2: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涉嫌以下情形的,应立案追诉:1、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五年内因虚开发票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开发票的;3、持有伪造的增值专用发票、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二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八十万元以上的。27例7:2014年某主管税务机关在例行检查时发现一企业2010年通过提供虚假的证明材料,骗取税务登记证件,对此该税务机关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对该企业处以罚款1000元。该主管税务机关的执法行为是否合法?281、行政处罚法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征管法规定: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3、《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号)29例8:2014年某主管税务机关在例行检查时发现一企业2010年取得假发票,对此该税务机关根据旧《发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该企业处以罚款5000元。该主管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是否合法?30《发票管理办法》1993年12月12日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批复》(国函[1993]174号))1993年12月23日财政部令第6号发布特别说明311、简易程序2、一般程序3、听证程序详见《简易程序与一般程序异同点比较表》4、告知例9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32例10、例1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立法法》第八十八条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33谢谢!
本文标题:行政处罚法的税收执法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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