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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务派遣用工税收政策原作者:总局添加时间:2010-09-16原文发表:2010-09-16人气:2729来源:中国税务报企业因生产经营的需要会使用外单位的人员,即劳务派遣工为本单位提供劳务,由于劳务派遣工作具有非技术性、临时性、工资金额的非固定性(可随行就市)的特点,因此,企业在支付劳务派遣工费用时会涉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以及代扣个人所得税问题,在日常处理中,应特别注意打理这些问题。劳务派遣工资不能作为本企业工资费用扣除在实际工作中,有些公司可能会根据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派遣协议支付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福利及保险费等,那么,其支付给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能否当作工资费用在所得税前扣除?能否作为计算三项经费税前扣除数的基数呢?分析: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根据上述规定,准予税前扣除的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强调是否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为本企业任职或受雇,应与之建立劳动关系,且应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对于劳务派遣,《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该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且应当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因此,劳务派遣工作具有非技术性、临时性、工资金额的非固定性(可随行就市)的特点。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公司之间只是购买劳务关系,支付给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福利及保险费等属于给劳务公司的劳务费用支出,不属于企业工资、薪金支出,因此不能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也不能作为计算三项经费税前扣除数的税基。劳务派遣人员各项收入扣缴个税问题分析根据《劳务合同法》的规定,用工单位有支付给劳务派遣工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的义务,如:每月支付给劳务派遣工一定金额的中餐补助、节假日的加菜费等。那么派遣人员的这些费2用是否能纳入公司工资薪酬总额中去核算呢?如不能,企业支付给派遣人员的加班费、奖金、福利怎样处理?派遣人员的个人所得税由谁代扣代缴?分析:因为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公司之间是购买劳务关系,支付给劳务公司费用属于劳务费用支出,但如果根据双方合同约定,由用人单位直接发放派遣人员加班费、奖金等支出,则属于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应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但却不能作为本单位工资薪金在税前扣除,只能作为劳务费用扣除,且不能取得相应的发票,也不能作为三费的计算基数。因此,这一矛盾应引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关注,出台新的文件加以明确。目前情况下,用工单位规避风险的办法是合同中约定由劳务派遣公司发放,劳务派遣公司开劳务费发票给用工单位在税前扣除。如果用工单位发放了劳务派遣人员加班费、奖金或福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同时参照《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中国移动税收专项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稽便函[2008]115号)文件第三条第(九)项关于派遣员工扣缴义务人问题规定:“如果派遣方和用工单位都支付薪资,两方都属于扣缴义务人,应按照规定扣缴税款,但个人同时要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自行纳税申报;如果只有一方支付薪资,则支付方为扣缴义务人。”应由支付方用工单位代扣代缴该个人此笔所得的个人所得税。那么,劳务派遣人员适用“工资、薪金所得”还是“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十九条“关于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区分问题”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虽然劳务派遣工与用工单位没有雇佣关系,但也不属于劳务派遣工个人独立提供劳务取得的报酬。国税发[1994]89号文件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的问题中曾规定:“为了有利于征管,对雇佣单位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工资、薪金的,采取由支付者中的一方减除费用的方法,即只由雇佣单位在支付工资、薪金时,按税法规定减除费用,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派遣单位支付的工资、薪金不再减除费用,以支付全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该文件的出台是有其当时的社会背景的,当时并没有专门的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劳务用工的情形,而且适用的范围也仅限于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并不适用目前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劳务用工的处3理。但参考上述稽便函[2008]115号文件的规定,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人员的加班费、奖金、中餐补助、节假日的加菜费等福利,从本质上说还是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税个人所得税。另外,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从中国境内二处或者二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因此,劳务派遣人员取得收入究竟适用何税目相关部门也应以文件的方式加以明确,才能解决上述矛盾。注意是否计入职工工资及职工人数的规定《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进行所得税预缴计算各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时是依据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等三个因素,这里的分支机构职工工资,是指分支机构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职工的各种形式的报酬。这里是职工的概念,并未限定是否包含劳务派遣工,因此,企业可通过劳务派遣工的人数来人为调解该项因素,进而调解分摊比例。此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对实施条例关于小型微利企业从业人数做了如下的限定: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也就是说,这里是包含劳务派遣用工的,这一点想享受小型微利优惠的企业应加以重点关注。新地税函[2008]477号关于明确劳务派遣企业营业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津地税企所[2010]6号天津地税国税关于劳务派遣业务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赣地税发[2006]170号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劳务派遣用工活动中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本文标题:劳务派遣用工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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