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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一:本市汇总纳税总机构所属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比例计算表三项因素所属年度:分配比例有效期:年月日至年月日总机构名称: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总机构纳税人识别号总机构收入总额总机构工资总额总机构资产总额分支机构情况纳税人识别号分支机构名称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分支机构类型三项因素企业所得税分配比例收入额工资额资产额合计——————100%纳税人公章:会计主管:填表日期:年月日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受理人:受理日期:年月日填报说明1.本表由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的总机构填报,在每年的6月20日之前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比例备案。2.三项因素所属年度:填报收入、工资、资产的所属年度。3.分配预缴申报期:填报备案年度的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4.总机构、分支机构名称:填报税务登记证所载纳税人全称。5.总机构、分支机构纳税人识别号:填报税务机关统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号码。6.分支机构类型:按照总机构独立生产经营部门、所属外省市分支机构(以前年度成立)、本年撤销的外省市分支机构、本年新成立的外省市分支机构四种类型选择填报。7.总机构收入总额、工资总额、资产总额:填报总机构汇总后的上年度的金额。8.分支机构的收入额、工资额、资产额:填报分支机构上年度的金额。9.分配比例计算:某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比例=0.35×(该分支机构收入额/各分支机构收入额之和)+0.35×(该分支机构工资额/各分支机构工资额之和)+0.30×(该分支机构资产额/各分支机构资产额之和)10.分支机构的收入额、工资额、资产额合计应分别小于等于总机构收入总额、工资总额、资产总额。11.本表一式二份,一份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一份总机构留存。2附件二:汇总纳税总机构所属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比例备案结果通知书编号:(总机构):你单位《本市汇总纳税总机构所属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比例计算表》已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经核实,你单位填报的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比例准予备案,分配比例有效期自年7月1日起至年6月30日止,各分支机构的分配比例详见《汇总纳税总机构所属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比例表》。上海市国家(地方)税务局年月日说明:本通知书一式二份,一份送总机构,一份主管税务机关留存。3附件三:汇总纳税总机构所属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比例表总机构名称税人识别号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名称总机构收入总额总机构工资总额总机构资产总额分支机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名称收入额工资额资产额企业所得税分配比例税务局:上述分配比例有效期自年7月1日起至年6月30日止。如有异议,请及时与我局联系。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联系地址:邮政编码:上海市国家(地方)税务局年月日说明:表格一式二份,一份送总机构,一份由总机构送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4附件四: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情况证明国家(地方)税务局:你局征管的系我局征管的二级分支机构,由于,按照国税发〔2008〕28号规定,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暂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特此证明。上海市国家(地方)税务局年月日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联系地址:邮政编码:说明:情况证明一式二份,一份送总机构,一份送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5附件五:关于核查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情况的函编号:税务局:根据国税发〔2008〕28号文件的规定,跨地区经营的分支机构应在每月或每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按总机构计算的企业所得税分配比例就地预缴。请贵局对以下情况进行核查:1.我局辖区是否为你局辖区的二级分支机构。2.我局辖区未收到你局辖区总机构填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核实该总机构是否填报。3.我局辖区收到的你局辖区总机构填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是否符合国税发〔2008〕28号文件的规定。请贵局于年月日之前函复。上海市税务局(盖章)年月日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联系地址:邮政编码:说明:核查函一式二份,一份送上海市国家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一份送总机构所在地县级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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