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临时分类 > 人大网院《纳税筹划》2015年7月考试考前练习题
《纳税筹划》2015年3月考试考前练习题一、名词解释1.税负转嫁2.课税对象3.代收代缴义务人4.转让定价法5.起征点6.欠税附:参考答案1.税负转嫁解答:税负转嫁也可以叫税负归宿,是指纳税人为了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通过价格的调整和变动,将税负转嫁给他人承担的经济行为。税负转嫁的结果是有人承担税负,最终承担人称为负税人。税负落在负税人身上的过程叫税负归宿。在税负转嫁条件下,纳税人和负税人是可分离的,纳税人只是法律意义上的纳税主体。负税人是经济上的税负承担主体。2.课税对象解答:在各种税制要素中,课税对象是构成税收制度的基础性要素,是税制中规定的征税目的物,是国家据以征税的依据。课税对象制约着纳税人,凡拥有课税对象或发生了课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才有可能成为纳税人。3.代收代缴义务人解答:是指有义务借助经济往来关系向纳税人收取应纳税款,并代为缴纳的单位和个人。确定代收代缴义务人同确定代扣代缴义务人的目的是一样的,在现行税制中只有在征收委托加工业务的消费税的过程中,才存在代收代缴义务人。4.转让定价法解答:转让定价避税法是政策规避的基本方法之一。转让定价又称转移价格,是指在经济活动中,有经济联系的企业各方为均摊利润或转移利润而在产品交换或买卖过程中,不依照市场买卖规则和市场价格进行交易,而根据他们之间的共同利益或为了最大限度地维护他们之间的收入进行的产品或非产品转让。在这种转让中,产品的转让价格根据双方的意愿,可高于或低于市场上由供求关系决定的价格,以达到少纳税甚至不纳税的目的。5.起征点解答:起征点是根据税制的规定对课税对象确定的征税起点,达到起征点的按课税对象的全部数额征税;达不到起征点的,不征税。6.欠税解答:1是指纳税人超过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而发生的拖欠税款的行为。欠税最终是要补交的。欠税分为主观和客观等两种欠税:①主观欠税是指企业有钱而不交,这种情况主要发生在一些大的国有企业,它们长期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认为国有企业是政府的儿子,交不交税无所谓;②客观欠税是指企业想交税,但是没钱交。二、简答题1.政策规避法有哪些特征?2.简述混合销售与兼营的纳税筹划。3.简述课税对象和税目的关系。附:参考答案1.政策规避法有哪些特征?解答:政策规避法的特征(1)非违法性规避政策并不违法,是以非违法手段来规避纳税义务,也不受偷税行为那样的法律制裁。针对纳税人规避政策的行为,只能采取堵塞税法漏洞、加强税收征管等反避税措施。(2)低风险、高收益性避税筹划是一种非违法的行为。因此避税筹划不像偷逃税那样会给纳税人带来不良的法律和经济后果,相反如果筹划成功会给纳税人带来不少收益。(3)策划性避税筹划涉及企业生产经营的各个方面,况且现行的税法制度和征管水平也在不断提高,因此要做好非违法的避税,一定要有策划意识。首先,要了解税法,尊重税法;其次,了解税法的漏洞及征管中的漏洞;再次,对自己的企业和经营妥善安排,使之符合避税的要求;最后,还要有良好的会计知识和其他法律知识才不至于将避税变成偷税。2.简述混合销售与兼营的纳税筹划。解答:(1)兼营兼营是企业经营范围多样性的反映。即每个企业的主营业务确定以后,其他业务项目即为兼营业务。从税收角度来看,涉及到企业税负轻重,即可进行纳税筹划。兼营主要包括两种:a.税种相同,税率不同;b.不同税种,不同税率。从事以上两种兼营行为的纳税人,应当分别核算:a.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在取得收入后,应分别如实记账,并按其所适用的不同税率各自计算纳税额。b.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应分别核算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销售额,并对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收入按各自适用税率计算增值税;对非应税劳务的营业额,按其适用税率征收营业税。(2)混合销售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称为混合销售行为。需要解释的是:出现混合行为,涉及到的货物和非应税劳务是直接为销售一批货物而做出的,两者之间是紧密相连的从属关系。它与一般既从事这个税项目、又从事那个税的应税项目,两者之间却没有直接从属关系的兼营行为,是完全不同的。这就是说混合销售行为是不可能分别核算的。税法对混合销售的处理规定是: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2体经营者,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发生上述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非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发生混合销售行为的纳税企业,应看自己是否属于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如果不是,则只需缴纳营业税。3.简述课税对象和税目的关系。解答:税目也是从属于课税对象的一个要素,是在课税对象总范围内规定的具体征税的类别或项目。税目是课税对象的具体化。每一种税都有自己的课税对象,有些课税对象包括的范围广,内容概括;有些课税对象则比较单一。为了便于征税,对范围广、内容概括的课税对象有必要通过规定税目的办法将课税对象具体化。例如,现行税制中的消费税、营业税、关税等就采取了规定税目的办法。凡需要征税的商品或劳务活动都应作为一个类别或项目列举出来,每一个类别或项目就是一个税目;不征税的,则不列举。但并不是每一种税都要划分税目。一般来说,只有通过划分税目才能对课税对象进行归类,并对不同类别和项目设计高低不同的税率。这样才能发挥税收调节经济的作用,平衡纳税人负担的税种。三、论述题1.论述征纳纠纷的解决规律。2、论述从纳税筹划、理财规划到人生规划的规律。3、论述转让定价避税的几种形式。附:参考答案1、论述征纳纠纷的解决规律。解答: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为了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税务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并从1999年10月1日起实行。(一)税务行政复议税务行政复议是指当事人不服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做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复议机关经审理对原税务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作出维持、变更、撤销等决定的活动。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仅限于税务机关做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即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税务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做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力、义务的单方行为。主要包括:(1)税务机关做出的征税行为(2)税务机关做出的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行为(3)税务机关做出的税收保全措施(4)税务机关未及时解除税收保全措施,是纳税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行为(5)税务机关做出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6)税务机关做出的税务行政处罚行为3(7)税务机关不予依法办理或答复的行为(8)税务机关做出的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行为(9)税务机关做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10)税务机关做出的其他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中介机构协助纳税人进行行政复议,还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提出复议申请。现行的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对此专门作出了规定。(1)纳税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不服,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起诉;(2)申请人对税务机关做出的征税以外的其他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3)申请人可以在得知税务机关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4)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5)依法提起行政复议的纳税人或其他税务当事人为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具体是指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6)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是被申请人;(7)申请人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已经受理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申请人不得再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二)税务行政诉讼税务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税务行政政委违法或者不当,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对具体税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司法活动。税务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对税务机关的哪些行为拥有司法审查权,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税务机关的哪些行为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税务行政诉讼。税务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主要有:(1)税务机关做出的征税行为(2)税务机关作出的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保证金或者纳税担保行为(3)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4)税务机关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5)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6)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7)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税务机关办法税务登记证和发售发票,税务机关拒绝颁发、发售或者不予答复的行为(8)税务机关的复议行为2、论述从纳税筹划、理财规划到人生规划的规律。解答:4一、纳税筹划与理财规划纳税筹划是理财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理财规划开源节流中的节流方面。纳税筹划不是最终目的,良好的纳税筹划有利于进行更优秀的理财规划。理财就是将资金做出最合理的安排和利用,用有限的投资获取收益最大化,并且控制支出,缩减开支。理财的目的主要有增加收入、减少收入、提高生活水平以及养老备用等。理财规划分为三个主要类型:(一)营销型理财规划营销型理财规划主要是通过各种理财手段与方式,来使自己的财富增加,在已有的财富的基础上增加或者创造更多的财富。(二)节流型理财规划节流型理财规划,主要就是减少支出方面的规划。任何人都不可能在处理钱财时只进不出,只是支出的形式和方式有所不同。做好节流理财规划会在支出时使花费达到最大的效用。减少不必要的开支,缩减成本,是节流规划的主要目的。(三)配置型理财规划配置型理财规划就是将营销型理财规划与节流型理财规划结合起来,只有其中的任何一个方面都是不够的,只有将二者结合起来才是一个良好的理财规划。总之,理财是必需的,是我们生活的一部分,而纳税筹划又是理财规划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二、理财规划与人生规划理财规划是人生规划的重要方面,是人生规划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理财规划作为人生规划的重要构成,应该贯穿人的一生当中,不论在做何种理财规划时,必须立足于人生的整体规划考虑,因此理财规划要从规划人生开始。真正的理财规划应该是一项系统的规划和执行过程。人生规划涉及到很多方面的规划,在此过程中,应该与相对应的理财规划结合起来,以免人生规划因为资金的问题成为空谈。理财规划可以为未来的人生做好准备。真正的理财规划涉及到收入与消费分析、财务保障分析、纳税筹划、投资目标、组合与风险分析、教育、退休计划等一系列人生规划问题,因此必须在人生规划的基础上选择理财产品,进行理财规划。3、论述转让定价避税的几种形式。解答:关联企业通过转让定价的方法,把企业利润由高税区转移到低税区,甚至转移到国外,5这从关联企业总体来讲,一个或几个关联企业的高进低出,必然伴随着另一个或几个关联企业的低进高出,其总体利润并未引起变化,但通过转移利润,达到了减轻税负的目的,从而增加了整个关联企业的税后所得。(1)关联企业间商品交易采取压低或抬高定价的策略,使企业应纳的流转税变为利润而转移,实现了避税。例如,有些负担高增值税率的企业,在向其低税负的关联企业购进产品时,故意抬高进价,将利润转移给关联企业。这样既可以增加本企业增值税扣税额,减轻增值税税负,又可以降低所得税税负。(2)关联企业间通过增加或减少贷款利息的方式转移利润。作为关联企业间的一种投资形式,贷款比参股有更大的灵活性。关联企业中的子公司以股息形式偿还母公司的投资报酬,在纳税时不能作为费用扣除,而支付的利息则可以作为费用在征收所得税前扣除。(3)关联企业间劳务提供采取不计收报酬或不合常规计收报酬的方式,转移收入。例如,当前尤为突出的情况是某些国有企业的下岗人员办厂办企业或从事第三产业,但工资报酬仍由原企业支付,减轻了原企
本文标题:人大网院《纳税筹划》2015年7月考试考前练习题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6982306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