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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理论/案例 > 卫生法律法规-第九章-母婴保健管理法律制度
01020304母婴保健管理法律制度提高人口质量是中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因此,保证母亲和婴儿的健康权利,是社会的共识,必须运用法律加以规范。母婴保健法是指调整在保障母亲和婴儿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掌握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内容及相关法律制度,孕产期保健法律规定。熟悉母婴保健的概念和法律依据,婴幼儿保健内容,违反母婴保健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了解婚前卫生指导、婚前医学检查内容及指导意见。字符延长母婴保健管理法律制度母亲与婴儿的健康状况不仅反映其本身的健康素质问题,还反映社会人群的整体健康水平,更反映整个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的整体水平。一、母婴保健的概念母婴保健是指医疗保健机构运用现代医学科学技术对母亲及婴儿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的维持与保护。根据中国母婴保健法的规定,国家发展母婴保健事业,提供必要条件和物质帮助,使母亲和婴儿获得医疗保健服务。母婴保健管理法律制度二、母婴保健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保护。”为了保障母亲和婴儿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正式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以下简称《母婴保健法》),自1995年6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进行了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母婴保健管理法律制度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进行了第二次修正。此外,2001年6月20日,根据《母婴保健法》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17年11月17日修订)颁布并实施。母婴保健管理法律制度三、母婴保健法的适用范围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母婴保健服务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包括母婴保健的服务对象和当事人,均应遵守《母婴保健法》及其相关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活动,还应该遵守《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四、母婴保健服务的工作方针和技术服务母婴保健工作以保健为中心,以保障生母婴保健管理法律制度殖健康为目的,实行保健和临床相结合,面向群体、面向基层和预防为主的方针。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主要包括下列事项:(1)有关母婴保健的科普宣传、教育和咨询。(2)婚前医学检查。(3)产前诊断和遗传病诊断。(4)助产技术。(5)实施医学上需要的节育手术。(6)新生儿疾病筛查。(7)有关生育、节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服务。母婴保健管理法律制度五、国家支持国家发展母婴保健事业,提供必要条件和物质帮助,使母亲和婴儿获得医疗保健服务。(1)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母婴保健工作,母婴保健事业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2)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母婴保健工作,根据不同地区情况提出分级分类指导原则,并对全国母婴保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母婴保健工作。母婴保健管理法律制度(3)国家鼓励、支持母婴保健领域的教育和科学研究,推广先进、实用的母婴保健技术,普及母婴保健科学知识。(4)国家对边远贫困地区的母婴保健事业给予扶持。(5)对在母婴保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在母婴保健科学研究中取得显著成果的组织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字符延长母婴保健管理法律制度婚前保健是指医疗保健机构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前所进行的婚前卫生指导、婚前卫生咨询和婚前医学检查。婚前保健是妇幼保健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通过婚前保健服务,一方面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进行婚前卫生指导,提供婚前卫生咨询;另一方面,通过婚前医学检查能及时发现可能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预防和减少严重先天病残儿的出生。《母婴保护法》规定,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公民提供婚前保健服务。母婴保健管理法律制度一、婚前卫生指导婚前卫生指导是指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进行的以生殖健康为核心、与结婚和生育有关的保健知识的宣传教育,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有关性卫生的保健和教育。(2)新婚避孕知识及计划生育指导。(3)受孕前的准备、环境和疾病对后代影响等孕前保健知识。(4)遗传病的基本知识。(5)影响婚育的有关疾病的基本知识。(6)其他生殖健康知识。母婴保健管理法律制度母婴保健管理法律制度1.婚前医学检查的内容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1)严重遗传性疾病。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而且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疾病。(2)指定传染病。指定传染病是指《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3)有关精神病。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母婴保健管理法律制度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4)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其他疾病。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2.婚前医学检查的意见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经婚前医学检查,对诊断患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医师应当向男女双方说明情况,提出医母婴保健管理法律制度学意见。婚前医学检查意见一般包括以下几种:(1)建议不宜结婚。双方为直系血亲、三代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的疾病,如发现一方或双方患有重度、极重度智力低下,不具有婚姻意识能力的;重型精神病,在病情发作期有攻击危害行为的,应注明“建议不宜结婚”。(2)建议暂缓结婚。发现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或其他医学上认为应暂缓结婚的疾病时,应注明“建议暂缓结婚”。母婴保健管理法律制度(3)建议不宜生育。发现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或其他重要脏器疾病以及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疾病,医师应向男女双方说明情况,提出医学意见,经男女双方同意,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施行结扎手术后不生育的,应注明“可以结婚,建议不宜生育”。(4)建议采取医学措施,尊重受检者意愿。对于婚检发现的可能会终身传染的不在发病期的传染病患者或病原体携带者,在出具婚前检查医学意见时,应向受检者说明情况,提出预防、治疗及采取其他医学措施的意见。母婴保健管理法律制度若受检者坚持结婚,应充分尊重受检双方的意愿,应注明“建议采取医学措施,尊重受检者意愿”。(5)未发现医学上不宜结婚的情形,可以结婚。未发现前述四种情况,为婚检时法定允许结婚的情形,应注明“未发现医学上不宜结婚的情形”,可以结婚。在出具任何一种医学意见时,婚检医师应当向当事人说明情况,并进行指导。应当注意的是,无论是婚前医学检查和证明,还是医学鉴定和证明,除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都只是一种医母婴保健管理法律制度学结论,而不是行政决定,并不具备强制执行力。在出具这些医学结论证明后,当事人是否可以结婚或是否暂缓结婚应当由当事人或婚姻登记机关决定。由此可见,婚前医学检查以科学为依据,对公民提出要求,有限制但不强制。这对促进婚姻美满、家庭幸福,预防和减少严重先天残疾儿的出生具有重要意义。字符延长母婴保健管理法律制度孕产期保健是指医疗保健机构为从怀孕开始至产后的42天内的孕产妇及胎儿、婴儿提供的全程系列的医疗保健服务。孕产期保健是母婴保健的中心环节。婴幼儿保健指对从出生至3周岁的婴幼儿进行的保健。一、孕产期保健《母婴保健法》规定,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育龄妇女和孕产妇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1.孕产期保健的内容孕产期保健包括下列内容:母婴保健管理法律制度(1)母婴保健指导。母婴保健指导是指医疗保健机构对孕育健康后代,以及严重遗传性疾病和碘缺乏病等地方病的发病原因、治疗和预防方法提供医学意见。(2)孕妇、产妇保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孕产妇建立保健手册(卡),定期进行产前检查;为孕产妇提供卫生、营养、心理等方面的医学指导与咨询;对高危孕妇进行重点监护、随访和医疗保健服务;为孕产妇提供安全分娩技术服务。(3)胎儿保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胎儿生长发育进行监护,提供咨询和医学指导。母婴保健管理法律制度知识链接母婴保健机构和母婴保健工作人员一、母婴保健机构的概念母婴保健机构是指依据《母婴保健法》开展母婴保健业务的各级妇幼保健机构以及其他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机构。二、母婴保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准入许可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医疗、母婴保健管理法律制度知识链接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母婴保健管理法律制度知识链接三、母婴保健机构及其人员的职责母婴保健机构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母婴保健工作,建立医疗保健工作规范,提高医学技术水平,采取各种措施方便人民群众,做好母婴保健服务工作。母婴保健机构应当根据其从事的业务,配备相应的人员和医疗设备,对从事母婴母婴保健管理法律制度知识链接保健工作的人员加强岗位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并定期对其进行检查、考核。医师和助产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技术操作规范,认真填写各项记录,提高助产技术和服务质量。母婴保健管理法律制度2.高危因素的医学指导和检查孕妇有以下高危因素时,应当接受医学指导和检查:(1)严重的妊娠合并症或者并发症。(2)严重的精神性疾病。(3)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严重影响生育的其他疾病。生育过严重遗传性疾病或者严重缺陷患儿的,再次妊娠前,夫妻双方应当到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向当事人介绍有关遗传性疾病的知识,给予咨询、指导。对诊断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生母婴保健管理法律制度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医师应当向当事人说明情况,并提出医学意见。3.产前诊断《母婴保健法》规定,孕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师应当对其进行产前诊断:(1)羊水过多或者过少的。(2)胎儿发育异常或者胎儿有可疑畸形的。母婴保健管理法律制度(3)孕早期接触过可能导致胎儿先天缺陷的物质的。(4)有遗传病家族史或者曾经分娩过先天性严重缺陷婴儿的。(5)初产妇年龄超过35周岁的。经产前诊断,有《母婴保健法》规定情形的,医师应向夫妻双方说明情况,并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意见。产前诊断技术严禁用来对胎儿母婴保健管理法律制度进行性别鉴定,但是对怀疑胎儿可能为伴性遗传病,需要进行性别鉴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进行鉴定。母婴保健管理法律制度知识链接胎儿性别鉴定的禁止性规定我国政府对胎儿性别鉴定一直采取制止的态度,《母婴保健法》明确规定:“严禁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但医学上确有需要的除外。”这里所说的医学需要主要是指与性别有关的遗传性疾病的产前诊断。《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母婴保健管理法律制度知识链接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由原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并经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同意,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规定强调:“实施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应当由医疗卫生机构组织三名以上具有临床经验和医学遗传学知识,并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的专业母婴保健管理法律制度知识链接技术职称的专家集体审核。经诊断,确需人工终止妊娠的,应当出具医学诊断报告,并由医疗卫生机构通报当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工作场所设置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醒目标志;医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超声诊断、染色体检测、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管母婴保健管理法律制度知识链接理等相关制度。”2006年7月21日,卫生部发布《关于严禁利用超声等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通知》,指出:“对开展遗传诊断和治疗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
本文标题:卫生法律法规-第九章-母婴保健管理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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