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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证安全生产,保证公司财产和员工安全,保护环境,特制定本管理制度。第二条本管理制度所指的危险化学品,系指公司生产的氯酸钠、氯酸钾、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四丁基脲、2-乙基蒽醌、重芳烃,及其配制的生产双氧水工作液、压缩氢气、瓶装氧气、乙炔、分析化验用药品等。第三条生产、使用、储存、运输(搬运)危险化学品的部门和单位,必须制定安全生产规程、岗位操作规程及各种消防安全管理措施。第四条生产、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的部门和单位,应指定专门安全贮存地点。第五条公司内部各有关部门应按照规定的职责和权限,负责对生产、使用、储存的危险化学品实施管理和监督检查。第二章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使用第六条公司对各部门和车间生产、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实行统一控制,严格管理。第七条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的部门和车间,应制定原料、中间产品和最终产品的理化性能,对储存、运输(搬运)、包装的技术要求,工业卫生、安全和环境保护,及处理灾害性事故的应急措施。第八条新建、扩建、改建的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车间,须经县(市)化工、公安、环保、劳动等部门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第九条公司应根据需要,建立消防和应急救援组织。第十条对生产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车间和部门,应根据危险品的种类、性能,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监测、报警、降温、防潮、避雷、防静电、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并保证各种设施完好,正常使用。第十一条生产危险化学品的车间,必须严格执行有关工业产品质量责任的法规,保证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第十二条公司生产危险化学品所使用的压力容器和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压力容器和设备的规定,并经常进行维护和监测。第十三条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和标志必须符合国家规定。质管部门(或中心化验室)应加强对包装质量和包装材料的监督检查和定期测试。第十四条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的部门和个人,必须遵守各项消防、安全2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严格用火用电管理制度。第十五条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时,必须有安全防护措施和用具,并按规定穿戴好各种劳保用品。第十六条盛装危险化学品的容器和包装物,在使用前后,必须进行检查,消除隐患,防止火灾、爆炸、中毒等事故发生。第十七条生产危险化学品的装置,应当密封,并设有必要的防爆、泄压设施,应保持防爆膜、水封槽处于有效状态。第十八条公司各部门和生产车间必须按照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及公司安全生产规程,妥善处理废水、废气、废渣,防止环境污染。第十九条销毁、处理有燃烧、爆炸、中毒和其它危险的废弃危险化学品,应当采取安全措施,并征得当地公安消防和环境部门同意。第三章危险化学品的储存第二十条氯酸钠、氯酸钾等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成品库内,其它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化学品库内,分析化验用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的储存室(柜)内,并设专人管理。成品库、化学品库内危险化学品应按规定数量储存。第二十一条储存氯酸钠、氯酸钾及其它危险化学品的成品库和化学品库,应当符合有关安全、防火规定,并根据储存物品的种类、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防火、防雷、报警、灭火、防晒、消除静电等安全设施,并使其处于有效状态。第二十二条储存的危险化学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危险化学品应当分类分项存放,堆垛之间的主要通道应有安全距离,不得超量储存;(二)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和低洼容易积水的地点存放;(三)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和桶装、罐装等易燃液体、气体应当在阴凉通风地点存放;(四)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相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储存室内存放。第二十三条危险化学品入库前,必须进行检查登记,入库后应定期检查。第二十四条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仓库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对进入仓库区内的机动车必须采取防火措施。第二十五条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仓库,应当根据消防条例和设计要求,配备相应的消防力量和灭火设施以及通讯、报警装置,并使其处于完好有效状态。3第四章危险化学品的运输装卸(搬运)第二十六条运输危险化学品,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发货人不得托运,运输部门不得承运。第二十七条运输、装卸(搬运)危险化品,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轻拿轻放、防止撞击、拖拉和倾倒;(二)碰撞、互相接触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造成其他危险的危险化学品,不得违反配装限制混合装运;(三)遇热、遇潮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在装运时应当采取隔热、防潮措施。第二十八条装运危险化学品时不得客货混装。第二十九条禁止无关人员搭乘装运危险化学品的车辆、船舱和飞机机舱。第三十条对质量检查或科研急需的小量危险化学品的样品或试剂,在确保安全的条件下,可按有关规定办理快件托运。第五章罚则第三十一条对违反管理制度的部门,视其情节轻重,由公司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进或停产整顿;整顿后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不得继续生产。第三十二条对违反本管理制度的有关人员,由公司有关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报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本制度系根据国务院二00二年一月九日发布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结合公司生产、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实际情况制定的,适用于公司生产、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第三十四条本制度中不足之处可随时提出修改、补充意见,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执行。第三十五条本制度在生产、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过程中必须严格遵照执行,任何部门、任何人未经允许不得私自随意更改。2018年2月12日修订
本文标题: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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