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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法的特征综合性、经济性、行政性(强制性)、多变性2、经济法的原则(一)保护各种经济主体合法权益的原则(二)市场机制与宏观调控相结合的原则(三)经济组织本体利益与社会利益相结合的原则(四)维护公平竞争原则3、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范围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公民(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经济组织的分支机构,国家。4、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类型物、经济行为、智力成果、经济信息4、法律管理的特点1它是与现行的法律规范联系在一起,并受其制约而形成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社会关系是人们在社会交往中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2法律关系是通过法律规范规定的权利义务把人们联系在一起的社会关系。3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加以保障的一种社会关系。4法律关系是一种思想社会关系5、公司的法律特征(1)公司须依照公司法成立(2)以营利为目的(3)公司是企业法人6、公司法的性质(1)公司法是交易法(2)公司法是团体法(3)公司法是具有强烈技术色彩的法律(4)公司法是一种综合性的法律(5)公司法是具有浓厚国际性的国内法7、公司法的作用(1)确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企业法人制度(2)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3)保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4)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8、外国公司设立原则概述放任主义、特许主义、核准主义、准则主义9、我国公司设立原则采取准则主义为主,核准主义为辅的原则10、公司章程的特征法定性、真实性、公开性11、公司章程的作用1确定公司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2公司实行内部管理和对外进行经济交往的基本法律依据3公司设立的最基本的条件和最重要的法律文件12、公司人格的特征(1)团体人格性(2)公司人格的独立性(3)公司人格的平等性(4)公司人格的永续性13、我国公司人格的法律特征(1)公司都具有法人资格(2)有限责任的统一性(3)公司不享有所有权(4)公司原则上可以永续存在14、公司的名称具有以下特点唯一性、特定性、排他性15、有限责任的意义:(1)规模经济的需要(2)资本流转性的需要(3)有限责任降低了监管经营管理者的成本和需要(4)有限责任降低了股东之间相互监督的成本16、出资形式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其他可以以货币估价并可以转让的非货币财产17、公司治理结构的原则(1)股东权力原则(2)激励与约束并举的权力制衡原则(3)信息披露与透明度原则(4)利益相关者参与公司治理原则18、控股股东违反诚信义务主要表现排挤与压榨行为;侵吞公司财产;关联交易;内幕交易;夺取公司有利机会。19、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义务不得利用自己的身份和地位谋取非法利益;不得擅自处分公司资产;保守公司秘密;竞业禁止义务;利益冲突性交易及其限制;关联交易回避表决义务;不得利用管理关系损害公司利益.20、公司利润分配的原则和程序根本的原则就是兼顾国家、企业和股东三者的正当利益。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税后的利润,首先,要弥补亏损;其次,要提取法定公积金;最后,按章程规定向股东支付股息和红利。21、公积金三大用途:(1)用于补亏,但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补亏;(2)扩大公司经营规模;(3)用于转增资本。但应注意转增资本的留存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22、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以下特征:(1)股东人数的限定性(2)股东出资的非股份性(3)股东责任的有限性(4)公司资本的封闭性(5)公司组织的简便性(6)资合与人合的统一性23、有限责任公司治理结构的特点(1)股东对公司具有较大的控制和影响力(2)有限责任公司治理结构具有较大的自治性(3)有限责任公司事务易陷入僵局24、股东会的性质和职权股东会是由全体股东所组成的、形成公司意志的必要的非常设机关,是公司的权力机关和最高决策机构。25、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性质和职权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是依照法定程序产生的,由全体董事组成的行使经营决策和管理权必设的公司业务执行机关。26、监事会的性质与职权监事会是对公司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的常设监督机构。27、股份有限公司具有以下特征:(1)公司的资合性(2)资本募集的公开性(3)资本的股份性和证券化(4)股东的广泛性(5)公司的开放性(6)充分的法人性28、股份有限公司的优越性1利于集资2分散风险3公众性强4股份转让便捷5管理科学29、股份有限公司的不足之处1)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程序比其他公司复杂2)易于少数股东对公司的操纵、控制和垄断的形成3)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流动性很大,不易控制掌握4)股票的自由流通,使得股票交易市场易于成为不法者的投机场所30、股份的特征:1)是公司资本构成的最小单位,具有不可分性2)是对公司资本的等额划分,具有金额的等额性3)是股权的基础,具有权利上的平等性4)表现为有价证券,具有可自由转让性31、股票的特征:1)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以公司名义发行的2)股票是一种非设权证券3)股票是一种有价证券4)股票是一种要式证券5)股票是一种流通证券6)股票是一种永久性证券32、合同特点1)合同是一种协议2)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3)合同当事人之间具有平等法律地位33、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第3条);自愿原则(第4条);公平原则(第5条);诚实信用原则(第6条);守法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第7条);严守合同原则(第8条)34、合同的条款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标的;(3)数量;(4)质量;(5)价款或者报酬;(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法。34、按效力分,合同可分为4种:1)有效合同2)可变更可撤销合同3)无效合同4)效力待定合同35、一般合同生效的要件是:(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4)合同形式必须合法。36、效力待定(未定)的合同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二)无权代理人签订的合同三)表见代理合同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越权订立的合同五)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3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38、合同可变更、可撤销的情形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2)显失公平的;3)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的。39、合同担保的方式: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40、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定金罚则41、破产原因(破产界限)(1)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2)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3)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该项破产原因仅适用于提起重整申请。42、申请事项包括:破产清算、重整与和解43、管理人的特征独立性、专业性、全程的参与性、职责的明确性。44、破产申请的受理的效力个别清偿无效;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管理人对未履行的合同有单方解除的效力;关于债务人财产的执行程序中止;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的专属管辖的效力。45、破产费用:(一)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二)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三)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46、重整制度特点1)重整申请时间提前、启动主体多元化;2)重整程序适用优先;3)参与重整活动的主体多元化、重整措施多样化;4)担保物权受限;5)重整程序具有强制性;6)债务人可负责执行重整计划。46、共益债务: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遂产生的债务;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3)因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47、劳动债权包括所欠职工的工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是用于职工养老、疾病、死亡、伤残、失业等社会保障的费用47、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作用1)规范市场行为,维护市场秩序2)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障竞争机制正常发挥作用3)保护生产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以及国家利益48、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内容1)混淆行为2)滥用优势地位行为3)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4)商业贿赂行为5)虚假宣传行为6)侵犯商业秘密行为7)低价倾销行为8)附条件交易及搭售商品行为9)违法有奖销售行为10)诋毁行为11)串通招投标行为49、虚假宣传行为的表现形式1)虚假或引人误解的标签行为2)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广告行为3)欺骗性的价格表示50、商业秘密的特征秘密性、实用性、保密性51、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而获取的商业秘密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4)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52、低价倾销行为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1)销售鲜活商品;2)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3)季节性降价;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53、附条件交易和搭售行为的表现形式1)搭售商品;2)捆绑销售;3)在销售商品时附加不合理的条件;4)在技术转让中搭售商品或附加其他不合理的限制条件.54、违法有奖销售的表现形式(1)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2)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3)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的。55、反垄断法作用1)优化配置资源2)推动经济和技术的发展3)保护消费者56、我国反垄断法的基本原则1)国家调控原则2)鼓励合法竞争原3)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原则4)保护合法垄断与维护消费者权益原则5)禁止政府限制竞争原则57、反垄断法界定的垄断行为(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四)行政垄断。58、经营者之间达成垄断协议1)限价垄断;2)限量垄断;3)割据垄断;4)阻碍技术进步垄断;5)联合抵制交易;6)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59、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表现1)垄断价格;2)掠夺性定价;3)拒绝交易;4)强制交易;5)搭售;6)差别待遇;7)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60、经营者集中的表现1)经营者合并;2)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3)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61、行业与部门的垄断1)行业、部门的行政管理机关开办经济实体,利用手中的审批权、物资权、信贷权、税收优惠条件等,参与同行业的不平等竞争;2)为保护本部门、本行业企业的经济利益,封锁市场,限制行业、部门外其它经营者的正常经营活动;3)限定客户和消费者只能购买本部门、本行业下属企业或挂靠企业生产或经营的商品;4)限定客户和消费者购买本部门、本行业关系户的商品;5)限定客户和消费者接受指定单位的有偿服务。62、地方性垄断1)对外地商品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或者规定歧视性价格;2)对外地商品规定与本地同类商品不同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者对外地商品采取重复检验、重复认证等歧视性技术措施,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3)采取专门针对外地商品的行政许可,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4)设置关卡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阻碍外地商品进入或者本地商品运出;5)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自由流通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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