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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文书:指我国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鉴于、以及公证机构、仲裁组织依法制作处理各类诉讼案件和非诉讼案件的法律处文书和案件当事人、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自书或代书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文书的总称。★2.法律文书的基本特点:一、制作的合法性(制作主体的合法:级别、机构—法律效力);二、形式的程序性(严格要求:结构固定化、用语的成文化);三、内容的法定性;四、语言的精确性;五、使用的实效性。3.法律文书的作用:一、具体实施法律的重要手段(实施法律的依据);二、进行法制宣传的生动教材;三、有关法律活动的忠实记录;四、综合考核干部的重要尺度。4.法律文书写作的基本要求:一、遵循格式,写全事项;二、主旨鲜明,简述精当;三、叙事清楚,材料真实;四、依法说理,折服有力;五、说明情况,简洁明晰;六、综合表达,叙议为主;七、行文章法,因文而议;八、语言精确(不能歧义),朴实庄重(语言精练、去掉修饰性语言、不要病句、褒贬恰当爱憎分明、禁忌:方言、黑话、脏话)。5.公安机关的侦查文书:是公安机关和其他依法具有侦查只能得检察机关、海关缉私机关、监狱刑事诉讼活动中依法制作或者认可的具有的机油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文书。6.侦查文书的分类:立案破案文书、律师介入文书、强制措施文书、讯问犯罪嫌疑人文书、取证调查文书、延长羁押期限文书、侦查终结文书、补充侦查复议复核文书。7.呈请立案报告书: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在对接到报案、控告、举报、自首的材料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立案时制作的报请领导审批决定是否立案侦查的文书,8.通缉令:是公安机关为抓获最该逮捕的而在逃的或者逮捕后逃脱的犯罪嫌疑人及从监狱内逃跑的罪犯而制作的法律文书。9.通缉令的制作条件: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在本辖区内通缉缉拿、呈请意见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10.搜查证:公安机关侦查人员依法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所和其他有关地方进行搜查时制作的法律凭证文书。11.检察文书:是各级人民检察机关为实现法律监督职能,依法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和法律意义的司法文书。12.起诉书:是人民检察院经过侦查或审查确认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应依法交付审判,而将被告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及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时所制作的文书。13.起诉意见书: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对于本院立案侦查的犯罪案件侦查终结,认为应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移送公诉部门审查起诉时制作的文书。14.撤销案件及不起诉的情况:(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构成犯罪的:(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4)依照刑法告诉人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15.刑事裁判文书;是指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就刑事案件的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依法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16.民事裁定书: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在民事判决执行过程中。为解决程序问题而作出的书面决定。17.第一审刑事判决书:指第一审人民法院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一审程序,对审理终结的刑事案件,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确认被告人是有罪是无罪,构成何种罪,并科以刑罚、免除刑罚或者宣告无罪等实体问题作出的书面决定。18.第二审刑事判决书:指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对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所提出的上诉或者抗诉案件,经审理查明原判决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有错误,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二审程序作出的书面决定。19.民事裁判文书:指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为解决诉讼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就案件的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依法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20.第一审民事判决书:指第一审人民法院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一审程序,对审理终结的第一审民事纠纷和商事纠纷等案件就是提问题作出的书面决定。21.民事调解书:指人民法院通过调节方式处理民事案件和商事纠纷案件,根据双方当事人自愿、合法地达成的协议所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22.行政裁判文书:指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为解决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争议,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参照有关行政规章,就案件的实体问题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23.第一审行政判决书:指第一审人民法院在受理行政诉讼案件后,依照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第一审程序审理终结,依照法律和行政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参照有关行政规章,就实体问题作出的书面处理决定。监狱执法文书:指我国监狱(含未成年犯管教所)在对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刑罚和教育改造过程中,依照法定程序,根据国家法律和监管规定,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意义的文书总称。24.提请减刑建议书:监狱依法在对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且已执行符合法定要求的刑期的罪犯,提请法院审核裁定减刑时而制作的一种文书。25.提请假释建议书:监狱依照法定程序,对服刑改造期间的罪犯符合法定假释条件的,建议法院审核裁定假释是制作的一种文书。26.监狱起诉意见书:监狱对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或者发现了判决时所没有发现的罪行,认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提出起诉意见,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时制作的一种文书。27.诉状:指各类案件的当事人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依法刑事诉讼权利,自书或委托他人代书的向司法机关提出指控、答辩或申诉等法律意见的书状。28.刑事自诉状:刑事自诉案件的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所使用的法律文书。29.刑事上诉状:刑事公诉案件的被告任何形式自诉人、被告人不服一审法院的裁决,在法定的上诉期限内,向原审法院的上级法院提出的要求重审改判的法律文书。30.仲裁文书:当事人间根据已达成的仲裁协议,为解决经济合同纠纷、劳动争议而制作的申请仲裁和仲裁机构为处理纠纷、争议而制作的各种有关法律文书的总称。31.公证书:由国家公证机构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出具的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证明出生、死亡、学历、经历、婚姻、继承、收养以及合同等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32.公安机关要求复议的情况:①公安机关认为人民检察院的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有错误②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公安机关认为有错误的。
本文标题:自考法律文书写作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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