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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理论/案例 > 湘大经济法第八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第八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第一节企业破产法概述•一、破产和破产法概念1、破产是指对丧失清偿能力的债务人,在法院的审理与监督之下,强制清算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的法律制度。2、企业破产法,是规定在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法院强制对其全部财产进行清算分配,公平清偿给债权人,或通过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达成的和解协议清偿债务,或进行企业重整,避免债务人破产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企业破产法的基本原则(一)实行企业破产制度和国家调控相结合的原则。(二)实现和解整顿和破产还债相结合的原则。(三)实行企业破产制度与健全社会救济制度相结合的原则。(四)从实际出发,采取区别对待的原则。•三、实施企业破产法的作用(一)破产法的实施可以使企业破产还债(二)企业破产法的实行,对于素质太差的企业可以起到淘汰的作用(三)企业破产法的实行,将增加对企业的压力,促使企业增强活力,迫使企业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科学技术水平,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四)企业破产法的实行有助于调动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有利于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五)企业破产法的实行有益于我国涉外经济活动的进一步开展•四、《企业破产法》的适用范围•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第一百三十四条: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有本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出现重大经营风险的金融机构采取接管、托管等措施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中止以该金融机构为被告或者被执行人的民事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金融机构实施破产的,国务院可以依据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实施办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其他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参照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单选: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2010注会)•A.国有企业破产属政策性破产,不适用《企业破产法》•B.金融机构实施破产的,由国务院根据《商业银行法》等法律另行制度破产实施办法,不适用《企业破产法》•C.民办学校的破产清算可以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D.依照《企业破产法》开始的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财产不发生效力•【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企业破产法》的适用范围。在《企业破产法》施行前国务院规定的期限和范围内的国有企业实施破产的特殊事宜,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政策性破产已经不再适用,因此选项A错误。金融机构实施破产的,国务院可以依据《企业破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实施办法;选项B说“根据《商业银行法》”错误。依法开始的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财产发生效力,因此选项D错误。第二节企业破产还债程序的法律规定•一、破产原因•1、概念:也称破产界限,指认定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当事人得以提出破产申请,法院据以启动破产程序的法律事实。•2、破产原因分两种情况:第一,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第二,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注意:不能清偿不等于资不抵债第二节企业破产还债程序的法律规定二、破产申请的提出和受理(一)提出:破产申请是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宣告债务人破产的请求。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并非资不抵债),债权人、债务人均有权提出宣告债务人破产的申请。(二)受理:破产案件的受理机关为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1.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注意单选题)管辖。•【解释】债务人住所地,是指债务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债务人主要办事机构不明确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2.“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3.申请人对不予受理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债务人不符合破产条件的,可以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4.破产申请受理的效力•(1)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①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②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③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④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⑤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解释】“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非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4)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注意单选题)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解释1】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解释2】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解释3】因管理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属于共益债务。•【解释4】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5)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6)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重大改变)•(7)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2008年9月,X市人民法院受理了本市甲公司诉Y市乙公司合同纠纷一案。2008年12月,Y市人民法院受理了债务人乙公司的破产申请,此时,甲、乙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尚未审结。下列关于该合同纠纷案的表述中,正确的是()。(09注会)A.甲、乙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案应当终止审理B.甲、乙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案应当移送至Y市人民法院继续审理C.甲、乙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案应当终止审理,并由甲公司向管理人申报债权D.甲、乙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案应当中止审理,在管理人接管乙公司财产后由X市人民法院继续审理。•【答案】D【解析】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二、破产管理人•1、管理人的定义•管理人是指在受理破产申请后成立的,全面接管破产企业并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等破产清算事务的专门机构。•新破产法用管理人制度取代了旧法中的清算组制度•2、管理人的产生和组成•(1)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2)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2)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3)与本案有利害关系;(4)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个人担任管理人的,应当参加执业责任保险。•单选: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下列主体中,可以担任管理人的是()。•A.与债权人有尚未了结债务的人B.曾被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人C.破产案件受理的4年前曾担任债务人董事的人D.破产案件受理前2年内曾担任债务人法律顾问的人•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管理人的任职资格。根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2)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3)与本案有利害关系;(4)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因此选项B上不能担任管理人的;选项A和D是属于与债务人有利害关系的主体,也是不能担任管理人的。•4、管理人的职责•(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6)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7)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8)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9)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5、管理人职责的限制•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管理人实施下列行为时,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1)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2)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3)采矿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转让;•(4)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5)借款;•(6)设定财产担保;•(7)债权和有价证券的转让;•(8)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9)放弃权利;•(10)担保物的取回;•(11)对债权人的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财产处分行为。•2008年7月,甲、乙两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双方已于2008年8月底前各自履行了合同义务的50%,并应于2008年年底将各自剩余的50%的合同义务履行完毕。2008年10月,人民法院受理了债务人甲公司的破产申请。2008年10月31日,甲公司管理人收到了乙公司关于是否继续履行该买卖合同的催告,但直至2008年12月初,管理人尚未对乙公司的催告做出答复。下列关于该买卖合同的表述中,正确的是()(09注会)A.乙公司应当继续履行合同B.乙公司无需继续履行合同C.乙公司有权要求管理人就合同履行提供担保D.乙公司有权就合同约定的违约金申报债权•【答案】B【解析】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所以本题中就视为解除合同,乙公司无需继续履行合同。•三、债务人财产•【解释】债务人财产,是指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债务人财产在破产宣告后称破产财产)新破产法未将作为担保物的财产排除在破产财产之外。•1.撤销权•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1)无偿转让财产的;•(2)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3)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5)放弃债权的。•2.个别清偿的撤销•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解释】撤销权的时间是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注意二者的区别。•3.债务人的无效行为•(1)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2)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4、债务人财产的收回•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可以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为债权人接受的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5、取回权(相对于出卖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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