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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为什么制定民法典应制定什么样的民法典——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王利明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上传时间:2005-9-1050年代以来,许多学者就不断呼吁和企盼我国制定和颁布民法典。然而由于种种原因民法典至今未出台,成为我国法制史上的一大憾事。值得欣慰的是,目前制定民法典的条件已经具备,民法典的制定工作也已经开始启动。那么,我国为什么要制定民法典?我国应该制定一部什么样的民法典?这是社会各界十分关注的话题。为此记者采访了参与这部法典制定工作的著名法学家王利明教授,请他就此发表看法。目前,我国正开始着手制定一部为社会各界所关注的旨在全面调整市场经济条件下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重要法律——民法典。为此,记者就这部法典的有关问题,采访了著名法学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王利明教授。他认为,制定民法典是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迫切需要,也是实行依法治国战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重要标志。王利明对记者说,要理解民法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重要性,就必须要了解民法的地位和作用。民法是深深植根于商品经济、并作用于商品经济关系的。在市场经济生活条件下,民法的平等、等价、公平及诚实信用等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最基本的法律规则,而民法的各项基本制度,如民事主体、所有权、债和合同、代理、法律行为等都是规范市场经济最基本的法律形式,市场经济的成熟程度在很大程度上是以法律特别是以民商法规则的健全程度为标志的。如果我们要确认我国的经济是以平等、等价和自由竞争为内容,由市场引导生产要素自由流转和组合的市场经济,那么就应加强民商法的作用,尽快制定民法典。如果没有健全的民商法律制度,就不可能形成市场经济赖以建立的条件,也不能形成成熟的市场经济。民法的重要功能不仅仅体现在对市场经济的调整和促进作用上,而且还表现在对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的充分保障方面。他认为,法治的基本精神,在于对权利的合理确认和对权利的充分保障。我国民法所确认的公民所享有的人身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都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民法在内容上不仅对各项民事主体的权利要实行平等的保护,而且对于公民的权利受到行政机关的不法侵害以后,也允许公民可基于侵权行为制度诉请赔偿,这就可以防止行政专横,有效地捍卫自身的权利。民法不仅通过民事权利的保障维护个人的人格尊严、价值以及生活的安定,同时还扩大到对宪法及其他法律所确认公民享有的各种经济文化权利(如劳动权、自由权、环境权、受教育权、休息权等)的保障,当公民的这些权利受到侵害时,均可借助法律获得救济。制定民法典,是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措施。王利明解释说,我国在传统上属于大陆法系国家,法官的判例不能作为法律的渊源。法官并无制定法律的权力,而只能适用法律,以处理各项纠纷。就民事、经济案件的裁判而言,法官所依据的基本规则就是民法。如果缺乏系统完备的民法典,必将会使法官在处理案件时,缺乏足够的法律依据,从而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有法可依”的问题。当然,这并不是说一部民法就能解决法官的全部法律适用问题。即使在已经颁布民法典的国家和地区,由于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也难免出现法律的滞后问题,法律调整漏洞的存在是在所难免的,这就要立法机关对法典进行不断修改,法官也可以依据民法的一些基本规则,采用类2推或解释等方法,填补法律漏洞。然而,如果没有一部民法典,很多纠纷的解决缺乏法律依据,各种法律漏洞的填补方法也就难以运用。王利明指出,制定民法典,还可以为各类行政规章的制定提供依据,从而保障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他说,由于没有民法典,民法的规则极不健全和完善,因此很多重要民事关系的调整规则不能通过民事法律的方式表现出来,从而留下了法律调整的空白。这些空白,在很多方面是通过国务院各部委的规章及地方政府颁布的地方性规章予以填补的。仅以房地产制度而言,由于我国物权制度很不健全,建设部和各地政府颁布了大量的规定。例如关于房屋登记、期房买卖、登记备案、房屋租赁等,我们可以将这些现象称为“规章调整”。“规章调整”与“法典调整”相比,存在许多缺陷。我们可以借助民法典的制定,为各项规章的制定提供指导,使其合理化,凡是与民法典的规定相矛盾、相冲突的规章规定,都是无效的。据介绍,迄今为止,不仅一些主要的大陆法系国家都早已颁布了系统完备的民法典,而且一些受大陆法系传统影响的第三世界国家,甚至像越南等经济改革起步较晚的国家也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颁行了民法典。俄罗斯在经济改革开始以后,即着手开始民法典的制定工作,可见民法典也成为检验一个国家法制发展程度的标准。王利明说,从世界各国民法典制定所费时日来看,或长或短,情况不完全相同,考虑到民法典内容确实十分复杂,我们不应仓促颁行,但也无须用十年甚至数十年时间来解决。这不仅是因为我们各方面条件已经成熟,而且也因为现实经济生活的急切呼唤,使我们无法长期等待。从国外的立法来看,法国民法典这样一部前所未有、带有蓝本意义的民法典的制定,只用了15年。而苏俄民法典的制定费时更短,仅用了5年时间。我们预计,从现在着手,到下世纪初,我国应该能够完成民法典的制定工作。制定民法典,无疑是我国法制建设中的一件大事。然而,我国应当制定一部什么样的民法典呢?王利明的观点是,我国所制定的民法典,应当是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面向21世纪的、科学而又先进的民法典,这就要求我们在民法典的内容和体系方面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探讨。首先是立法精神的确定。王利明认为,在立法精神的确定方面,应当十分注重对民事主体的权利的保护和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我国正处于一个新旧体制转轨时期,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机关直接干预民事关系现象并没有消失,在很多方面,政府对民事关系的不适当的、甚至过度的干预仍然存在,当事人在从事交易活动方面的必要的自由仍受到限制,这与市场经济所要求的尽量尊重当事人的自由,从而充分发挥市场主体的能动性、发展市场经济的要求是不相适应的。当然,我们强调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并不是允许当事人享有绝对自由,甚至容忍其滥用民事权利,合理的、必要的国家干预仍然是需要的。除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以外,应充分确认和保障公民的民事权利,只有这样,才能为行政权的行使确定必要的范围,为法治社会的建立奠定基础。其次是民法典的立法体系问题。王利明指出,民法典的立法体系,大致可区分为两种:其一为罗马式,又称法学阶梯式,为法国及受其影响的国家所采用;其二为德意志式,又称潘德克吞式,为德国及其追随者采用,其中最被人称道的是后者。该种体系的最大特色,是设总则篇,规定民法的共同制度和规则,另有债权、物权、亲属、继承篇。就我国民法典而言,民法典要体系化,必须有总则篇,从而使各项民事法律制度有共性的内容得以在总则中体现,也可以达到立法简洁的目的,尤其是像法律行为制度,可用高度抽象的规则来填补合同法等法律调整的空白,这就严格区分了物权和债权,对于民法分则体系的完善也有必要。王利明强调,民法典的分则部分应包括传统法典中不是3独立存在的制度,如人格权制度、侵权行为制度、知识产权制度等,对此人们的意见并不统一。关于人格权制度。王利明指出,传统民法欠缺人格权的规定,各国关于人格权的法律,主要是由司法发展起来的。许多学者主张,尽管人格权法非常重要,但可以在主体制度和侵权行为制度中加以概括、规定。我认为这一观点是不妥当的。人格权之所以应该作为一个独立的制度,是因为民法中两类基本的权利,就是财产权和人身权(其中主要是人格权),这是民法的两个支柱,既然财产权可以分为债权、物权等各项制度,人格权为何不能成为一项独立存在的制度?否认人格权作为一项独立制度存在的必要性,实际上还是受到了“重物轻人”的立法观念的影响,是不可取的。关于侵权行为制度。王利明认为,侵权行为法应当从债法体系中分离出来,从而成为民法体系中独立的一支。侵权行为法归属于债法并非天经地义,因特定的文化及法律因素作用所导致的英美法系侵权行为法的独立模式,更具其合理性。而在国际法的债法体系中,侵权法并没有找到适当的位置,债法体系主要是以合同法为中心建立起来的,债法主要是合同法,学者对债法性质的表述(如认为债法是交易法、任意法),完全不符合侵权法的性质。债的一般规则主要适用于合同之债,而不完全适用于侵权之债。将侵权法置于债法之中,极不利于侵权法的发展。所以,侵权行为法从债法中独立,应是创建我国新的民法体系的组成部分。这种独立并不否认债的概念及规则,而是使其更加合理和清晰,进而与其他法律规范共同构成科学的、符合中国国情的民法体系。关于知识产权制度。王利明说,知识产权制度是否应包括在民法中,争议很大。有些学者认为知识产权有其特殊性,并不完全运用民法的基本原则,应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这一观点不够妥当。我们不否认知识产权制度的特殊性,但归根结底,知识产权仍然是一种民事权利,其本质属性是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的结合,而且我国民法通则已在民事权利一章中专设知识产权一节。现行的合同法律制度,也对知识产权的转让和利用设有专门规定。这就说明,我国现行法已认为知识产权制度属于民法的组成部分,因而,我国未来民法典中,应包含知识产权法的内容。关于民法和商法的关系,有学者主张采用民商分立的体制,在制定民法典的同时,还应制定商法典或者商法总则。王利明认为,民法与商法均有调整交易关系的内容,且进入交易活动以后,很多情况下是无法分清商事主体与民事主体、商事行为与民事行为。因此,民商分立的最大缺点就是立法上产生相互矛盾和重复,而民商合一的优点恰恰是能够解决这种矛盾和重复,使交易规则统一化、国际化,有利于司法体系的内在协调。所以,我们应坚持民商合一体制,在制定民法典的同时另行制定商事法规,但不能也不必要单独制定商法典和商法总则。尽管人们对民法典的内容和体系还存在着一些不同意见,但是这些都可以在不断的研究和探讨中逐渐形成共识。我们有充分的理由相信,一部有中国特色的先进的体系完整的民法典的问世在不远的将来一定会成为现实。如果说19世纪初法国民法典和20世纪初德国民法典的问世,成为世界民法发展史上的重要成果,那么21世纪初中国民法典的出台,必将在民法发展史上留下光辉的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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