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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公司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扶持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解决中小企业融资担保的问题,同时实现本公司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促进担保业务持续、健康、有序地开展,防范和控制担保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有关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担保,主要是指借款担保等经济行为的担保。此外,本公司还为高新技术产业投资提供其它类型的业务担保。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全部担保业务。第四条本公司的担保活动遵循平等、自愿、诚信、互利、合法的原则。第二章担保的对象与范围第五条担保的对象: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登记注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具有法人资格,并在有关国家商业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全民所有制、股份制、集体所有制以及中外合资合作的工业、交通、流通等企业;第六条本公司认为符合条件的其它类型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产品、有市场、有发展前景、有利于技术进步与创新的技术密集型和扩大城乡就业的劳动密集型的各类中小企业和经济实体。第七条被担保企业具有一定规模的经营资产;资信状况良好;合法经营;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较高;有预期偿还能力并能按照规定向本公司提供相应的反担保措施。第八条本公司接受的担保项目必需满足下列条件中的四项: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在国际、国内处于领先地位的技术成果应用开发项目;节约能源、降低物耗、提高产品质量、发展市场短缺的名优新产品项目;扩大出口创汇和引进技术消化吸收替代进口节约外汇的项目;二、能迅速推进高新技术成果商品化、产业化的项目;三、拟采用的工艺技术和设备已经通过正式鉴定,并且先进适用、经济合理的项目;四、产品适销对路,具有很好的市场竞争能力,产品覆盖率较高的项目;五、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进步的投资项目;六、项目己列入其它贷款计划;七、项目己列入国家级或地方级火炬计划;八、其它经公司确认的经济技术项目。第九条公司担保的范围:(一)为高新技术成果进行工业性试验、区域性试验的投资提供担保。(二)为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联合开展的“产、学、研”项目投资提供担保;(三)为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开发新产品,形成经营规模的投资提供担保;(四)为企业利用国内外高新技术成果进行消化、吸收、创新的投资提供担保;(五)其它投资担保业务。第三章担保业务程序第十条担保业务程序如下:(一)担保申请(二)受理立项(三)调查评审(四)核查审批(五)签约担保(六)风险控制(七)担保终结(八)担保追偿(九)档案管理第四章担保申请与受理第十一条客户申请担保需填写《担保申请表》,同时应提供以下文件资料,并对所提供文件资料的真实性负责。担保申请人应提供的材料:一、加盖企业公章后的《担保项目申请表》二、申请单位的总体概况:包括名称、通信地址、邮编、电话、传真、成立时间、经济性质、隶属关系、注册资本、职工人数、经营范围、主要股东、主要产品等;三、企业法人代码证书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四、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五、有关公司批准成市的文件、合同、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等:六、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七、有关本次信贷申请或担保的董事会决议及董事会成员签字样本(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八、企业近三年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财务状况变动表,利润表)及其由公司认可的单位提供的资信证明九、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含年检证明)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十一、提供落实反担保的文件;(一)办理抵押反担保的:应提供能够证明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范围、所在地、占有方式、产权归属等情况的有关文件材料;验证产权证明,审查产权证明或相关文件;经具有资格的资产评估部门对抵押财产做出的评估报告(报告结果应被本公司认可)等资料。(二)办理信用反担保的:应提供足以证明信用反担保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章程、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足以证明信用反担保人的资信情况及履约能力的文件资料(三)本公司认为必要的其它文件第十二条公司担保业务部业务人员负责担保申请项目受理。客户到公司申请担保业务时,应根据客户提交的申请表和申报材料,核实其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与之洽商,审核受理条件,提出受理意见。业务人员对符合受理条件的项目填写《担保业务受理审批表》并附客户提交的申报材料,签署受理意见,经担保业务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分管副总经理批准立项。立项以后,公司指派项目经理全程负责办理。对正式受理项目,应按项目建立客户档案。第十三条对正式受理项目,项目经理须在规定时限内进行项目初审,对客户及项目进行全面的调查和评价。项目初审完成后,项目经理撰写《担保业务调查评审报告》,填写《担保业务审查审批表》,并提出初审意见。第十四条项目经初审批准立项以后,公司可视情况在3个工作日给担保申请人或银行发出《担保受理意向书》,通知申请人填写公司统一格式的《担保申请表》,并提供公司《申请担保所需资料清单》所列资料由公司进行调查评审,同时由担保申请人到拟贷款银行联系办理贷款事宜。公司经初审不同意立项担保的项目,受理项目经理要详细告之申请人。第五章担保项目初审和实地调查第十五条项目初审主要是通过资料审核和实地调查,获取融资担保项目、项目客户及反担保人真实、全面的信息,通过综合分析、比较、评价,形成最后综合性的评定和结论——《担保业务调查评审报告》第十六条项目经理在受理客户的业务资料后,先必须审核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时效性。(一)资料的真实性是:所提供的资料必须是依据真实的、客观存在的经济事件的发生而记载的客观事实。(二)资料的合法性是:资料的取得及记载必须是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的途径得出的结论。(三)资料的时效性是:所提供的资料有时效的必须在法律所规定的有效期内。第十七条资料审核是对申请担保客户提供的资料、信息进行搜集、整理和审核,以确定这些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时效性。信息不仅来源于客户,还应从与客户和项目有关的管理部门、金融、财税、供应商、用户等单位取得。对资料审核过程中需要进一步明确、补充、核实之处以及发现的漏洞、疑点,应作为实地调查工作的重点。第十八条资料审核要点:(一)按本规程第九条要求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有效,要求提供的文件是否为原件,复印件是否和原件一致,复印材料是否加盖公章。各种文件是否在有效期内,应年检的是否已办理年检;(二)各有关文件的相关内容要核对一致,逻辑关系要正确,通过对客户成立批文、合同、章程、董事会决议、验资报告、立项批文等具体文件的审核,了解借款人(担保申请人)和反担保人是否具备资格,是否合法;(三)财务报表是否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审计报告,是否有保留意见报告,初步分析财务状况,记录疑点,以便实地调查核实;(四)对反担保人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审核与以上三项基本相同,重点是审核反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措施是否符合《担保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抵押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抵押、质押物的权属是否明晰。第十九条项目初审过程中,部门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到借款人和反担保人及有关部门进行实地调查,实地调查至少要进行一次,公司分管副总经理、总经理可视具体情况参与调查。第二十条实地调查要点:(一)访问客户,会见有关当事人,了解客户和项目背景、市场竞争范围、销售和利润、资源的供应情况;了解借款用途和还款来源;考察客户管理团队的整体素质(主要是文化程度、主要经历、技术专长、经营决策、市场开拓、遵纪守法等方面),了解主要领导人的信用状况和能力;(二)对需要进一步核实的材料,要求客户提供原件核对;(三)考察客户的主要生产、经营场所,通过走、看、问,判断客户的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印证有关资料记载和有关当事人介绍的情况;(四)对财务报表的调查审核,应根据客户的实际情况,主要调查核实以下内容:1、了解客户的主要会计政策,是否按会计准则记账;2、客户的财务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完备并有效执行;3、通过采取抽查大项的方式,审核客户是否做到了账表、账账、账证、账实四相符,核实资产、负债、权益是否有虚假;4、有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的保留意见部分;5、客户的或有损失和或有负债情况;6、核实资产、负债、权益是否有虚假,重点审核存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银行借款、应收账款、销售收入等主要会计科目。(五)察看抵押物、质押物。以房地产抵押的,要察看、了解抵押物的面积、用途、结构、竣工时间、原值和净值、周边环境等;以动产抵押、质押的,要察看、了解抵押物、质押物的规格、型号、质量、原价和净值、用途等;以汇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等出质的,要察看权利凭证的原件,识别真假,必要时请有关部门鉴定。第二十一条项目经理应对所经办的项目在核实资料、实地调查的基础上,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并陈述出调查结论。综合分析以下五个方面:(一)借款人(融资担保申请人)的主体资格、清偿债务意愿及是否能严格履行合同条款;(二)经济环境对融资担保项目和项目承担客户的影响,主要包括:项目产品在行业中的地位,产品经济寿命周期,技术、工艺先进程度,市场结构和市场竞争能力,市场风险程度和政府管制程度等;(三)分析借款人的还款能力。通过财务分析和现金流量分析,掌握借款人的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预测借款人的未来发展趋势。财务分析的主要内容:1、偿债能力(财务杠杆比率、流动比率);2、盈利能力(盈利比率);3、营运能力(效率比率);4、资产质量;5、资金结构;6、预测近三年的发展趋势。现金流量分析是要预计在未来的还款期间内,是否能够产生足够的现金流量偿还银行借款。(四)反担保人的担保资格和担保能力。重点分析担保方式的可操作性,抵押、质押是否合法合规,与抵押物、质物的流动性相关的预期变现难易程度、交易成本和价格的稳定性及可预见性;(五)基本风险分析及风险化解措施。第二十二条项目初审结束,项目经理须向审保委员会提交《担保业务调查评审报告》,该报告分为《客户评价报告》、《担保业务评价报告》和《反担保评价报告》,其主要内容分别为:一、《客户评价报告》:(一)基本情况:1、概况;2、股东构成;3、主要负责人简历;4、与银行往来及或有负债情况;5、关联交易;6、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二)信用分析:1、市场竞争力分析;2、流动性分析;3、管理水平分析;4、基本风险度分析;(三)客户评价总结。二、《担保业务评价报告》:(一)担保业务基本情况;(二)与银行往来及或有负债情况;(三)借款用途及还款资金来源;(四)融资及担保额度的合理性分析;(五)融资项目的经济效益及还款来源;(六)担保业务的风险分析与防范措施;(七)企业的综合效益和社会效益;(八)反担保意见和建议;(九)业务调查意见和建议。三、《反担保评价报告》:(一)反担保物及反担保方式的评价分析;(二)信用担保评价分析;(三)财务监管措施分析;(四)评价结论。第二十三条项目初审过程中发现客户有不良信用记录、出具虚假资料、重大经济决策失误、所处行业和环境不佳、违法乱纪问题、评估等价值认定严重失实、客户关系人意见不统一、经济纠纷等,或者客户主动要求撤回担保申请等影响到初审工作继续进行时,项目经理应在《担保业务审查审批表》上签注初审终止意见,并附详细说明,经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分管副总经理批准终止项目。若因客户要求暂缓处理或不能提供某些重要资料等,以致影响初审工作的,项目经理可在《担保业务审查审批表》中出具暂缓处理意见,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予以暂缓处理。项目初审过程中发现有与人民银行信用报告书不符合的内容,如不良记录、遗漏记录、关联记录等,担保业务部将其录入“担保客户信息库”,并抄送风险部备案。第二十四条项目初审工作从正式受理开始一般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超过上述时间的,项目经理应及时向部门负责人说明原因,部门负责人应向分管副总经理报告。第六章担保评审与决策第二十五条担保项目的评审包括部门审核和会议评审。第二十六条担保业务部初审合格并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分管副总经理同意后,项目经理将该项目所有资料连同初审报告交公司风险管理部。风险管理部在受理后两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包括法律意见书)。必要时(担保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重大担保项目,或虽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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