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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障城市供水安全,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减轻供水短缺造成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供水条例》、《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贵州省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结合当前中枢城区供水实际,制定本预案。一、组织机构和工作原则(一)市政府成立市供水应急指挥部,由市城管、水利、财政、公安、卫生、建设、环保、消防、供电等相关部门和单位组成,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总指挥,负责对供水应急事件处理的统一指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市城管局,负责指挥部的日常工作。(二)供水应急工作遵循预防为主,统一调度、保障重点、计划供应、节约用水,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一般工作服从应急工作的原则。(三)应急期供水优先顺序1、居民生活和党政机关用水;2、学校、医院用水;3、重点工程用水;4、宾馆酒店用水;5、重要园林、绿地用水;6、一般工业、建筑业用水;7、其它用水。(四)供水重点保障区域1、城区主要居民生活区;2、市委、市政府办公区;3、学校和医院;(五)在供水应急期间,市供水应急指挥部根据抢险的需要,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权紧急调用各类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在应急抢险结束后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作其他处理。为保证城市供水,调用农业等其它用水造成损失的,给予适当补偿。(六)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积极参加供水应急抢险救灾的义务。对在应急供水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失职、渎职等违法违规行为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二、预防和应急准备(一)水利、城管、财政、公安、卫生、建设、环保、消防、供电等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本预案的要求,结合各自工作职能,制订本单位供水应急预案,报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二)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供水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供水应急领导组织机构及联系方式;2、供水应急工作方案;3、供水应急抢险救灾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储备和调度;4、供水应急信息收集、上报制度;供水应急抢险队伍建设、培训和演练。(三)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工作职责1、协调和督促供水安全隐患的处理,核定重点单位供水调度方案;2、根据市供水应急指挥部的命令,发布供水应急公报;3、编制全市供水应急抢险经费、物资年度计划,并监督管理供水抢险经费、物资的使用;4、监测、协调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抢险救灾工作,及时收集、报告险情、灾情及抢险救灾情况;5、经市供水应急指挥部授权,采取必要的紧急处置措施;6、完成市供水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四)城市供水企业供水应急期间的工作职责1、建立内部完善的安全供水保障体系,并制定科学有效的供水应急方案报市政府批准;2、设立企业内部供水应急指挥系统并定期演练应急措施方案;3、加强供水设施的维修管理,改造供水管网,减少水的漏失量;4、供水企业应配足抢险物资、机械设备、机具、车辆等,确保在应对突发事件时抢险物资的供应;5、供水企业在企业内部成立供水抢险工作队,下设若干个抢修分队,各抢修队的队员均应配备相应的防护器具等,确保抢险过程中人员的安全。抢险过程中必需的管线图、抢险通讯录及其他抢险机具等必须配备齐全,保证完好有效,机具必须经常维修,并存放在抢险工程车上;6、加强进厂水、出厂水、管网水的水质检测;7、根据市供水应急指挥部的命令,采取其它供水应急措施。三、报告及信息发布(一)建立城市供水突发事故报告制度,当发生或者预知将会发生重大供水安全事故和灾难性事件时,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发现险情后,立即向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并在二十四小时内报送书面报告。1、造成事故的单位及发生时间、地点;2、造成事故的原因、经过,影响范围和人口,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3、应对事故采取的抢救措施;4、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事故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5、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供水事故,应当立即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由市人民政府确定预警级别和宣布进入预警期。(二)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事故,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三)市政府及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在接到报告事项后,立即组织力量对报告事项调查核实、确证,并指挥督促水务、供水、财政、公安、卫生、城建、环保、发展与改革、消防、园林、供电等相关部门和单位采取对应应急措施。(四)市供水应急指挥部根据供水事故的情况,及时向驻地军警等有关部门通报。(五)市供水应急指挥部负责向社会公众媒体统一发布供水应急事件信息。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全面。四、应急措施根据可能发生的供水短缺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序,将我市供水应急分为三级预警、二级预警和一级预警三个级别,并分别用橙色、黄色和红色标识,一级预警为最高级别。(一)三级适用于威胁程度较高,可能发生或者即将发生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供水短缺事件,以及突发供水事件造成个别重点保障区严重缺水。(二)二级适用于威胁程度很高,可能发生或者即将发生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供水短缺事件,以及突发供水事件造成部分重点保障区严重缺水。(三)一级适用于威胁程度很严重,可能发生或者即将发生对社会造成特别严重影响的供水短缺事件,以及突发供水事件造成大部分重点保障区严重缺水。(四)进入预警期后,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采取以下措施:1、及时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供水短缺事件危害的警告或者劝告,宣传节水和蓄水、减轻供水短缺危害的常识;2、要求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3、紧急调集人员、储备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和占用场地,紧急调集园林、消防等部门运输工具实行配送给水,实施救灾、救助等工作;4、启用应急水源及开采地下水缓解城市水荒;5、确保通讯、交通、供电等公用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6、其他应对措施。(五)进入预警期后,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各级领导及工作人员,应当服从市供水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立即主动到岗,相互配合、协作,采取有关的对应控制措施。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坚守岗位,积极履行职责。(六)因干旱因素造成的供水短缺预警,具体采取以下应急措施。1、三级预警采取的主要应急措施:(1)实行分片区、定时段供水。城北片区单日:供胜利北路至养护段以东;双日:供胜利北路至粮食局以西。城南片区单日:供国酒大道沿线;双日:供黄树桩至街心花园沿线,殡仪馆至建行、人民银行以上。(2)按供水优先顺序供水,暂停浴室、洗车场等高耗水行业的供水,暂停建筑施工场地供水。(3)开展“节约用水”宣传活动,通知居民户作好蓄水准备。(4)向社会公众媒体统一发布供水预警信息。2、二级预警采取的主要应急措施:(1)采取一级预警的各项措施;(2)建设加压站抽取石板塘、文村桥和白岩沟水源;(3)、向社会公众媒体统一发布供水预警信息。3、一级预警采取的主要应急措施:(1)上报省政府,通报当地驻军等单位,给予应急支持;(2)控制葡萄井、大水井、龙井等几处地下水,控制各单位自备水源,统一调剂供水,同时组织公安、街道社区维护取水秩序。(3)调用市内洒水车、消防车、酒罐车从周边可取水的地方运水进入中枢城区,向重要供水保障区实行配送给水,并在街心花园、广场、三个转盘、市政中心等处设立取水点,向市民提供基本生活用水。(4)向社会公众媒体统一发布供水预警信息。(七)预警的解除1、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可以根据事态的发展,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2、有关情况证明不可能发生严重供水短缺事件的,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应当立即宣布解除警报;已经宣布进入预警期的,应当立即宣布终止预警,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五、职责分工(一)卫生防疫部门及供水公司负责水源和自来水、二次供水的水质监测,对早期发现的潜在隐患以及可能发生的水质污染,及时报告市政府和市供水应急指挥部;(二)公安机关负责维护供水应急抢险事故现场秩序,打击阻挠供水应急抢险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缺水区社会稳定,确保供水应急抢险工作顺利进行;(三)环境部门负责对水源及供水设施周围污染源的监督,组织查处环境污染事故,在生活饮用水源受到严重污染,威胁供水安全等紧急情况下,报市人民政府批准,采取强制性的应急措施;(四)城管部门和供水单位负责供水的统一调配,负责供水应急管网的建设和抢修;(五)供电、电信管理部门负责抢修供电及电信设施;(六)财政部门负责应急抢险资金和救济资金的拨付和监督,对特大应急资金的使用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督查。(七)市新闻媒体等部门负责供水应急的宣传。在收到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发布的有关供水应急信息后,及时通过本市电视、电台、报刊等传播媒体向公众传播供水应急信息。六、法律责任(一)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未履行本供水应急工作职责的,给予单位第一责任人相应的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二)有关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要求,未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三)在供水应急期间不服从市供水应急指挥部调度的单位或个人,可当场给予处罚。(四)在供水应急期间,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由公安机关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本文标题:供水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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