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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理论/案例 > 第三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导读
教育法规导读主编◎张乐天学习目标第三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导读◆了解《教育法》的立法基础、适用范围及立法特点;◆掌握《教育法》的基本内容;◆熟悉《教育法》的法律责任;◆区别并理解《教育法》实施的四个维度。第一节•概述第二节•《教育法》的基本内容(上)第三节•《教育法》的基本内容(下)第四节•法律责任第五节•《教育法》的实施一、《教育法》的立法基础第一,邓小平的理论,特别是他的教育思想为《教育法》的制定提供了理论基础。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教育法》的制定提供了立法依据。第三,《中国教育改革与发展纲要》为《教育法》的制定提供了全面的政策依据。。第四,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实践为《教育法》的制定打下了良好的实践基础。第一节概述二、《教育法》的宗旨和适用范围适用范围宗旨制定和颁行《教育法》是“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空间效力范围:《教育法》在什么地域和对什么单位、什么人具有效力的问题。时间效力范围:教育法的生效时间、效力终止时间以及对教育法生效前的行为是否适用,即是否具有溯及力的问题。三、《教育法》的立法特点原则性和可操作性相结合规范性和导向性相结合全面性和针对性相结合四、《教育法》颁行的意义首先,《教育法》对于落实优先发展教育的战略地位提供了法律保障。其次,《教育法》对保证我国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提供了法律依据。第三,《教育法》对维护教育主体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第四,《教育法》对巩固教育改革成果,促进教育改革深化提供了法律保障。一、我国教育的性质与方针《教育法》确立了我国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教育法》规定了我国的教育方针是:“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第二节《教育法》的基本内容(上)二、我国教育体系的完善和教育改革积极推进教育改革建立与完善终身教育体系①改革办学体制②调整教育体系结构③改革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④改革教学手段和教学方法我们要建立和完善有利于人们终身学习的制度。合理调整教育结构,使各级各类教育各有侧重、优势互补、共同发展。三、教育管理体制《教育法》对于我国教育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明确规定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进行。四、教育基本制度学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制度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制度国家教育考试制度学业证书制度和学位制度扫除文盲制度教育督导制度和评估制度一、教育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一是按照章程自主管理的权利。•二是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三是招收学生和其他受教育者的权利。•四是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的权利。•五是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的权利。•六是聘任教师及其他员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的权利。•七是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的权利。•八是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的权利。•九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权利第三节《教育法》的基本内容(下)•一是遵守法律、法规的义务。•二是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的义务。•三是维护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的义务。•四是以适当的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五是按照国家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六是依法接受社会监督。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的义务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可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出诉讼;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受教育者的权利•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遵守所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受教育者应履行的义务二、教育的社会责任《教育法》辟出专章,对社会各方面参与、支持教育的责任和形式,作了法律规定。全社会都要对我们的下一代负责。《教育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前提下,应当积极参加当地的社会公益活动。”教育呼唤着社会的参与与支持,社会也呼唤着教育适应社会的需要。三、教育投入第五十三条对教育投入的体制作了规定,“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第五十四条规定:“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应当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提高。”“全国各级财政支出总额中教育经费所占比例应当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提高。”第五十五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四、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教育法》六十七条规定:“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坚持独立自主、平等互利、相互尊重的原则,不得违反中国法律,不得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教育法》规定了进行教育对外交流合作的主要方式。《教育法》对学业证书的有效性作了规定。一、克扣、挪用教育经费的法律责任《教育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不按照预算核拨教育经费的,由同级人民政府限期核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四节法律责任二、乱收费、乱招生的法律责任对于乱收费,《教育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于乱招生,《教育法》第十六条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员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学员,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三、在招生考试中作弊行为的法律责任针对国家教育考试中的作弊行为,《教育法》规定:“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四、乱发学业证书的法律责任《教育法》第八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五、扰乱学校教学秩序,侵占校产行为的法律责任《教育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包括扣留、罚款和警告;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规定,以扰乱社会秩序罪、流氓罪等论处。有关人员或单位,哄抢学校财产,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予以相应的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以故意毁坏公共财物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人员或单位,侵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侵犯教师、受教育者、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损害的,应追究侵权者的民事责任。责令其停止侵害,排除障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恢复名誉等。六、其他法律责任《教育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教育事业优先发展战略地位的落实第一,加强党和政府对教育工作的领导,是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的根本保证。第二,确保教育投入,是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地位的根本措施。第三,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必须调动教师的积极性。第四,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必须加强教育执法和监督。第五节《教育法》的实施二、教育主体合法权益的维护第一,各级政府要履行法律规定的各项职责,严格按照《教育法》办事。第二,加强教育执法力度。第三,教师、学生等各类教育主体,要勇于和善于运用《教育法》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和形形色色的侵权行为作斗争。三、教育经费的保障《教育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经费支出,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在财政预算中单独列项。”《教育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经费的监督管理,提高教育投资效益。”四、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依法设置《教育法》第二十五条对我国的办学体制作了法律规定。国家是办学的主体。国家制定教育发展规划,对全国教育工作进行统筹计划,合理布局,协调管理,使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健康有序地向前发展。社会力量办学要纳入依法办学、依法管理的轨道。《教育法》有针对性地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讨论与思考1、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目的是什么?2、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哪些义务?课后拓展进一步阅读的文献1.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典(应用版),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2.段海峰:教育法问题研究,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3.(美)英伯:美国教育法(第三版),教育科学出版社2011年版。4.宗树兴: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立法和实施研究[D].石家庄:河北大学,2010.5.孙绵涛、张维平、谭晓玉、康翠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修改中有关问题的探讨[J].沈阳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11).
本文标题:第三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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