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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议事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基层基础工作,不断深化村级民主政治建设,建立完善农村基层治理机制,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政策,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第二章组织领导第二条村民议事会是村级自治事务的常设议事决策机构,根据村民会议委托,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村级自治事务的决策权、监督权、议事权,讨论决定村级日常事务,监督村民委员会工作。村民小组设村民小组会议和村民小组户主代表会议,负责讨论决定本组事务。第三条村民议事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支村两委成员、“两代表”一委员、“五老”人员(老党员、老战士、老劳模、老教师、老干部)、村辖区内其他经济、社会组织负责人、法人代表可通过民主推选方式进入议事会。村民议事会一般由11人一21人左右组成(成员人数原则上为单数),其中群众代表比例不低于议事会成员总数的50%。第四条议事会成员的条件是:具有一定的政治觉悟和参政议政的能力,坚持原则,主持正义,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热爱集体,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有较强的代表性。第五条议事会任期为三年,与村民委员会任期相同,可连选连任。议事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由村民议事会成员推选产生。第三章职责和任务第六条村民议事会职责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授权,向全体村民负责。村民自治章程中应有村民议事会的相关内容和章节(如:明确议事会成员义务、权利、奖罚等内容)。对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接受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监督。村民小组户主代表会议对村民小组会议负责,接受村民监督。第七条讨论决定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授权的涉及全体村民利益的重大问题。第八条定期听取和审议村委会的工作报告,监督村委会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议事会的决议。接受镇党委的监督和考核。第九条听取村委会的工作汇报,提取意见和建议,协助村务监督委员会对村支两委成员进行民主评议、民主监督。第十条广泛听取和收集群众意见和建议,及时向村党支部、村委会反映村民的意愿和要求。第十一条协助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村民委员会依法管理村集体所有土地、林地、水利设施和其它公共财产,监督村集体财务的收支使用情况。第十二条监督村民委员会维护生产、生活秩序,搞好本村日常事务管理工作。第十三条监督村民委员会调解民事纠纷,协调和解决本村村民之间的利益矛盾和问题,促进村民之间的和睦相处。第十四条大力提倡移风易俗,喜事新办,夹带丧事简办,反对铺张浪费,破除封建迷信,推动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的健康发展。第十五条议事会成员可应邀参加村党支部、村委会召集的有关会议,必须按时参加议事会召开的所有会议。第四章规则与程序第十六条必须符合党和国家的政策、法令和地方性政策规定。第十七条有利于推进和保证上级任务的完成,有利于社会发展和社会稳定。第十八条体现村民自制,符合本村实际和大多数群众的利益。第十九条村民议事会成员每年接受一次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民主评议。连续两年被评议不称职的,其职务自行终止。第二十条本村1/5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1/3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更换村民议事会成员的要求。村民议事会成员在任职期间发生违法违纪或不履职、乱履职的,村党组织可提议更换。村民议事会成员任期届满前,可补充其缺额,但不能超过规定人数,更换和补充村民议事会参照本章程的有关规定进行。第五章议事办法第二十一条村民议事会会议由议事会主任负责主持召开,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如果特殊情况,可根据实际情况临时召开,会议议题由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民议事会成员或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联名提出,由村党组织书记把关。第二十二条召开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的议事会员赞成,才能生效。对争议较大的议题。应提交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期间)表决。议事会召集的所有会议允许村民列席旁听,但旁听人没有发言权和表决权。第二十三条村民议事会会议由议事会主任主持,主持人宣布会议制度,分配发言,提请表决,维持秩序,执行程序,主持人在主持期间不得发表意见,不得总结议事会成员的发言。第二十四条会议讨论内容应当有一个或几个明确的议题,议题必须具体、明确、可操作。第二十五条发言人要遵守会场纪律,对会议议题应表明赞成或反对,说明理由,讨论问题不能跑题。第二十六条每人每次发言时间不超过五分钟,对同一议题每人发言不超过二次(或自行规定)。第二十七条主持人应尽可能让不同意见的发言人轮流发言,以便充分听取意见和建议。第二十八条主持人提议举手表决时,主持人个人应最后表决。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九条街道、社区参照本章程开展社区自治工作。第三十条本章程由村民议事会表决通过才能生效执行。第三十一条本章程解释修改权归村民议事会。
本文标题:村民议事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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