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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学习课件辽宁省应急管理厅2安全生产是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是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的标志,是党和政府对人民利益高度负责的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安全生产工作高度重视,将其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统筹推进,将应急能力纳入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前言3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的全文解读0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的立法特点02《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立法背景与意义01目录CONTENTS5《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立法背景与意义0161.是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应急管理事业改革发展的需要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的前提。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推动作用。按照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应急部自2018年4月组建以来,高度重视应急管理体系建设,部党组书记黄明同志明确指出,要适应新体制,新要求,必须加快创建新的制度,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方面的重要论述和中央决策部署转化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法律制度体系,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应急管理事业改革发展。一、立法背景72.是逐步形成“1+4”应急管理法律框架体系的需要“1”指的是《应急管理法》一、立法背景“4”指的是安全生产法自然灾害防治法消防法应急救援组织法8进一步修订完善三是抓紧修改消防法律法规,落实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精神和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积极推进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转型升级,以适应“全灾种”“大应急”的需要;四是抓紧研究论证应急救援组织综合法律,进一步整合优化协同各方应急力量,提高防灾减灾能力。二是抓紧研究自然灾害防治方面的综合法律,有序推进防震减灾法,防洪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森林防火条例等单灾种的法律、行政法规制修订工作;一是抓紧完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进一步修改完善安全生产法,加快推进矿山安全法,危化品安全法,安全生产法实施条例,煤矿安全条例等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和行政法规;一、立法背景93.是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减少人员伤亡的重大举措,也是构建应急管理法律体系的重要步骤和内容虽然目前安全生产工作有明显的进步,但是也要清醒地认识到,安全生产仍然处在脆弱期、爬坡期和过坎期,形势依然严峻复杂。为此,应急管理部始终把安全生产工作作为整个应急工作的基本盘、基本面。一、立法背景104.是贯彻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的务实举措,也是加强安全生产,依法行政的现实需求近年来,各级党委,政府认真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大力推进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一案三制”(预案、体制机制法制)建设得到明显加强,全国形成了比较完整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了覆盖矿山,危险化学品,油气田开采,隧道施工等行业领域的85支国家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显著提升了应对重特大复杂生产安全事故的能力。同时,铁路、民航、水运、海上溢油等行业领域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稳步推进。目前,全国已有各类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专业队伍1000余支,共计7.2万余人,在多次重特大事故灾难救援中发挥了专业骨干作用。但是,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实践中,依然存在应急救援预案时效性不强,应急救援队伍能力不足,应急资源储备不充分,事故现场救援机制不够完善,救援程序不够明确,救援指挥不够科学等问题,尤其是在一些基层企业,违章指挥、盲目施救现象时有发生,这些都严重影响到应急能力的提升,有时还造成次生灾害。针对上述问题和薄弱环节,国务院制定出台专门的行政法规,进一步规范指导生产全事故应急工作,提高应急能力,切实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一、立法背景11(一)开启了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法制建设的新征程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推进安全生产法治化进程,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加快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从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法制建设情况看,相关法律条文散见于《突发事件应对法》《安全生产法》《消防法》等法律之中,内容过于原则,操作性不够;同时,现有的应急预案建设和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电力等相关行政法规,也只是对相关行业领域或者对应急管理某一环节的工作进行了规定,系统性和普适性不够。《条例》的颁布实施,为应急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及全行业领域的应急管理工作提供了基本的法律支撑和法规遵循,推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真正走上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轨道。二、立法意义12(二)强化了应急准备在应急管理工作中的主体地位应急准备是应急管理工作的基本实践活动,是平时为消除事故隐患、遏制事故危机、有效应对事故灾难而进行的组织、物质、技能和精神等准备。每当发生重大险情或事故后,社会和公众关注的焦点往往是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成效。而决定应急处置与救援成效的关键因素是平时的应急准备水平。应急处置与救援活动是检验应急准备水平最直接、最有效的方式。其成效如何,只不过是应急准备能量在战时的集中释放而已。因此,《条例》在立法的定位上,始终围绕着“平时牵引应急准备,战时规范应急救援”这一基本任务,目的在于通过《条例》的实施,推动各方牢固树立“宁可千日无事故、不可一日无准备”的思想,把应急准备作为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并从应急预案演练、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储备、应急值班值守等方面搭建了安全生产应急准备的基本内容。二、立法意义13(三)明确了有关各方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中的职责《条例》在总则中确立了政府统一领导、生产经营单位负责、分级分类管理、整体协调联动、属地管理为主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体制,明确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事故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在应急处置与救援中所承担的责任和应当采取的必要措施,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既遵从了上位法明确的相关要求,又理顺了政府、部门、企业、社会等有关各方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中的职责和定位,为推动实现各担其责、各负其责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局面提供了法制保障。《条例》细化了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和演练要求,明确了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保障,以及建立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储备,应急值班值守制度等要求。二、立法意义14(四)解决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中的现实问题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是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最后一道防线。近年来,大量事故救援实践表明,由于在事故应对过程中,政府缺乏具体的法律依据,企业开展应急管理工作时缺乏相应的法律规范,使得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在一些地区和单位得不到足够的重视,应急准备不落实、应急处置不规范和违规指挥、盲目施救等问题十分突出,造成了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还有多年来基层关心的应急救援队伍建设问题、现场指挥问题、救援补偿问题,都在《条例》中进行了明确回应。可以说,《条例》的实施,是对全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进行了系统规范,切实解决了长期以来事故应急工作无法可依的问题,为全面提升应急管理工作水平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撑。针对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工作的突出问题,《条例》详细规定了16项应急救援措施,创新了事故现场指挥部和总指挥等制度。二、立法意义15《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立法特点0216《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在立法理念上坚持了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从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目的出发,贯彻生命至上、科学救援的应急管理理念,着眼于提高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能力,对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不同环节进行了细致规范。一、明确了职责定位(一)理顺了各级政府应急管理职责和定位。《条例》明确了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应急管理部门指导协调、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协助配合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体制。这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提供了坚强有力的组织保障。(二)强化了生产经营单位应急管理责任。《条例》明确指出,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全面负责。这有利于生产经营单位结合自身情况建立行之有效的岗位责任配置工作体系,明确各岗位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做到层层落实应急管理责任,确保本单位应急管理工作顺利开展。立法特点17二、完善了制度规定(一)细化应急处置措施。《条例》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生产经营单位、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各自应采取的应急救援措施进行了细化,对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先期处置、政府组织救援及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请求支援等工作环节予以规范,其出发点是突出第一时间响应,这有利于提高救援时效和效率。(二)优化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和演练。《条例》明确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在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的基础上,编制应急救援预案;确立应急救援预案动态修订以及备案、公布制度,明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单位应当及时修订相关预案的情形;针对政府及其部门、不同类型企业,规定了不同期限要求的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制度,切实发挥应急救援预案牵引应急准备、指导应急救援的重要作用。(三)加强应急救援制度建设。《条例》规范应急救援队伍管理,如:建立高危行业企业应急物资配备制度,提升应急支撑和保障能力;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评估制度,及时总结和吸取应急处置经验教训,提高事故灾难应急处置能力;建立应急救援社会化服务制度,使应急救援社会化、市场化服务工作具备了法规制度基础。立法特点18三、创新了保障措施(一)明确应急救援费用承担原则。《条例》规定应急救援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在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情况下,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调解决,从而突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解决了应急救援费用承担难题。(二)建立应急救援现场总指挥负责制度。《条例》规定生产全事故发生后,可以设立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实行总指挥负责制,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指挥救援工作,确保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指挥统一、有序、高效。(三)赋予有关人民政府决定应急救援终止的权限。《条例》规定生产安全事故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有关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决定停止执行全部或部分应急救援措施。(四)坚持违法必究。《条例》规定了相应法律责任,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有效保障具体制度和措施的实施。立法特点19《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全文解读0320目录CONTENTS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应急准备第三章应急救援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21第一章总则2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制定本条例。23第一章总则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24第一章总则第三条【政府责任】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25第三条【政府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九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其办事机构及具体职责由国务院规定。第一章总则26第一章总则第三条【政府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指导、协调本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27第一章总则第三条【政府责任】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职责。28各级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各负其责应急部门指导协调基层机关依法履责第一章总则29第一章总则第四条【主体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责任制,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全面负责。《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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