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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互联网的发展使得作品的传播范围和传播方式发生了很大改变,文章从网络著作权合理使用的范围问题入手,介绍了网络著作权的涵义,分析了我国网络著作权律保护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完善网络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制度的见解。关键词:网络环境;著作权;合理使用;侵权;利益平衡ABSTRACTThedevelopmentoftheInternetmakestheworkspreadrangeandmodeoftransmissionhaschangedgreatly,withthescopeoffairuseofcopyrightarticlefromthenetwork,thenetworkcopyrightproblemdefinition,analysisofChina'scurrentsituationsofcopyrightlawprotectionofnetworkandexisting,andproposedtoimprovethenetworkcopyrightreasonableusesysteminsights.Keyword:Networkenvironment;Copyright;Therationaluseof;Tort;Thebalanceofinterests目录摘要.................................................................................................................................................1绪论.................................................................................................................................................4一、网络时代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制度及其现状...............................................................4(一)、网络著作权及其合理使用制度的涵义.........................41、网络著作权的涵义..........................................42、合理使用制度的涵义........................................53、著作权人在网络环境下对其作品所享有的权利.........................................3(二)、我国网络著作合理使用权的现状及问题.......................51、网络著作权使用制度的立法争论..............................52、知识共享制度有待完善......................................63、合理使用与技术保护的冲突..................................64、有关侵犯网络著作权相关案例分析................................................................6二、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完善建议...........................................................8(一)、规范网络作品的电子交易...................................8(二)、关于网络著作权合理使用的范围.............................8(三)、关于网络著作权合理使用的判断要件.........................9(四)、强化网络服务商责任.......................................9(五)、通过立法加强公民的网络著作权保护意识....................10参考文献......................................................................................................................................11绪论著作权法具有双重保护的目的,它不仅要保护著作权人的专有权利,鼓励其进行作品的创作,而且要保护社会公众的使用权,鼓励其进行作品的再创作,从而推动整个社会科技文化的进步。但是,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网络技术的广泛应用,原有合理使用制度的平衡体系被打破,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战。网络带给人们的是全新的观念,它影响到创作作品的方方面面。在网络环境下,作品可以低成本甚至无成本的快速获取和传播,这使得著作权人对于作品的控制变得困难,但社会公众却得到了充分便利的服务。在这种情况下,著作权人与使用人为了各自的利益,在对待合理使用制度的态度上发生了很大的分歧。一方面,权利人希望扩张其在网络世界的专有权,压缩合理使用的空间,最大限度地从现代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发展中获得利益;另一方面,使用人却希望成本低廉的分享网络信息资源的利益。因此,著作权的保护“既要避免因网络传输而产生的著作权权利人的保护不足,又要防止因急于将网络传输纳入保护体系的过度保护”,需要重新在著作权人的个人利益与社会公众的公共利益之间找到平衡点。本文希望通过对这些问题进行思考,总结出网络环境下完善我国合理使用制度的途径和方法。一、网络时代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制度及其现状(一)、网络著作权及其合理使用制度的涵义1、网络著作权的涵义著作权,亦称版权,是指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对文学、艺术或科学技术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的总称。1网络环境,指以信息高速为基础而构筑的集信息的生产、传播、利用为一体的社会环境。2综合看来,网络著作权应当属于传统著作权的一种数字化表现形式,对其保护应当立足于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2000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的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第二条规定:“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在网络环境下无法归于著作权法第三1吴汉东.知识产权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26.2肖燕.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与数字图书馆[M].北京:北京图书出版社,2002::46.条列举的作品范围,但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其他智力创作成果,人民法院应当予以保护。”这实际上是对于网络著作权认定和保护的一个兜底条款,它指出了区分形形色色网络作品的本质条件,即独创性。2、合理使用制度的涵义著作权合理使用,指特定条件下,法律允许他人自由使用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而不必征得权利人的许可,不必向其支付报酬的合法行为。赋予著作权人专有权利是为了实现其作品的经济价值以激励其创作更多的作品。合理使用制度是对著作权的限制,一定条件下公众可以无偿地接近作品,让公众享受更多作品的同时实现作品二次创作。此外,创作不可能离开对已有作品的借鉴和利用。因此,作品的社会性决定了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不能享有无限制的独占权利,应当在适当范围内允许他人使用,促进作品的传播和利用,让公众从作品中获益。况且,合理使用是有条件的,在范围和方式上必须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它并不会影响著作权人的根本或重大利益。3、著作权人在网络环境下对其作品所享有的权利著作权人在网络环境下对其作品享有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享权以及因有著作人享有的其他权利等等。(二)、我国网络著作合理使用权的现状及问题1、网络著作权使用制度的立法争论在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方面,存在两种立法范式,一是因素主义立法,二是规则主义立法。因素主义立法是指对于著作合理使用行为只是概括性的描述,并不列举具体的著作权合理使用行为。具体的使用行为对照上述原则性描述自行做出判断。而规则主义立法是指为了体现法律的适用性,要形成具体的规则制度,将著作权合理使用的各种行为加以确定。其实这两种立法都有其缺点和不足。因素主义立法的优点是,不会出现无法可依的情况。因为法律中一般性条款可以处理各种具体的合理使用行为。其不足之处在于因素主义立法由于法律语言的笼统和模糊,导致操作性不强,给实际司法活动造成不便,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相反,规则主义立法的优点是,由于立法规则考虑了各种具体行为,对于著作权合理使用行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操作性更强,可以防止规定不明晰而造成的不公正行为。其缺点在于:由于法律具有滞后性和稳定性的特征,导致其在实践中遇到新情况无法及时反应,有可能使正当行为和权益无法得到保护,而且也容易给不法行为钻制度的空子,造成新的不公正。在新技术快速发展的今天,网络著作权使用的新形式不断创新,简单的规则主义立法也许难以满足新时期对网络著作权使用制度的需求。2、知识共享制度有待完善作为立法手段的有力补充,知识共享制度的发展将会在民间形成一股强大的自治力量。著作权属于私权领域,是权利人可以自由处置的权利。不同的著作权人对自己作品的态度不尽相同,有的人要充分保护,有的人则乐见自己的作品得到广泛的传播和共享从而创造更大的社会价值。正是基于著作权人对自身利益保护的不同要求,我们提倡在民间大力倡导推行知识共享协议,鼓励一部分著作权人放弃部分权益。知识共享协议旨在为著作权人放弃部分权利的行为提供范本,提供给著作权人充分的选择空间。并且,知识共享协议的条款经过著作权学术界专家学者的研究和实践中的不断改进,现在已经能保证其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我国《宪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予鼓励和帮助。《著作权法》第一条明确了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和繁荣。由此可见,无论是作为根本大法的宪法还是专门的著作权法,都在说明一个事实,即当代著作权法律规范的最终目的是要在保护著作权的基础上促进知识的再创造和合理利用,以促进和繁荣科学文化事业的发展。3、合理使用与技术保护的冲突技术保护措施是指权利人或专有使用权人用于防治、限制他人未经权利人许可或者未经法律许可而通过信息网络获取或向公众传播其作品、表演、录像录音制品的有效技术、设备和方法。由于网络侵权现象的严重以及法律救济方法的滞后性,越来越多的权利人采用网络技术措施对自己的权益进行保护。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技术保护措施的形式日渐增加,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四种:一是访问控制技术,即用口令、密码等方式组织未经授权的人进入一定的系统;二是使用控制技术,例如有些网页只能浏览不能复制就属于利用技术进行使用控制的情况;三是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以作品加密技术为代表。四是对作品监督和接触记录的技术措施,可以对作品的浏览、复制、下载情况进行记录,便于权利人对作品使用情况进行监控。网络著作权合理使用与技术保护措施之间存在着冲突协调的关系:一方面,技术保护措施应当用于著作权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方面,与合理使用制度共同发挥作用。另一方面,当技术保护措施被滥用时,那么合理使用人的权利将会被损害,二者发生冲突。我们应当正视技术保护措施的正当性和合理性,但同时更应该把握其适度性。换言之,技术措施只能是防御性的,其存在的目的只能是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技术措施一旦具有攻击性,必将对网络作品的正常、合理使用产生消极的影响。技术措施的合理运用会对合理使用行为产生监督和引导的作用,因此我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