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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船舶一、船舶优先权催告二、船舶抵押权及其受偿顺序三、诉前扣押船舶及相关法律问题四、船舶优先权顺序及时间倒序原则五、船舶买卖合同及其特殊性海商法2一、船舶优先权催告【事件】浙江省粮油食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舟山洛达轮船公司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案①是以消灭船舶优先权为目的而进行催告的案例。2001年9月3日,申请人(浙江省粮油食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舟山洛达轮船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为购买伯利兹籍“远胜”(YANGXING)轮,与船舶所有人舟山远洋渔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船舶所有人”)及抵押权人中国农业银行定海区支行(以下简称“抵押人”)签订了一份《协议备忘录》,约定船舶所有人经船舶抵押权人同意,将“远胜”轮作价人民币1350万元转让给申请人,并约定了付款方式、交船时间、地点及违约责任等。为了避免该轮转让后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22条规定的船舶优先权纠纷,申请人特于2001年9月24日向宁波海事法院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催促船舶优先权人及时主张权利,消灭该船舶所附有的船舶优先权。宁波海事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以下简称“海诉法”)第120条、第121条、第122条的规定,应予支持。遂依照该法第123条的规定,于同年9月25日裁定:准予申请人浙江省粮油食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舟山洛达轮船公司的申请,对伯利兹籍“远胜”(YANGXING)轮的船舶优先权予以催告。裁定生效后,宁波海事法院分别在同年10月9日的《人民日报海外版》和10月10日的《人民法院报》上刊登公告,催促船舶优先权人在催告期间主张船舶优先权。【原理评释】(一)船舶所有人需要通过法院催告船舶优先权的原因本案是关于船舶优先权催告的案件,由于船舶优先权的追及性,使得在船舶所有权变更后,船舶优先权享有人仍可追及船舶并主张其权利,又由于船舶优先权的秘密性,使得船舶优先权不必登记即可对抗第三者。这些特点使得在旧船的买卖中,无辜的善意新船东会处于一种不稳定的地位,他可能买来了一条上面附有许多船舶优先权的船舶,又由于依附于其①宁波海事法院.浙江省粮油食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舟山洛达轮船公司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案.赛德网.2002-1第一章船舶3上的船舶优先权不必登记就可以对抗第三人,使得新船东也不能像调查船舶抵押权一样,通过查询登记机关了解船舶优先权的情况。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特别程序法》(以下简称《海诉法》)对公告消灭船舶优先权进行了规定。依该法第124条及第125条的规定,船舶优先权的催告期间为六十日,在船舶优先权催告期间,船舶优先权人主张权利的,应当在海事法院办理登记,不主张权利的,视为放弃船舶优先权。可见,通过公告可以消灭船舶优先权。(二)船舶优先权的特点导致船舶新所有人需采用催告的方式消灭船舶优先权如上所述,为什么船舶的新所有人要通过催告消灭船舶优先权,这与船舶优先权所具有的追及性及秘密性的特点有关。船舶优先权是《海商法》赋予某些特定的海事债权人所享有的一种特权。船舶优先权是《海商法》上一种特有的法律制度,其产生和发展与海上运输业的特殊性息息相关。船舶优先权最初是随着船货抵押贷款而发展起来的,随着航线的不断增长,船长为了应付航次中无法预见的对资金的需要,保证船舶续航,而不得不在中途港筹措资金,与贷款人签订冒险贷款合同。在这种情况下,贷款人很难了解遥远的船舶所有人的真实情况,于是就渐渐地形成了以船舶作为具有真实利益的实体,以其本身价值来确保偿还贷款的商人习惯。这种习惯通过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就形成了现在的船舶优先权。船舶优先权具有下列法律特点:1.船舶优先权的法定性。船舶优先权是法律赋予某些海事请求人的一种特权①。船舶优先权的项目、标的及受偿的位次均须依法律的规定②。船舶优先权是根据法律发生的,而不是由当事人约定的③。船舶优先权的实施也必须经过法定的程序,正是由于其对法律程序的依赖性,因此也有人认为船舶优先权是一种程序性的权利④。2.船舶优先权的追及性。船舶优先权的追及性出于船舶的拟人化处①D.R.Thomas.MaritimeLiens.Steven&SonsLondon,1980.11②可以享受船舶优先权的项目是由法律规定的,而不是由当事人来约定的,例如,依我国《海商法》第22条的规定,具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项目包括:(1)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2)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3)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4)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5)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在此法律规定之外的海事请求并不享有船舶优先权。国际上普遍认为,应尽量减少船舶优先权担保的债权项目,以保护船舶抵押权人的利益。参见WiliamTertly.MaritimeLiensandClaims.secondEdition.InternationalShppingPublications,1998,1246③WiliamTertly,MaritimeLiensandClaims,secondEdition,InternationalShppingPublications,1998.378④英国著名的“HalcyonIsel”(1980)2Lloyd’sRep.382.一案即采用船舶优先权为程序性权利的观点。海商法4理,即船舶本身具有人格性,可以以主体的面貌出现,可以作为被告①。船舶优先权的追及性表现为不论当事船舶航行于何地,船舶所有权有何变更,船舶优先权享有人均可追及并主张其权利。船舶优先权具有不因船舶所有权移转而受影响的特征②,这反映了船舶优先权的追及效力。正是由于船舶优先权的追及性,附于其上的船舶优先权不会因船舶所有权的转移而消灭,为了避免在船舶转让后的船舶优先权纠纷,本案抵押权人要求公示催告。当然,船舶优先权的追及性也有一定的局限性,主要表现在它可能因时效或权利主体的“懈怠”而消灭。为了促使优先权人及时行使其权利,也为了适当保障善意第三方的利益,法律规定了船舶优先权的有效期③。当然优先权消灭并不意味着债权的消灭,此时债权由于不再受船舶优先权的担保就变成了一般的债权。3.船舶优先权的秘密性。船舶优先权不必登记即可对抗第三者,因而是秘密的④。正如英国学者托马斯(Thomas)指出的,船舶优先权是一种特权性的权利主张或质押性权利。它在导致诉因产生的事件发生之时就秘密地、无条件地附于海上财产之上⑤。船舶优先权具有依附性,它随主债的产生而产生,随主债的消灭而消灭。本案船舶新所有人对于船舶优先权的关系来说即为第三方,由于优先权的秘密性,不用登记即可以对抗船舶的新所有人,因此,船舶的新所有人希望能通过公告消灭船舶优先权,如果船舶优先权人出现,即可从转让船舶的价款中受偿。如果在公告期内船舶优先权人不出现,公告期满即可消灭优先权⑥。4.船舶优先权的优先性。船舶优先权的优先性主要表现在受船舶优①饶中享.建立船舶主体法律制度探究.1994中国海商法年刊.大连: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1994.177司玉琢.新编海商法学.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1991.70船舶是产权的对象,但人们在法律上常常将船舶视同自然人或法人,国际海事法学理论认为这是船舶形式上的拟人化。在船舶性质的认识上曾经有过两次飞跃,一次是对船舶物属性的认识,第二次飞跃是对船舶由工具的物属性到拟人化的法律特征的认识。第一次飞跃确定了船舶在劳动生产力中的工具作用和法律关系中物客体的地位,是人类对船舶自然属性的认识。第二次飞跃确定了船舶有类似自然人的特征,是人类对船舶社会属性的认识,第二次飞跃是为了船舶管理方面的需要。船舶与自然人有许多在形式上相似的特征,诸如船舶有国籍、船名、船籍港、船龄和吨位,船舶的生存期是从下水起到失去航行功能为止的一段期间。船舶的人格化使船舶的法律地位发生了与一般物不同的变化。在英美法中,船舶可以产生责任,因此,也就出现了以船舶作为当事人一方的“对物诉讼”,即将船舶作为诉讼的主体。这种诉讼的传票不必送达船舶所有人,只需贴在船舶的桅杆上,就视为适当地送达了当事人。船舶优先权制度也带有船舶人格化的色彩,某些法律规定的请求受船舶优先权的担保,在船舶转让后,原债权人仍可以申请扣押该船,并从拍卖所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似乎债务人是“船舶”,而不是原船舶所有人。②D.RThomas.MaritimeLien.StevenandSonsLondon,1980.12~15③1926年《统一船舶抵押权和船舶优先权某些规定的公约》和1967年《统一船舶优先权和船舶抵押权某些规定的国际公约》规定的有效期为一年,中国《海商法》规定的船舶优先权的有效期亦为一年。④RichardsE.Burke.MaritimeLien:AmericanView.Lloyd’sMaritimeandCommercialLawQuarterly.LLP,1978.270⑤D.R.Thomas.MaritimeLiens.Steven&SonsLondon,1980.10⑥为了保护善意的新船东,各国一般都规定,在船舶所有权转移时,法院可依船舶受让人的申请进行公告,在规定的公告期内不行使船舶优先权的,该船的船舶优先权即告消灭。该公告期限各国规定不同,日本为1个月,我国的规定为60日。第一章船舶5先权担保的债权先于一船债权受偿;受船舶优先权担保的债权在清偿时先于受普通担保物权担保的债权受偿。船舶优先权的顺序涉及三方面的问题,一是受船舶优先权担保的债权与其他债权的受偿顺序;二是受船舶优先权担保的各债权之间的受偿顺序;三是受船舶优先权担保的数个同类债权之间的受偿顺序。本案主要涉及受船舶优先权担保的债权与船舶抵押权之间的受偿顺序。依我国《海商法》第25条的规定,其受偿顺序首先为船舶优先权,其次是船舶留置权,再次是船舶抵押权。那为什么本案不催告船舶留置权,这是因为船舶留置权不具有船舶优先权的特征,不具有追及性。这里的船舶留置权指造船人、修船人在合同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时,为保证造船费用或修船费用得以偿还而留置占有船舶的权利。这种留置权以占有为条件,当造船人或修船人不再占有所造或所修的船舶时,该留置权即消灭。可见船舶留置权的消灭比船舶优先权的消灭容易得多。(三)船舶优先权的消灭及催告程序船舶优先权的追及性使其具有了随船而行的特点,即不因船舶所有权的转移而消灭。但船舶优先权还是有消灭的途径,本案即是通过法院公告的方式消灭船舶优先权。概括地讲,船舶优先权可能因事实原因和法律原因而消灭。1.因事实原因而消灭。事实原因主要是标的物本身的原因,又可分为相对的消灭和绝对的消。绝对的消灭指当船舶优先权的标的在物质上灭失时,因标的灭失而使船舶优先权消灭。船舶优先权是存在于船舶优先权的标的之上的,如标的全部灭失,船舶优先权也就无从依附了,船舶优先权也就随之灭失。标的物的灭失包括船舶、船舶设备、属具或其残余物的灭失。在认定何为船舶灭失的问题上,有不同的做法,学者也有不同的认识。有的认为,船舶在损失后尚有残余部分,船舶优先权仍存在于该残余部分。如船舶拆散的,则船舶优先权人对拆散的材料有船舶优先权①。相对的消灭指当船舶优先权的标的发生公法上使船舶丧失所有权的原因时,船舶优先权随之丧失的情况。如船舶、船舶属具或其残余物,因被宣告没收而使优先权归于消灭。但这种消灭不是绝对的,如上述标的在没收后又发回的,其优先权也随之还原。再如优先权的标的因被捕获而使优先权消灭,但如船舶被赎回,则优先权也应恢复。2.因法律原因而消灭。因法律原因而消灭船舶优先权包括下列情况:(1)因法律规定的期间届满而消灭。船舶优先权因不须公示登记,①桂裕.海商法新论.台北:正中书局,1974.186海商法6具有秘密性的特征,对于一般债权人及船舶的善意受让人来说,极为不利。因此,各国法律一般均规定船舶优先权的一定有效期间,我国《海商法》规定的船舶优先权时效为一年。(2)因为一定法律
本文标题:船舶优先权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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