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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废疫苗处理记录制度为认真贯彻执行《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2017年版)》,规范报废疫苗管理,保障预防接种的安全,特制定本制度。一、疫苗应严格按计划使用,尽量避免浪费,如有过期等报废疫苗严格执行本制度。二、定期对储存的疫苗进行检查并记录,对存在明显质量问题、包装无法识别、超过有效期、不符合储存温度要求的疫苗,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和上报**县疾控中心。三、应妥善保管需报废的疫苗,并张贴醒目警示标识,严禁与其他疫苗混放。四、接种单位需报废的疫苗,在核实登记疫苗数量、批号、报废原因等情况后,统一回收至**县疾控中心统一销毁。销毁疫苗时,应在**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的监督下,按照相关规定统一销毁。疫苗回收和销毁记录保存5年以上。五、因工作人员失职、失误导致疫苗报废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018年**月**日
本文标题:报废疫苗处理记录制度(201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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