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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旅游法的渊源:法律渊源是法律规范存在的具体形式。主要包括:A.宪法B.法律(《旅游法》、《民法通则》、《合同法》、《消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C.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等)D.部门规章(《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200905、《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E.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河北省旅游星级饭店管理若干办法》)2、《旅游法》广义:调整旅游活动领域中各种社会关系的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生成时间:2013年10月1日3、旅游法的适用范围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组织到境外的游览、度假、休闲等形式的旅游活动以及为旅游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经营活动,适用本法。(1)地域范围:旅游法作为国内法,其效力仅限于我国境内的旅游活动和旅游经营活动a.在我国境内的旅游活动、本国公民境内旅游活动、外国旅游者的入境旅游活动b.在我国境内,通过旅行社等经营者组织的,由我国境内赴境外的团队旅游活动(2)调整对象(主体、行为范围)a.从事游览、度假、休闲等形式的旅游活动b.为这些旅游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经营活动主体:从事上述行为的单位、个人行为:旅游活动、旅游经营行为及其各环节,但有侧重4、旅游者权益保护的法律体系(1)旅游法;(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关于旅游者权利保护的规定。5、旅游者的权利和义务旅游者的权利: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知情权,要求旅游经营者依约履行权,受尊重权,特殊旅游者优惠权,旅游救助和求偿权;旅游者的义务:文明旅游,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告知及配合,不得非法滞留和擅自脱团、分团义务。6、旅行社设立的程序和条件【条件】《旅游法》第二十八条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申请者拥有产权的营业用房,或者申请者租用的、租期不少于1年的营业用房;营业用房应当满足申请者业务经营的需要);(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2部以上的直线固定电话;传真机、复印机;具备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旅游经营者联网条件的计算机);(三)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旅行社条例》第六条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必要的营业设施;有不少于30万元的注册资本);(四)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旅游法》第四十条导游和领队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必须接受旅行社委派,不得私自承揽导游和领队业务);(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程序】(一)基本程序:获得许可、工商登记(二)公司设立的立法原则:自由设立制度、特许制、核准制、单纯准则制、严格准则制。(三)采用核准制的原因在于旅行社经营的特殊性。(四)旅行社分支机构的设立。7、申请出境游业务的资格出境旅游业务,是指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以及招徕、组织、接待在中国内地的外国人、在内地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在大陆的台湾地区居民出境旅游的业务。旅行社经营出国旅游业务,应同时具备两个条件:旅行社取得经营许可满两年;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申请经营出国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8、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制度(1)概念:《旅游法》第三十一条旅行社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用于旅游者权益损害赔偿和垫付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紧急救助的费用。(2)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的交纳:《条例》第十三条旅行社应当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的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质量保证金,或者向作出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依法取得的担保额度不低于相应质量保证金数额的银行担保。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存入质量保证金20万元;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增存质量保证金120万元。质量保证金的利息属于旅行社所有。《条例》第十四条旅行社每设立一个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5万元;每设立一个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30万元。(3)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的赔偿范围:《条例》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使用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一)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查证属实的;(二)旅行社因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旅游者预交旅游费用损失的。《条例》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认定旅行社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旅行社拒绝或者无力赔偿的,人民法院可以从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账户上划拨赔偿款。(4)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的用途:a.旅游者权益损害赔偿;b.垫付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紧急救助的费用(5)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的交纳期限:《条例》第十七条旅行社自交纳或者补足质量保证金之日起三年内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交存数额降低50%,并向社会公告。旅行社可凭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凭证减少其质量保证金。《条例》第十八条旅行社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使用质量保证金赔偿旅游者的损失,或者依法减少质量保证金后,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应当在收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补交质量保证金的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补足质量保证金。9、旅行社的经营许可a.国内旅游、入境旅游业务经营许可b.边境、出境旅游业务经营许可《条例》第八条旅行社取得经营许可满两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可以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旅游法》第三十条旅行社不得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10、旅行社的专属服务A.包价旅游服务(旅行社专属业务)B.导游、领队服务(旅行社专属业务)C.旅游代订、设计、咨询(出境、签证手续服务为旅行社专属业务)11、导游人员管理(1)旅行社应为旅游团队委派合适的工作人员:《旅游法》第三十六条旅行社组织团队出境旅游或者组织、接待团队入境旅游,应当按照规定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2)导游和领队人员执业许可:第三十七条参加导游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相关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的人员,可以申请取得导游证。第三十九条取得导游证,具有相应的学历、语言能力和旅游从业经历,并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的人员,可以申请取得领队证。(3)导游权利保护:第三十八条旅行社应当与其聘用的导游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旅行社临时聘用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全额向导游支付本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的导游服务费用。旅行社安排导游为团队旅游提供服务的,不得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任何费用。(4)导游和领队人员执业规范:第四十条导游和领队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必须接受旅行社委派,不得私自承揽导游和领队业务。第四十一条导游和领队从事业务活动,应当佩戴导游证、领队证,遵守职业道德,尊重旅游者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当向旅游者告知和解释旅游文明行为规范,引导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劝阻旅游者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导游和领队应当严格执行旅游行程安排,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12、旅行社及其导游和领队人员的义务(1)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2)安全、质量保证义务;(3)不得实施商业贿赂的义务;(4)对旅游者个人信息保密义务;(5)报告义务;(6)提示旅游者文明旅游的义务。13、导游、领队与旅行社存在合同关系。14、旅游服务合同的概念《旅游法》第五十七条旅行社组织和安排旅游活动,应当与旅游者订立合同。旅游合同是指旅行社向旅游者提供旅游服务,双方明确其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15、旅游服务合同的特征(1)合同主体的特定性:旅游经营者---旅行社、旅游者(旅游消费者)(2)合同客体:旅游服务(3)合同内容:由《旅游法》及相关法规明确规定双务、有偿合同;要式合同;有名合同16、《合同法》对旅游合同的适用《旅游法》有规定的适用该法,没有规定的适用《合同法》总则和合同法分则相关规定,如委托合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同样适用于旅游服务合同。17、包价旅游合同是指旅行社预先安排行程,提供或者通过履行辅助人提供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导游或者领队等两项以上旅游服务,旅游者以总价支付旅游费用的合同。履行辅助人,是指与旅行社存在合同关系,协助其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实际提供相关服务的法人或者自然人。18、包价旅游合同的特征(1)合同内容中的旅游行程及相关服务是由旅行社预先安排的。(2)提供两项或两项以上的服务。(3)合同价款以总价支付。19、包价旅游合同的基本内容旅行社、旅游者的基本信息;旅游行程安排;旅游团成团的最低人数;交通、住宿、餐饮等旅游服务安排和标准;游览、娱乐等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时间;自由活动时间安排;旅游费用及其交纳的期限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纠纷的方式;法律、法规规定和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20、旅游行程单《旅游法》第五十九条旅行社应当在旅游行程开始前向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单。旅游行程单是包价旅游合同的组成部分。性质:是包价旅游合同的组成部分旅行社对旅游行程单的提供义务第五十八条包价旅游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下列内容:(一)旅行社、旅游者的基本信息;(二)旅游行程安排;(三)旅游团成团的最低人数;(四)交通、住宿、餐饮等旅游服务安排和标准;(五)游览、娱乐等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时间;(六)自由活动时间安排;(七)旅游费用及其交纳的期限和方式;(八)违约责任和解决纠纷的方式;(九)法律、法规规定和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订立包价旅游合同时,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详细说明前款第二项至第八项所载内容。21、特殊情形下包价旅游合同需具备的条款《旅游法》第六十条旅行社委托其他旅行社代理销售包价旅游产品并与旅游者订立包价旅游合同的,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委托社和代理社的基本信息。旅行社依照本法规定将包价旅游合同中的接待业务委托给地接社履行的,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地接社的基本信息。安排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导游服务费用。22、有关旅游格式合同的规定《旅行社条例》第二十九条旅行社在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时,应当对旅游合同的具体内容作出真实、准确、完整的说明。旅行社和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约定不明确或者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有利于旅游者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23、包价旅游合同的形式包价旅游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24、旅游服务合同订立的其他问题(1)旅行社在订立包价旅游合同时的说明义务(《旅游法》第58条第二款);(2)订立旅游服务合同时旅行社对旅游者投保的提示义务;(3)旅行社在包价旅游合同订立时和履行中相关事项的告知义务。《旅游法》第六十一条旅行社应当提示参加团队旅游的旅游者按照规定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旅游法》第六十二条订立包价旅游合同时,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告知下列事项:(一)旅游者不适合参加旅游活动的情形;(二)旅游活动中的安全注意事项;(三)旅行社依法可以减免责任的信息;(四)旅游者应当注意的旅游目的地相关法律、法规和风俗习惯、宗教禁忌,依照中国法律不宜参加的活动等;(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告知的事项。在包价旅游合同履行中,遇有前款规定事项的,旅行社也应当告知旅游者。25、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指保险人于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时,负有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保险人:保险公司被保险人:旅游者投保人:旅游者或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包括配偶、
本文标题:旅游法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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