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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变更一.概念、程序、原则1.1概念变更是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以工程量清单施工项目为单位,比较施工图纸、设计变更与投标时的工程量清单、招标图纸、技术条款、边界条件等两者在材料、工艺、功能、构造、尺寸、技术指标、工程数量及施工方法等方面做出的改变,这种改变引起工程量、施工方法、施工标准、施工成本等变化,按照合同约定的变更处理原则和程序,把合格工程量和合理单价进行正常结算。工程变更来自于设计变更、发包人变更和承包人提出变更。1.2工作组织1.2.1内部责任组织第一责任人:项目经理。全面组织、宏观掌控、积极策划、主动沟通。具体责任人:商务经理。具体策划、全面沟通、负责落实、实际操作。总工程师:负责与设计院联系沟通,对部分变更取得设计蓝图。测量人员:负责实际测量、做图、图纸计算和签证。施工技术部:编制工程量计算书和签证。合同部:编写工程变更建议书、报价、谈判和结算。质量部:负责变更工程量的按时验收。财务部:提供部分基础发票。项目部要建立合同工作小组,坚持变更集体策划、比较、决定,项目经理同意;建立工程变更和索赔工作制度,制度要确定责任、进行核算比较、确定工作流程、实行激励机制等。1.2.2外部沟通(1)找准责任人,实行一对一联系沟通。△总监理工程师、监理组长;建管部部长、工程处长、合同处长;设计组长是重大事项的批准人,项目经理负责联系、沟通和协商。△测量监理是土石方等工程量的核定人,测量队长负责联系和协商,必要时主管经理或项目经理主持协调和沟通。△现场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工程处主管工程师是测量以外工程量的核定人、现场验收人,技术部主任、现场工程师负责联系和沟通,必要时主管经理主持协调。△设计组长是图纸工程量、设计方案等的最终审核人,总工程师负责联系和沟通。△监理部合同工程师、发包人合同处合同工程师是单价的审核人,合同部主任负责联系和沟通,必要时项目经理主持协调。(2)书面沟通△边界条件的变化,以报告单形式(报监理)及时沟通。如地质条件、水文条件、度汛条件、发包人提前使用部分工程、与其他施工单位的配合、冬季赶工、土场变化、运输距离增加、试验标准提高、换用新材料等。报告单批复后,启动变更程序。如果批复的不合理,结合其他沟通。△施工方案变化时,以施工方案专题申报监理人。如新增施工项目、岩石爆破改机械破碎、采用商品混凝土、土方发生二次倒运、一次性特制模板使用、专业分包、超投标文件标准的温控措施等。施工方案批复后,启动变更程序。△由于设计不合理或需要改变设计方案时,以报告单和施工方案同时上报监理人进行书面沟通。如增加设计内容、改变细部设计、改变设计标准、特殊气候条件下为保证施工质量改变设计方案、赶工情况下便于施工改变设计方案等。变化设计方案报告批复后,启动变更程序。(3)沟通时注意的问题△合同概念要清楚(原则性)。△程序合法(合理性)。△切忌使对方下不了台或闹僵(灵活性)。△指令不执行或消极应付(服从性)(通用合同条款第7.4款)。△内部责任不清、内部责任履行差(责任心)。△书面(形式和证据)。△有理有节。1.3.工程变更工作程序策划事前沟通(口头、书面等)工程变更建议书yes批复NO事中沟通变更指示报价yes批复NO谈判三方签字确认(价格会签单)监理通知(签字确认)工程量计算、签证结算1.4.合同原则1.4.1合同通用条款第39条39.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7个(1)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监理人可根据工程的需要指示承包人进行以下各种类型的变更。没有监理人的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内容;2)增加或减少合同中关键项目的工程量超过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百分比;(15%或20%)3)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承包人实施);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标准或性质;5)改变工程建筑物的形式、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6)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程的完工日期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顺序;(施工方案)7)追加为完成工程所需的任何额外工作。(2)第39.1款(1)项范围内的变更项目未引起工程施工组织和进度计划发生实质性变动和不影响其原定的价格时,不予调整该项目的单价。39.2变更的处理原则(1)变更需要延长工期时,应按第17.2款和第20.2款的规定办理;若变更使合同工作量减少,监理人认为应予提前变更项目的工期时,由监理人和承包人协商确定。第17.2款:修订进度计划。第20.2款:承包人要求延长工期的处理(2)变更需要调整合同价格时,按以下原则确定其单价或合价:1)本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项目时,应采用该项目的单价;2)本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项目时,则可在合理的范围内参考类似项目的单价或合价作为变更估价的基础,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协商确定变更后的单价或合价;3)本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无类似项目的单价或合价可供参考,则应由监理人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确定新的单价或合价。39.3变更指示(1)监理人应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按第39.1款的规定及时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变更指示的内容应包括变更项目的详细变更内容、变更工程量、变更项目的施工技术要求和有关文件图纸以及监理人按第39.2款规定指明的变更处理原则。(2)监理人在向承包人发出任何图纸和文件前,应仔细检查其中是否存在第39.1款所述的变更。若存在变更,监理人应按本款(1)项的规定发出变更指示。(3)承包人收到监理人发出的图纸和文件后,经检查后认为其中存在第39.1款所述的变更而监理人未按本款(1)项规定发出变更指示,则应在收到上述图纸和文件后14天内或在开始执行前(以日期早者为准)通知监理人,并提供必要的依据。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答复承包人:若同意作为变更,应按本款(1)项规定补发变更指示;若不同意作为变更,亦应在上述期限内答复承包人。若监理人未在14天内答复承包人,则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承包人提出的作为变更的要求。39.4变更的报价(1)承包人收到监理人发出的变更指示后28天内,应向监理人提交一份变更报价书,其内容应包括承包人确认的变更处理原则和变更工程量及其变更项目的报价单。监理人认为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提交重大变更项目的施工措施、进度计划和单价分析等。(2)承包人对监理人提出的变更处理原则持有异议时,可在收到变更指示后7天内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则应在收到通知后7天内答复承包人。39.5变更决定(1)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28天内对变更报价书进行审核后作出变更决定,并通知承包人。(2)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监理人的决定取得一致意见,则监理人可暂定他认为合适的价格和需要调整的工期,并将其暂定的变更处理意见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此时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对已实施的变更,监理人可将其暂定的变更费用列入第33.2款规定的月进度付款中。但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在收到监理人变更决定后的28天内要求按第44.1款的规定提请争议调解组解决,若在此期限内双方均未提出上述要求,则监理人的变更决定即为最终决定。第33.2款:工程材料预付款。第44.1款:争议的提出。(3)在紧急情况下,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的变更指示,可要求立即进行变更工作。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指示后,应先按指示执行,再按第39.4款的规定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监理人则仍应按本款(1)、(2)项的规定补发变更决定通知。39.6变更影响本项目和其它项目的单价或合价按第39.1款进行的任何一项变更引起本合同工程或部分工程的施工组织和进度计划发生实质性变动,以致影响本项目和其它项目的单价或合价时,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要求调整本项目和其它项目的单价或合价,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确定。39.7合同价格增减超过15%完工结算时,若出现由于第39条规定进行的全部变更工作引起合同价格增减的金额,以及实际工程量与本合同《工程量清单》中估算工程量的差值引起合同价格增减的金额(不包括备用金和第37条、第38条规定的价格调整)的总和超过合同价格(不包括备用金)的15%时,在除了按第39.6款确定的变更工作的增减金额外,若还需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时,其调整金额由监理人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确定。若协商后未达成一致意见,则应由监理人在进一步调查工程实际情况后提出调整意见,征得发包人同意后将调整结果通知承包人。上述调整金额仅考虑变更引起的增减总金额以及实际工程量与本合同《工程量清单》中估算工程量的差值引起的增减总金额之和超过合同价格(不包括备用金)的15%的部分。39.8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变更(1)若承包人根据工程施工的需要,要求监理人对合同的任一项目和任一项工作作出变更,则应由承包人提交一份详细的变更申请报告报送监理人审批。未经监理人批准,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2)承包人要求的变更属合理化建议的性质时,应按第59条的规定办理。(3)承包人违约或其它由于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变更,其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第59条: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39.9计日工(1)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的方式,进行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其金额应按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提出,并经发包人确认后列入合同文件的计日工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2)采用计日工计量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列入备用金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1)项目名称、工作内容和工作数量;2)投入该项目的所有人员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3)投入该项目的材料种类和数量;4)投入该项目的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工时;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它资料和凭证。(3)计日工项目由承包人按月汇总后按第33.1款的规定列入月进度付款申请单中,由监理人复核签证后按月支付给承包人,直至该项目全部完工为止。1.4.2合同专用条款第39条39变更39.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本款中(1)项2)中,“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百分比”为20%。合同中的关键项目是指该项目合价占合同总价的2%以上。39.2变更的处理原则删除本款(2)项3)全文,并代之以:本合同《工程量清单报价表》中无类似项目的单价或合价可供参考,则由承包人根据投标报价的基础价格、水利部预算定额(水利部预算定额无参考项目的,应参考其它部颁定额)和取费标准编制补充单价,但不得重复计算摊销费,经监理人审核,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除发包人的责任外,措施项目不予调价。39.9计日工删除本款(1)项全文,并代之以:(1)计日工系指零星工作项目,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其价款按《分类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中零星工作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1.4.3技术条款主要找变更的理由:边界条件、尺寸变化、标准变化、增加的新内容等。1.4.4图纸变更理由:增加或减少、尺寸变化、施工难度增加、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施工范围变化等。1.4.5投标文件变更理由:进度计划改变、施工方法改变、超出承诺或超出做价内容等。1.5.工程变更的特点●新增内容和超出专用条款百分比以上内容;●时效性强;●策划和变更立项是关键;●工程量资料是核心;●遵守投标时基础单价和取费;●沟通是难点。1.6工程变更的分类1.6.1按照工程量分类(3类)(1)与工程量清单比较,新增的施工项目;(2)工程量清单有施工项目,而实际工程量变化超出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百分比以外的工程量;(3)计日工1.6.2按照施工项目分类(7+X)(1)开挖时出现的变更:△地下水从无到有,地下水范围增大,水量增多,排水渠工程量增加。△土质变化(土壤种类提高、部分土变岩、卵石变钙质胶结等),开挖料运输距离增加,弃渣场需要防护或边坡防护措施变化等。△由于征迁原因增加的多余量挖运(地面垃圾、拆除等),分段开挖增加的道路工程量、设备搬迁,弃渣场滞后引起的二次倒运等。△土岩分界线的变化。△清表厚度增大,强制性标准引起削坡工程量增加。△地质缺陷处理引起挖运工程量增加。(2)回填时出现的变更△清表厚度增大引起回填工程量增加。△强制性标准(堤防工程)引起回填工程量增加。△基础换填工程量或地质处理工程量。△回填料标准提高。(3)混凝土工程施
本文标题:工程变更内容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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