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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企业财务 > 第二章 国民经济分类
第二章国民经统计分类、原则与方法第一节国民经济统计分类一、国民经济分类的概念统计分组:根据统计研究的需要,将总体的所有单位按照一定的标志分为性质不同但又有联系的若干部分。国民经济分类:根据统计研究的目的,按照一定的标志把国民经济整体划分成若干部分或类别。国民经济的内涵国民经济是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全部经济活动的总和。包括两种涵义:一是指国民经济各个部门的总和,即横向联系;一是指社会产品再生产各环节——生产、分配、流通和使用的总过程,即纵向联系。从国民经济主体看,是由许许多多的企业、事业、行政单位组成,统称为经济部门;从国民经济客体来看,是由这些部门所从事的各种各样的经济活动及这些经济活动的成果构成,简称为经济活动。因此,国民经济分类就是对经济部门和经济活动进行分类,既包括对国民经济主体——国民经济部门的分类,也包括对国民经济客体——国民经济活动及其成果的分类。二、国民经济主体分类——部门分类(一)基本分类单位——常住单位是指一国经济领土上,具有经济利益中心的单位。≠领土范围的界定≠国籍的界定“经济领土”由我国政府控制的地理领土组成,它包括我国大陆的领陆、领水、领空,以及位于国际水域,但我国具有捕捞和海底开采管辖权的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还包括我国在国外的所谓领土“飞地”,即位于其他国家,通过正式协议为我国政府所拥有或租借、用于外交等目的、具有明确边界的地域,如我国驻外使馆、领馆用地;不包括我国地理边界内的“飞地”,即位于我国地理领土范围内,通过正式协议为外国政府所拥有或租借、用于外交等目的、具有明确边界的地域,如外国驻华使馆、领馆用地及国际组织用地。经济领土=地理领土+本国在国外的领土飞地-外国在本国的领土飞地经济利益中心指时间超过一年,在该国的经济领土范围内具有一定的活动场所,从事或正准备从事相当规模的经济活动。一个法人企业,如果它的全部经济活动发生在我国经济领土范围内,那么它就是我国的常住单位。一个企业虽然它的经济活动并非全部发生在我国的经济领土范围内,但在我国经济领土内建立了一个子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一年以上,则该子企业也是我国的一个常住单位。一个住户如果在我国经济领土内拥有住房,该住房为其生活的主要场所,则它是一个常住单位;一个政府单位是它行使管辖权的经济领土内的常住单位;中央政府组成单位,包括位于国外领土上的使馆、领馆、援助机构、新闻机构等都是一国的常住单位。而一国企业投资在外国领土上的企业,及位于我国经济领土上的外国使馆、领馆、援助机构、新闻机构则不属于我国的常住单位。对一国常住单位的界定,不等同于国籍的界定,也不等同于领土范围的界定。凡是与我国常住单位发生经济往来的所有外国政府、企业、金融机构、住户等为“非常住单位”。在国民经济统计中,常常称“非常住单位”为“国外”。常住单位是国民经济的统计主体,国内生产总值是常住单位生产的,分配是常住单位对要素所有者的直接分配,消费、资本形成是常住单位的最终使用,进出口是常住单位与非常住单位之间的买卖。(二)机构单位(部门)分类1.概念:机构单位是能以自己的名义拥有和处理资产、承担负债,独立从事经济活动,并与其他实体进行交易的经济实体。特点:1.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拥有货物或资产,并能与其它机构单位进行交易时转移货物或资产的所有权;2.能作出直接负有法律责任的经济决策和从事相应的经济活动;3.能以自己的名义承担负债、承担其它义务或未来的承诺,并能签定契约;4.能独立地编制出包括资产负债表在内的一套在经济上和法律上有意义的完整帐户。机构单位强调拥有财务决策权的同质性。现实经济生活中,具备机构单位条件的单位主要有两类:住户法律实体或社会实体2.机构单位(部门)分类非金融公司:具备法人资格,以盈利为目的,主要从事市场货物和非金融服务的生产,也即一般企业部门。金融机构:从事金融中介活动和金融辅助活动的所有机构单位的总体。包括中央银行、商业银行、政策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保险公司、财务公司、证券公司等。机构单位分类是对国民经济各常住单位,按其在取得收入和支配收入、筹集资金和运用资金的财务决策权的同一性质进行分类的一种方法。在SNA分类中,将经济总体的常住单位归并为“五”类机构部门:一般政府:由各种类型具备法人资格的常住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组成,包括军事单位和行政事业单位附属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不包括行政事业单位附属的法人企业。政府除负有政治责任和经济调节作用外,主要生产用于个人和公共消费的非市场服务,(并因此而发生最终消费支出)还通过税收和其它转移对收入和财富进行分配和再分配。一般不以盈利为目的。住户:经济中的自然人及非法人企业家庭,主要职责是提供劳动力、进行最终消费虽然住户是消费单位,但他们能进行任何种类的经济活动。为住户服务的非营利性机构:主要为住户从事非市场服务生产的法律实体,其主要资金来源是住户的资源捐赠。根据我国情况,没有单列这个部门。我国国民经济核算体系中,只有前四个机构部门。国外并不是国内的一个机构部门,这里是为了核算平衡的需要。所以对国外部门,并不核算它的所有经济活动,只核算与我国常住单位之间发生的交易。非常住单位(国外):不具备常住性的机构单位都是非常住单位,所有与我国常住单位发生经济往来的非常住单位的集合。(三)活动部门(基层单位)分类1.基层单位指在一个地点主要从事一种生产活动,并具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单位。基层单位不是一个能够独立拥有货物或资产、得到收入和进行支出的实体。SNA把基层单位区分为市场生产者、为自己最终使用生产者和其他非市场生产者。2.基层单位与机构单位的关系联系:二者分类的对象都是国民经济主体,即各经济部门,可能发生交叉。区别:1.范围上,一个基层单位不大于一个机构单位,往往从属于一个机构型单位,而一个机构型单位至少是一个基层型单位。2.作用上,基层型单位分类是与产品流量相联系的分类,主要用于国内生产总值与投入产出的核算;而机构型单位是与资金流量相联系的分类,用于国内生产总值、资金流量、资产负债、国民财富的核算。3.基层单位(活动部门)分类以基层单位为基本统计单位的国民经济分类,即将同一生产性质活动的基层单位归并在一起,在此基础上也就形成产业部门。三次产业分类(1)基本认识:三次产业是以产业形成的时序和劳动对象的特点加以划分。第一产业以自然资源为劳动对象的行业;第二产业将以农产品和采掘品作为劳动对象,对其进行加工或再加工的产业部门称为第二产业,包括制造业、建筑业;第三产业指广义服务业,包括一切不提供有“形”产品而为生产和生活提供服务的部门。(2)划分原则(1)以生产的产品是否有形为原则,凡生产有形产品的为第一、二次产业,凡是生产无形产品为第三次产业;(2)以生产过程与消费过程是否同时进行为原则,凡不同时进行的为第一、二产业,同时进行的为第三产业;(3)以人与自然界的关系为原则,凡产品直接取自自然界为第一产业,对初级产品进行加工和再加工为第二产业,提供服务的为第三产业。(3)我国的标准第一产业:农、林、牧、渔业;第二产业:工业、建筑业;(包括采掘业、制造业、自来水、电力、蒸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第三产业:广义的服务业(除第一、二产业以外的其它的产业)广义的服务业:第一层次:流通部门,包括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商业饮食业、物资供销业和仓储业。第二层次:为生产和生活服务的部门,包括金融保险、房地产、公用事业、旅游业,咨询信息服务业和各类技术服务业等。第三层次:为提高科学文化水平和居民素质服务的部门,包括教育文化、广播电视业,科研,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事业。第四层次:为社会公共需要服务的部门,包括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军队和警察等。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提供的三次产业分类标准–第一产业:农业,包括种植业、畜牧业、狩猎业、渔业和林业–第二产业:工业,包括制造业、采掘业、矿业、建筑业、公用事业(电力、煤气、水的供应)–第三产业:服务业,包括运输通讯业、仓储业、批发和零售贸易、金融业、科学、教育、卫生、广播电视业、公共行政、国防及社会事务、娱乐、个人服务业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对产业部门进一步细分,形成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SNA的活动部门分类标准与联合国1989年颁布的《国际标准产业分类》第三次修订本的分类标准基本一致。它将国民经济分为17个主要部门,60个大类,173个中类,301个小类。P31我国现行标准为《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我国对三次产业的划分始于1985年。当时为了适应建立国民生产总值统计的需要,国家统计局向国务院提出了《关于建立第三产业统计的报告》,报告中首次规定了我国三次产业的划分范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家统计局的报告(国办发[1985]029号)。该报告中提出的我国三次产业划分的方法一直延续使用至2003年。为了及时准确地反映我国三次产业的发展状况,同时更好地进行国际比较,国家统计局在2002年修订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国家标准的基础上,对原三次产业的划分范围进行了调整,制定了新的《三次产业划分规定》。李德水谈“新的三次产业划分”:03年5月主要变化有两个方面:第一,根据经济活动性质,新的三次产业划分规定将农、林、牧、渔服务业从原第三产业划归了第一产业。所谓农、林、牧、渔服务活动是指围绕农、林、牧、渔业产前产后的相关服务活动,它是农、林、牧、渔业生产活动中不可或缺的支持性活动,例如灌溉、打药等防治病虫、鼠害的服务活动,外租机耕、机器收割等,是与农业生产密不可分的连续性生产活动,而且很多活动是由农民自行完成的。另外,国际组织和多数国家一般都没有将农、林、牧、渔服务活动分离出来划入第三产业,而是将其随农、林、牧、渔业一同归入了第一产业。这样调整,也有利于国际比较。第二,新的三次产业划分规定不再对第三产业划分层次。之所以取消层次划分,首先是由于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原划分方法中第三产业四个层次之间的界限已不很清晰;其次是《三次产业划分规定》是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国家标准为基础制定的,行业分类的划分层次非常明确,完全能够满足三次产业统计的需要;社会各界也认为继续划分四个层次必要性不大。国际上对三次产业的划分:据了解,目前国际上对三次产业的划分没有统一的标准。但多数国家和国际组织划分的三次产业范围大体是一致的。即将农、林、牧、渔业划为第一产业;将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以及建筑业划为第二产业;将其他行业划为了第三产业。国家统计局制定《三次产业划分规定》时,查阅了大量有关资料,并参照了多数国家和国际组织的作法,对我国的原划分方法作了修订。虽然多数国家划分的三次产业范围大体是一致的,但也有一些国家的划分与其他国家存在差异,如日本就将采矿业划入第一产业。因此,在进行国际比较时应该注意范围上的差别。三、国民经济客体分类(一)国民经济活动分类最基本最重要的就是按国民经济再生产的四个环节,将国民经济分为四类——生产活动、流通活动、分配活动和使用(消费)活动。国民经济客体是指国民经济各部门从事的各种各样的经济活动及活动成果。(二)国民经济成果分类产品物质产品货物货物产品货物性服务服务非物质产品非货物性服务货物性服务:指商业、货运和生产性邮电。中间产品最终产品二、经济交易及分类交易是机构单位之间依共同协议的相互作用,或是一机构单位内部的行为。有交换、转移、内部交易三种形式。非金融交易金融交易按是否形成债权债务非货币交易货币交易按是否以货币单位表示交易所有的货币交易都是机构单位之间相互作用,包括:货物和服务消费支出、证券的获得、工资和薪金、利息、红利和租金、现金转移收支等。非货币交易可能是双边交易,也可能是一个机构单位内部的行为(内部交易),双边交易包括易货贸易、实物报酬、实物报酬以外的实物支付和实物转移;内部交易包括居民自己生产自己消费的货物、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进行交易的双方机构单位常称为“交易者”。金融交易是与机构单位之间和机构单位与国外之间金融债权的产生和清偿有关的交易,包括:货币黄金和特别提款
本文标题:第二章 国民经济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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