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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化工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规定(试行)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护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学生包括在学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本科和高职(专科)学生。第三条学生在校内外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适用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本规定中的违纪行为,是指违反学校各项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第四条对学生的处分决定,必须依据已有的规章制度、按照规定的程序作出;必须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危害后果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第五条对于任何一个学生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在适用本规定上一律平等。第六条学校校规没有相关规定,但学生主观上为故意且已产生一定危害后果的,可以比照最相类似的条款予以处理。第七条对于实施了违规、违纪行为或其他有一定危害后果的行为,但按规定不予处分的学生,学生工作办公室或者学生所在学院有权根据其主观过错,给予通报批评或者采取其他教育措施,督促其转变思想、改正错误。第八条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第九条留校察看期一般为六个月至一年。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考察,在留校察看期间有悔改和和进步表现者,期满后终止察看;有突出贡献者,经本人申请,学院审核,学校批准,可提前终止察看,但察看期不得少于三个月;留校察看期间表现不好的,可延长察看期,一般延长半年,但以延长一次为限;经教育不改者,应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受留校察看处分的毕业班学生,不能在毕业前给予解除者,不能毕业,按结业处理。察看期满后,由工作单位鉴定,学校同意后,换发毕业证书。第十条学生实施违法、违规、违纪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一)事后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危害后果的;(二)事后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有悔改表现,且危害后果轻微的;(三)配合有关部门查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受他人诱骗、胁迫从事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五)未满十八周岁的学生从事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六)其他依照校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的情形。第十一条学生实施违法、违规、违纪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分:(一)事后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的;2(二)屡次实施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三)勾结校外人员,实施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四)在共同实施违法、违规、违纪行为中起组织、领导、策划作用的;(五)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学生实施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六)其他依照校规可以从重处分的情形。第十二条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两条以上处分规定的,从一重处断。第十三条为他人从事违法、违规、违纪行为提供信息、场所、工具或进行掩盖等活动的,比照从事违法、违规、违纪行为者从轻处理。第十四条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曾受过两次处分,第三次违法、违规、违纪时,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曾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受记过以上处分,第二次实施应受记过以上处分行为者,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十五条凡受处分者,应同时受到下列处理:(一)其实施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属于某种奖励或奖学金评定中否定条件之一者,取消参加学校和学院该次该种奖励、奖学金评定的资格;(二)学士学位的授予按《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的相关规定处理;(三)博士、硕士学位的授予按照《北京化工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处理;(四)有其他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第二章具体处分规定第一节不法行为的一般规定【本规定中不法行为,泛指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第十六条学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下列行为,属于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情形:(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组织、策划或参与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学校管理秩序,从事破坏安定团结的活动;(二)张贴、投递、散发大小字报、反动传单,以及通过其他途径散布反动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三)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七条学生触犯国家刑事法律,构成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十八条学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或修订后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下同),被公安机关处罚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性质恶劣,受到拘留处罚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本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九条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以及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受到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者,视其情节3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本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以及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本应受行政处罚,但是公安机关或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决定交由学校自行处理者,学校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其应受处罚的档次,比照上述第十六条至第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理。本文件有直接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一条构成民事侵权,损害国家、集体、组织或个人的合法权益,且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的,视其情节轻重,可以给予留校察看以下的处分。本文件有直接规定的除外。第二节某些不法行为的具体规定【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第二十二条参与打架斗殴的,视其情节轻重,分别处分如下:(一)殴打他人未致伤或致轻微伤的,给予记过处分;致他人轻伤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致他人重伤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二)用言辞侮辱、挑逗或其他方式引起事端、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予警告处分;(三)唆使他人打人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四)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事态扩大或造成他人伤害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五)打架后,唆使、纠集他人报复或寻衅闹事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六)报复、威胁或殴打证人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七)为打架斗殴提供器械的,视其后果严重程度,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以上行为,触犯国家刑事法律,构成犯罪的,按照本文件第十七条的规定处理。第二十三条参与打架斗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比照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各项规定,从重处分:(一)为打架斗殴的预谋者或策划者;(二)勾结校外人员打架斗殴的;(三)持械斗殴的;(四)聚众斗殴的;(五)参与打架斗殴并作伪证的;(六)先动手打人的;(七)殴打他人致伤不按有关规定或者有关部门的裁定(数目、时间等)交纳赔偿金的。第二十四条隐匿、毁弃、私拆或冒领他人信件、包裹或汇款单等,或者非法占有、非法处理他人的通知、邮件、电子邮件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第二十五条谩骂、侮辱或者诽谤他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处分;4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第二十六条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第二十七条用信函、电话或者电子邮件等手段或者直接恐吓、威胁他人,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侵犯公私财产权利、知识产权的行为】第二十八条盗窃或者抢夺公私财物的,视其情节轻重,分别处分如下:(一)涉及金额在二百元以下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二)涉及金额超过二百元,不超过一千元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三)涉及金额一千元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四)盗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第二十九条勒索公私财物或者聚众哄抢公私财物的,视其情节轻重,分别处分如下:(一)涉及金额在二百元以下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二)涉及金额超过二百元,在一千元以下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三)涉及金额超过一千元,不超过二千元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四)涉及金额二千元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第三十条诈骗公私财物的,视其情节轻重,分别处分如下:(一)涉及金额在五百元以下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二)涉及金额超过五百元,在一千元以下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三)涉及金额超过一千元,不超过三千元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四)涉及金额三千元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第三十一条侵占公私财物的,视其情节轻重,分别处分如下:(一)涉及金额在一千元以下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二)涉及金额超过一千元,在三千元以下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三)涉及金额超过三千元,不超过一万元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四)涉及金额一万元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第三十二条故意损毁、破坏公私财物和公共设施的,视其情节轻重,分别处分如下:(一)涉及金额在五百元以下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二)涉及金额超过五百元,在二千元以下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三)涉及金额超过二千元,不超过五千元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四)涉及金额五千元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一)未经许可,私自转让、许可使用学校知识产权的;(二)违反保密规定,泄漏学校科技成果,包括技术秘密的;(三)有其他违反学校关于知识产权规定的行为,使学校权益受到损失的。【损害学校声誉的行为】5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损害学校声誉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一)未经许可,在个人商业活动中,公开在招牌、广告、海报、文件等有关宣传材料上使用学校的名称或者标识的;(二)擅自代表学校、学院等机构或者学生组织等名义对外发布公告、新闻或者做出不负责任承诺的;(三)擅自代表学校、学院等机构或者学生组织等名义在社会上参加活动的;(四)有其他损害学校声誉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违反学习纪律的行为】第三十五条未经批准,离校连续4天的,给予警告处分;连续6天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连续8天的,给予记过处分;连续10天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未经批准,离校连续两周或累计四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按照学生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三十六条有剽窃、抄袭或者伪造实验数据、计算结果等学术不端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对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参照学生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或者学术委员会等学术权威组织的认定。第三十七条违反考试纪律的,视其情节轻重及认错程度,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违反考试纪律构成考试作弊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对于违反考试纪律以及违反考试纪律构成考试作弊的认定,参照《北京化工大学考场规则》。第三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一)盗窃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二)由他人代替考试或者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三)有组织作弊的;(四)使用通讯设备作弊的;(五)再次作弊的;(六)有其他严重作弊行为的。【妨害学校管理秩序的行为】第三十九条明知是赃物而购买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第四十条故意作伪证或者销毁、隐匿证据,使调查造成困难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第四十一条伪造、变造、出卖、购买各种证件、证书、证明文件、印章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转借各种证件、证书、证明文件、印章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第四十二条违反校医院有关公费医疗的规定,弄虚作假的(如修改处方、6药方、开假报销单、开假证明等),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第四十三条违反学生住宿管理规定的,视其情节轻重,分别处分如下:(一)未经批准,私自占用学生宿舍或出租床位,没收不法收入,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二)未经批准留宿校外人员,
本文标题:北京化工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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