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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凡专业培养方案中设置的课程均要进行考核。第二条凡本校在籍学生必须参加所修课程的考核,考核通过后方可获得相应学分。第三条课程考核应侧重检验学生灵活运用知识的能力、综合应用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创造性解决问题的能力等。第二章考核类型与形式第四条课程考核分为考试与考查两种类型。考试一般采用笔试、口试或笔试加口试等形式;考查可根据课程特点,采用笔试、口试、论文、创作、设计等形式。课程考核类型必须在专业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中明确规定。第五条在满足考核要求的前提下,鼓励教师对课程考核进行改革。课程考核改革方案须经系和二级学院研究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第三章试卷(题)库建设与管理第六条各专业系应依据教学大纲制订考核命题计划和评分标准。命题范围和考核内容应符合教学大纲的要求。试题量、难易度和覆盖面应适当,具有区分度和一定的难度。试题题意应清晰明确,数据和资料应准确,文字应简练。第七条考试课程应建立试卷库或试题库。通识必修课程、专业基础课程原则上应建立试题库。第八条试卷(题)库由课程归口的二级学院负责管理。试卷(题)库管理人员由二级学院指定。第九条存放课程试卷(题)库的计算机要设定安全密码,试卷(题)库管理人员须对试卷(题)库保密工作负责。第十条期末考试、补考和重修考试原则上应从试卷(题)库抽卷或组卷。抽卷时应采取随机抽卷,不得指定抽取试卷。第十一条二级学院应指定专人负责试卷的送印、取回和密封。试卷必须在校内文印中心印刷。文印中心必须严格执行试卷收发登记制度。第十二条试卷属学校机密材料,二级学院和文印中心必须对试卷送印、印刷、运输、封存等各环节的安全保密工作负责。第十三条各二级学院和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教师和员工的保密教育,防患于未然。试卷(库)或试卷失密,必须及时报告二级学院和教务处。对于失密责任人,学校将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第四章考试组织第十四条教务处负责统筹学校各类考试的组织与管理工作。第十五条各二级学院必须按照学校的统一部署,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好考试安排,并将考试安排汇总报教务处。第十六条各二级学院负责将考试安排及时通知到相关学生和监考教师。各门课程的考试必须在预先安排好的时间和地点进行,未经批准不得任意变动。第十七条统考课程按照下述方式安排监考教师:各考场由课程所属二级学院指定一名专业教师担任主监考,由班级所在二级学院指定一名教师担任辅助监考。第十八条考试期间,学校和二级学院应分别成立巡视组,对考试组织和考风考纪进行督察,当天上报或处理发现的违纪行为,并做好巡考记录。第五章监考教师职责第十九条监考是教师教学工作的组成部分。监考教师必须服从二级学院或教务处的安排,按时参加监考,维护考场纪律,保证考试顺利进行。第二十条监考教师因故不能参加监考,应至少提前一天向二级学院请假,由二级学院另行安排监考人员。第二十一条监考教师考前应做好以下准备工作:(一)考前30分钟到规定地点领取试卷,提前15分钟进入考场。(二)对考场进行整理,清除课桌内及周围的书籍、讲义、笔记本、纸张等物品。(三)按考试要求排好座位,安排学生在指定座位就座,将考生携带的书包、通讯器材(手机、智能终端)、电子词典等集中存放。(四)检查考生身份证件,核对考生身份,清点应考人数和实考人数。(五)宣布考场纪律。(六)考试前5分钟将密封的试卷拆封,并进行清点。发现遗漏应立即报告,正式开考时发卷。第二十二条在考试过程中,监考教师应注意以下事项:(一)对试题内容不作任何解释,不允许向学生示意答案。学生对试题字迹不清的地方提出询问时,可给予说明。(二)维护考场纪律,预防作弊。如考生有违反考场纪律的倾向,监考教师应立即向学生提出警告;如考生有作弊行为,监考教师应立即停止其考试,保存作弊证据,并在考试后及时上报。(三)严格掌握时间,不得随意延长或缩短考试时间。提醒和督促学生按时交卷。(四)做好考场的监督、巡查工作。不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不无故离开考场。不允许干扰学生考试,禁止在考场内吸烟。不得在监考时读书、看报、接打电话、发信息等。第二十三条考试结束后,监考教师要收齐、整理好试卷,确保收回的试卷与发出的试卷相符。如发现缺少试卷,务必立即追回。监考教师要填写《考场记录表》,一份交二级学院备查,一份随试卷存档。第六章考试纪律与考场规则第二十四条学生应遵循以下考试纪律与考场规则:(一)学生必须听从监考教师的安排。凡不听从监考教师安排者不得参加考试,该课程以零分记。(二)学生必须携带在有效期内的身份证(临时身份证、派出所出具的身份证明同样有效)于考试前15分钟进入考场,有关证件应放在桌面以备核查,证件不齐者不允许参加考试。(三)学生进入考场后,未经许可携带的课本、参考资料、练习本、纸张、书包、手机及电子设备等,一律放在监考教师指定的地方,课桌上只放置必要的文具用品。考试时不允许使用电子记事本、电子辞典、掌上电脑、有文字存储功能的计算器(有特殊规定的除外)以及通讯工具等。(四)学生应按指定位置入座,考试中不得擅自移动座位。(五)迟到15分钟及以上者,不得进入考场。考试30分钟后方可交卷离开考场。(六)考试过程中,学生原则上不得离开考场。如因特殊原因必须离开的,需经监考教师批准。同一时间内只允许一位学生离开考场。(七)学生在考试过程中应保持安静,不得互相交谈、左顾右盼。未经监考教师许可,不得互相借用任何物品。(八)如有试卷分发差错、试题字迹模糊不清等问题,学生可举手向监考教师询问。涉及试题答案的内容不得询问。(九)答题时一般用黑色或蓝色签字笔、圆珠笔书写,字迹应工整清楚。不允许用铅笔答卷(辅助作图、填涂答题卡除外)。除在规定的地方填写自己的姓名、学号外,在试卷上不得作其他任何标记。答题在草稿纸上无效。(十)学生交卷后应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内逗留,不得在考场附近谈话、说笑。考试结束铃响,学生应立即停止答卷。第二十五条学生如违反考场纪律、作弊或为他人作弊提供条件,按《潍坊科技学院学生管理规定》有关条款处理。第七章成绩评定与管理第二十六条成绩记载与评定(一)考试课程成绩总评采用百分制记载,满60分者为及格,及格及以上者取得该课程学分。(二)实践类课程总评成绩采用五级制记载,即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分别对应百分制成绩90-100、80-89、70-79、60-69、0-59,及格及以上者取得该课程学分。(三)为全面反映学生学习的质量,采用课程学分绩点和平均学分绩点作为学生课程考核的综合评价指标。1.课程成绩与绩点的对应关系百分制记载办法计算公式为:成绩60,绩点=0;成绩≥60,绩点=(成绩-50)/10。五级制记载办法对应关系为:等级制不及格及格中等良好优秀绩点0.01.52.53.54.52.课程学分绩点与平均学分绩点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数×对应绩点。Σ(课程学分数×课程绩点)平均学分绩点=——————————————Σ课程学分数(四)各类课程总评成绩由期末考核成绩、平时成绩、实验成绩(或课内实践成绩)等分项成绩构成,各分项成绩所占比例由专业系或二级学院确定。1.课程的平时成绩是指对学生平时的出勤、听课、完成实验、课外作业、课堂讨论、平时测验等情况做出的综合评定。2.实验成绩依据实验的预习、操作、报告、期末考核成绩评定。考核课程中如包含实验环节,实验部分考核及格后方可参加理论考核。3.凡有作业、实验、实践环节的课程,学生必须按时交作业、完成实验或实践报告,方可参加考核,抄袭作业视同未交作业。缺交量达全学期总量的三分之一者,取消其考核资格,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算,必须重修。4.学生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本学期总学时数的三分之一时,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算,必须重修。(五)学生未参加考试且未办理任何手续的课程成绩标记为“缺考”,总评成绩以零分计。(六)学生作弊或违纪的课程期考成绩标记为“作弊”或“违纪”,总评成绩以零分计。(七)课程的补考成绩以卷面成绩记载,但按60分计算绩点。(八)对于不及格课程,经重修考核成绩合格的,按实际考核成绩记入成绩档案;考试及格但对成绩不满意可按规定申请重修,重修成绩及绩点以最高一次记载。重修课程的总评成绩由卷面成绩和平时成绩构成,并以此计算学分绩点。第二十七条成绩录入与存档(一)任课教师一般应在课程考核后三个工作日内,完成成绩评定和录入教务管理系统工作。(二)任课教师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及时进行成绩评定及录入工作的,应提出书面申请,由任课教师所在二级学院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安排其他合适教师按时进行成绩评定和成绩录入。(三)成绩录入后,任课教师须从教务管理系统中直接打印成绩表,签名后提交学生班级所在的二级学院和教务处存档。成绩表不得涂改。(四)各二级学院按有关规定对成绩表分类存档。第二十八条成绩复查与更正(一)学生如对课程成绩有疑问,可在该课程考核成绩公布后至下一学期开学二周内向本人所在二级学院提出复查申请。经批准后,由承担课程的二级学院负责复查,并及时告知学生核查结果。超过规定期限,不再受理复查申请。(二)由于试卷批改或录入导致的成绩错误,一经核实,必须予以更正。成绩更改须填写《成绩更正审批单》,说明更正原因,经任课教师、开课系(部)主任、开课二级学院教学院长(主任)确认签名,报教务处批准后执行。第二十九条成绩公布、查询与成绩证明的出具(一)学校在教务管理系统中提供学生课程成绩查询,不再另行公布。学生凭本人账号和密码登录查询。(二)各二级学院应及时查询本学院班级成绩,并负责通知相关学生做好课程补考或重修准备。(三)在校学生因出国、就业等原因,需要学校出具成绩证明的,可在所属二级学院打印成绩单并加盖二级学院印章后,提交教务处加盖教务处印章。毕业生的成绩到学校综合档案室查询。第三十条任课教师对试卷评阅、成绩评定、成绩录入等全过程负责,二级学院对本学院所有任课教师的成绩评定、录入、归档等工作的规范性负责。第八章缓考、补考与重修考试第三十一条缓考(一)学生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的,应提交相关证明和“缓考申请表”,经批准后可缓考。(二)因事缓考一般不予批准。因急病或其它不可抗拒的原因临时不能参加考核,原则上应在考核后三天内补办缓考手续,否则视为缺考。(三)缓考与下学期开学后的补考同时进行,缓考成绩按正常考核对待,但应注明“缓考”。缓考不及格者不再补考,必须重修。未按时参加缓考的,视为自动放弃。第三十二条补考(一)理论课程考核不及格者,如在该课程考核中无缺考、作弊等行为,可以参加补考。(二)课程设计、实习等实践教学环节考核不及格者,不予补考,必须重修。(三)课程的补考一般在下一学期第二周前完成。通识必修课程的补考由通识学院统一安排,学科及专业基础课程、专业课程的补考由二级学院自行安排。(四)补考不及格者,可申请重修,参加重修考试。第三十三条重修及重修考试学生所修课程,经补考后仍不及格,必须重修。如在课程考核中出现缺考、作弊或违纪等行为,至少六个月后方可申请重修该课程。学生对已及格取得学分的课程成绩不满意的也可申请重修该课程,已取得学分的通识选修课程或实践环节课程,不允许重修。(一)重修方式1.组班重修。通识必修课程考核不及格人数达30人及以上,学科与专业基础课程、专业课程不及格人数达20人及以上,需要组班重修。通识必修课程由教务处、通识学院负责安排重修。学科与专业基础课程、专业课程由开课二级学院负责安排重修。2.跟班或辅导重修。因人数不足无法单独开班的课程,学生可以选择跟班重修或辅导重修。跟班重修由开课二级学院负责将学生编入下一年级同门课程所在班级听课并参加该课程考核;辅导重修主要针对课程重修学期未开设该课程或因上课时间冲突不能参加跟班重修的课程,采取教师辅导的方式进行,由开课二级学院负责安排合适的教师进行课程辅导重修,并进行考核。(二)重修安排1.课程重修原则上采取跨学期选课,即当学期所修课程在下一学期不得重修。每学期第3周,由各二级学院通知并指导学生重修选课。学生应关注教务处网上发布的选课通知,在规定时间内登录教务处选课系统进行选课(网上报名),以获得课程重修资格。每生每学期重修课程原则上不超过3门。2.开课二级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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