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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贯彻《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实施细则2020-05-2813:27:17来源:河南日报河南省贯彻《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实施细则(2020年5月6日省委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2020年5月17日省委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坚持和加强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扎实做好新时代政法工作,更好服务保障河南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根据《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含济源示范区党工委,下同)、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位党组(党委)领导和组织开展政法工作。第三条全省政法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履行各项职责任务、落实各项制度规定,把党的领导贯彻到政法工作各方面和全过程。扎实推进平安河南、法治河南建设,加强过硬政法队伍建设,推动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提高智能化建设水平,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力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确保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为谱写新时代中原更加出彩的绚丽篇章创造安全的政治环境、稳定的社会环境、公正的法治环境、优质的服务环境。第二章地方党委对政法工作的领导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应当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政法工作大政方针,执行党中央和省委以及上级党组织关于政法工作的决定、决策部署、指示等事项,加强对本地政法工作的领导。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应当以贯彻党中央精神为前提,对本地政法工作中的以下事项,落实领导责任:(一)统筹政法工作中事关维护国家安全特别是以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为核心的政治安全重要事项;(二)统筹维护社会稳定工作,健全完善维护社会稳定工作机制,加强社会稳定形势分析研判和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及时妥善处理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事项和突发事件;(三)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各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省市县三级平安建设工作机制,组织政法单位和相关部门资源力量,统筹推进本地平安建设工作;(四)统筹推进本地法治建设,健全完善依法治省(市、县)职能体系,充分发挥全面依法治省(市、县)委员会职能作用,推动政法单位依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五)统筹规划平安建设、法治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实行同部署、同推进、同督促、同考核、同奖惩;(六)组织实施党中央关于政法改革方案,推动完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和政法工作运行体制机制;(七)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提高社会治理现代化水平;(八)完善党委、纪检监察机关、党委政法委员会对政法单位的监督机制,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保证宪法法律正确统一实施;(九)加强党对政法队伍建设的领导,完善党委统一领导、政法单位主抓、有关部门各司其职的政法队伍建设工作格局;(十)完善政法工作保障机制,改善执法司法条件,落实保障政法干警依法履职有关制度和政策,适应政法工作形势和任务的需要;(十一)本地政法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应当选优配强政法机关领导班子,党委政法委员会书记由同级党委常委担任,党委政法委员会专职副书记按照有关规定配备。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应当具备法学专业知识和法律职业经历。全面落实公安机关主要负责同志由同级政府副职兼任制度,重点推进县级公安局长“进班子”。第三章地方党委政法委员会的领导第七条地方各级党委政法委员会作为党委领导和管理政法工作的职能部门,在同级党委领导下履行职责、开展工作,应当把握政治方向、协调各方职能、统筹政法工作、建设政法队伍、督促依法履职、创造公正司法环境,带头依法依规办事,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以及地方党委工作要求贯彻落实,保证宪法法律正确统一实施。主要职责任务是:(一)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以及省委工作要求,完善和落实政治轮训和政治督察制度,切实加强政法机关政治建设。(二)贯彻党中央和省委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研究协调政法单位之间、政法单位和有关部门、地方之间有关重大事项,统一政法单位思想和行动。(三)加强对政法领域重大实践和理论问题调查研究,提出重大决策部署和改革措施的意见和建议,协助党委决策和统筹推进政法领域改革等各项工作。(四)了解掌握和分析研判社会稳定形势、政法工作情况动态,创新完善平安建设工作协调机制,推进市域社会治理创新,健全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推动落实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协调推动预防、化解影响稳定的社会矛盾和风险,协调应对和妥善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统筹推动反渗透、反颠覆、反分裂斗争。(五)加强对政法工作的督查,统筹协调和推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稳定、反邪教、反暴恐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实施。(六)检查政法单位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省委工作要求以及法律法规的情况,支持和监督政法单位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七)协助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加强政法单位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向党委及其组织部门提出加强政法单位领导班子建设的意见建议,配合做好政法单位领导干部考察、管理等工作;协助党委组织部门完善落实市县两级法院、检察院、公安局主要负责同志和重要副职易地交流任职制度,健全执法司法关键岗位、人财物重点岗位定期轮岗交流制度,推动政法领导干部交流轮岗常态化。(八)协助党委和纪检监察机关做好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建立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位与纪检监察机关工作衔接、协作配合制度,统筹推进政法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政法队伍建设;督促指导政法单位建立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违纪违法线索向纪检监察机关通报机制,纵深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九)派员列席同级政法单位党组(党委)民主生活会,及时掌握政法单位领导班子政治、思想、作风状况,指导政法单位加强党的建设和领导班子建设,督促政法单位班子成员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十)落实各级国家安全领导机构、全面依法治国领导机构的工作部署,支持配合其办事机构工作;指导政法单位加强平安河南、法治河南等重大问题研究,提出建议和工作意见;指导和协调政法单位开展维护政治安全、执法司法、创新社会治理等有关工作。(十一)掌握分析政法舆情动态,指导和协调政法单位和有关部门做好依法办理、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等相关工作,推动政法网络新媒体发展。(十二)统筹指导并推动政法机关网络安全工作和智能化建设。(十三)完成党委和上级党委政法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任务。第八条乡镇(街道)党组织应当配备政法委员,政法委员的主要职责任务是:(一)协助乡镇(街道)党组织指导督促辖区政法工作,支持和监督政法单位派驻机构依法行使职权;(二)统筹协调基层社会治理相关事项,指导乡镇(街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工作,推动基层平安建设、法治建设;(三)分析研判乡镇(街道)社会稳定形势,组织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协调处置辖区突发公共安全事件,推动反邪教、反暴恐工作落实;(四)统筹政法单位派驻机构、乡镇(街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和基层社会力量,共同做好群防群治、联防联控、共建共享等工作;(五)完成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党委政法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任务。第九条任免党委政法委员会书记,应当由同级党委先行书面征求上一级党委政法委员会的意见。乡镇(街道)政法委员一般由乡镇(街道)党委副书记兼任或党委委员担任。任免乡镇(街道)政法委员,应当征求县级党委政法委员会的意见。第十条地方各级党委政法委员会以及乡镇(街道)政法委员指导、支持、督促政法单位在宪法法律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上级党委政法委员会指导下级党委政法委员会工作,县级党委政法委员会指导乡镇(街道)政法委员工作。第十一条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由同级党委政法委员会和乡镇(街道)政法委员负责工作统筹、政策指导,应当配备与其职责任务相适应的工作力量。第十二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作为整合社会治理资源、创新社会治理方式的重要工作平台,主要功能是:(一)统筹平安建设成员单位资源和力量,推进社会治理创新,组织开展基层和行业平安创建,增强基层社会治理合力;(二)组织协调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推动解决涉及跨部门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事项;(三)组织、协调、指导开展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指导推动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四)组织开展平安建设考核评价和法治宣传教育等;(五)完成党委交办的其他任务。第四章政法单位党组(党委)的领导第十三条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或者本系统政法工作的领导,认真贯彻党中央关于政法工作的大政方针,严格执行党中央和省委以及上级党组织关于政法工作的决定、决策部署、指示等事项。第十四条政法单位党组(党委)的主要职责任务是:(一)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严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以及省委工作要求,坚决维护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二)遵守和实施宪法法律,带头依法履职,推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尊严和权威;(三)研究影响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大事项或者重大案件,制定依法处理的原则、政策和措施;(四)研究推动本单位或者本系统全面深化改革,研究制定本单位或者本系统执法司法政策,提高执法司法质量、效率和公信力;(五)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加强本单位或者本系统党的建设和政法队伍建设;(六)研究事关本单位或者本系统政法工作全局的重大事项;(七)完成上级党组(党委)和党委政法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任务。第十五条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应当健全和落实在执法办案中发挥领导作用制度、党组(党委)成员依照工作程序参与重要业务和重要决策制度,完善议事规则和决策机制,健全对执法司法活动和重大案件的监督管理机制,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宪法法律正确统一实施。第五章请示报告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和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位党组(党委)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和汇报重要工作,一般应当同时抄报同级党委政法委员会。第十七条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应当及时向同级党委请示以下事项:(一)关系本地本单位本系统政法工作全局和长远发展的重大事项、重大政策措施;(二)涉及国家安全特别是以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为核心的政治安全重大事项;(三)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四)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五)政法领域深化改革方案、地方重大立法建议和拟制定的重大执法司法政策;(六)拟制定的政法队伍建设重大政策措施;(七)拟以同级党委名义举办的会议、印发的文件,拟召开的系统性重要会议;(八)政法工作中的其他重大事项。第十八条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应当及时向同级党委报告以下事项:(一)党中央和省委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决策部署、指示等重大事项贯彻落实重要进展和结果情况;(二)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的事关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社会政治稳定和民生权益的重大问题;(三)拟向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政府报告的重大工作,需要征求同级政协意见的重要工作;(四)年度工作情况,重大工作部署及推进情况;(五)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突发案(事)件进展和结果情况,涉及本单位或者本系统的重要舆情及处置情况;(六)加强政法队伍建设的重大举措、重要干部人事情况;(七)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和特殊困难;(八)应当报告的其他事项。第十九条政法工作总体情况、党委政法委员会牵头办理或者统筹协调的重大事项情况,由党委政法委员会统一报告同级党委,政法单位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党委请示报告政法工作重大事项。第二十条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应当向同级党委政法委员会、下级党委政法委员会应当向上级党委政法委员会请示以下事项:(一)涉及政法工作大局、需要提请同级或上级党委政法委员会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二)有关地方、部门之间存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