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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解读第一章统一标准的编制第一节标准改革的方针即十六字方针:“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1、验评分离:“验收与评定分离,验收与评优分离”传统的施工类标准规范分为:“施工及验收规范”和“检验评定标准”。现在,将其中“验收”类内容集中起来编制《验收规范》;而将其中属于施工技术,检查评定的内容分离出来作为非强制性的标准规程或企业标准。原验评标准的“评优”的内容分离出来单独处理。2、强化验收:“验评分离”的最终目的是“强化验收”,即提高验收在施工质量控制中的主导作用。3、完善手段:验收规范利用近年来检测技术发展所能提供的先进手段,强化各种原材料的检验以及生产工艺过程中关键工序的检验和不同工序之间的交接检验;同时还增加在施工过程中随机抽查的见证检测及对施工后形成的工程实体进行实体检验两个检查层次。4、过程控制:根据强化验收的原则,从施工之初的原材料进场开始,就应按检验批进行验收。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凡是重要的关键工序完成之后,或下一工序开始之前,都应通过“验收”来对其质量状态加以确认(自检、交接检),符合要求后方可继续进行。第二节统一标准的编制一、施工类标准规范体系施工技术规范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建筑评优标准施工及验收规范检验评定标准二、统一标准的作用:1、统一各专业验收规范。使其从验收层次、验收方法到验收条件等各方面都服从基本统一的格式体例,从而使验收过程协调一致,有条不紊。2、确定单位工程的验收方式。各专业验收规范只能完成分部(子分部)工程的验收,难以解决全部工程的整体验收问题。完整的建筑工程验收—-单位工程的竣工验收,也只能在统一标准中给出验收方法,加以解决。三、统一标准的支撑体系标准的支撑体系共分三个层次:专业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技术规程及检测标准;工法、操作规程及管理标准等。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一节总则、术语一、编制目的:“为了加强建筑工程的质量管理,统一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保证工程质量。”“统一”两个字是关键。建筑工程的专业众多、过程繁复,本标准的目的就是以相同的方法、手段、程序统一处理这些问题。这就决定了本标准只能是高度概括的指导性标准。二、应用范围:“标准适用于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验收”两个字是关键。与原标准规范比较,“施工”二字虽然仍在,但已不是主体,而仅为“质量”的限定词,仅说明是“施工质量”的验收,而并非其他质量的验收。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各专业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施工技术规程试验检测方法标准工艺标准工法操作规程基本试验标准检测规程管理标准评优标准第二节基本检验规定一、现场质量管理1、质量管理的要求:标准第3.0.1条要求,任何施工单位及其施工现场,作为质量管理的最起码要求,必须做到“三有”,即“有标准”、“有机构”、“有制度”。1、“有标准”是指应有与现场施工相关的所有标准规范,这是进行工程质量验收的最基本条件。2、“有机构”是指每一施工现场均应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做到人员组织上落实。因为任何现场管理和质量控制都是需要有组织并分工明确的人来完成的。这里应该强调“健全”二字。其表明不仅要求质量管理机构严密,而且实际上还能够有效地运行,真正发挥应有的作用。3、“有制度”是指有完善的检验制度和评定考核制度。制度是指导有关人员进行实际工作的具体措施。标准要求应该有落实到每一个检验人员的责任制度,有制度才能实现对施工全过程的有效控制。这里不仅包括各施工环节的验收制度;还应包括施工单位内部进行质量控制的评定考核制度。因为这是“验收”的基础,对于质量同样是很重要的。二、施工质量控制标准根据全过程质量控制的思路,提出了通过“进场验收、工序检查和交接检验”三种形式的检查验收来控制施工质量的原则。1、进场验收用于建筑工程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筑构配件、器具和设备等对工程质量有举足轻重的影响。这部分对于建筑工程说来属于“原料”的范畴。执行中主要有三种形式:(1)产品(材料)合格证一般材料应根据订货合同和产品的出厂合格证进行现场验收。即进货的同时,核对由供货方提供的质量证明文件。未经检验或检验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应该拒收。(2)产品(材料)的复验对涉及安全和功能的有关产品,由于其特殊的重要性,除检查产品合格证明文件以外,还应抽样进行复验。复验批量的划分、抽样比例及试验方法、质量指标等根据相应产品标准或应用技术规程的要求进行。(3)监理检查认可进场验收的最后一道关口是监理工程师的检查认可,当没有监理时建设单位的技术负责人也可以。未经签字认可的材料一律不得用于工程。2、工序检查除原材料把关以外,对施工过程中的各工序进行质量监控也十分重要。生产者的自检是验收的基础。在施工过程中的每一道施工工序完成以后,均应进行质量检查,确认其是否达到验收标准或企业标准规定的要求。通过观察、量测、对比其质量指标是否达到标准的要求,然后做出评定。这种检查可由班组自检或专业质检员抽检的形式进行。监理工程师也应对于其中比较重要和关键的工序作随机抽查以加强质量控制。3、交接检验对于不同工种交叉施工的项目,还应进行交接检验。实际的工程质量是通过施工过程逐渐形成的。工序间的交接检验十分重要。不同工种(工序)交叉时,前一工序的质量必须通过交接检验得到确认,并形成记录,表明以前各工序质量可以保证。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对此进行监督检查认可,否则不得进行下一工序的施工。上述三种检验形式充分体现了标准对于工程质量进行“过程控制”的原则。三、施工质量验收“验收”是施工类标准规范的重点。统一标准将有关施工质量验收的第3.0.3条列为强制性条文,突出地强调了其重要性。有关施工质量的验收,按以下十个方面分别要求。1、标准规范适应当前对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要求,我国已编制成验收类标准规范15本,形成了完整的标准规范体系。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通过验收的基本条件是,应该符合上述规范的有关规定。不同专业的施工质量应符合相应的各验收规范;而单位工程的验收则应符合本《统一标准》的要求。2、设计文件施工及其结果还应符合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这也是工程进行竣工验收时必须满足的重要条件。3、人员资格施工质量的验收是由代表各方的验收人员来完成的。由于专业不同,检查验收的难度、深度不同,对验收人员提出了资格的要求。统一标准要求参加验收的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4、自检评定统一标准规定:“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也就是说,只有施工单位自行验评合格后,才能提交监理(或建设)方面进行验收。这种“先评定,后验收”的程序,分清了两阶段的质量责任,将促进施工企业和监理(建设)单位加强合作,真正落实质量控制并明确责任。5、隐蔽工程验收隐蔽验收前施工单位应通知有关单位,在各方人员在场的情况下检查,共同确认其符合设计文件和质量标准的要求后,形成验收文件,作为今后不同层次验收时的依据。6、检验批的验收检验批是验收的基本单元。检验批的验收是整个验收体系的基础。检验批的质量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进行验收。主控项目是对安全、环保、卫生、公益起决定性作用的检验项目,带有否决权的性质。而一般项目则不起决定性作用,根据不同的质量要求,允许有少量缺陷的存在。7、见证检测传统的施工质量都是通过对检验批的检测实现质量控制的。标准规定,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抽查性质的见证取样检测。即各方在场的情况下,在施工现场随机抽取试样进行检测。这样既有定时、定量的例行检测;又有不确定性很大的见证抽样检测。8、实体检测为强化验收,除常规检测及见证检测以外,还规定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工程实体,在进行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以前,进行抽样检测(实体检测)。增加这一层次的检测意义重大,其不同于施工过程中的各种检测,而是针对已施工完成的建筑工程实体直接进行的检测。其综合反映了原材料、工艺、施工操作等对最终质量的影响。实体检测的数量应严格控制,只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少数项目限量进行。9、检测资质对见证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的检测,必须由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只有那些通过认证而具有相应资质的实验室或检测部门,才能承担相应的检测任务,出具检测报告,并应有相应资质的盖章而确认其有效性。10、观感质量根据对施工质量验收的传统做法,在工程验收之前,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巡视观察进行检查,对其外观质量进行评定确认。这种检查很难准确地定量,也只能由有经验的专家或专业技术人员根据观察感觉的印象,定性地进行评价。一般情况下,经过施工单位自检评定后进行的观感质量检查,不会有不及格的结论。但对明显的缺陷,应在经指出后迅速改进。施工质量只有满足以上10方面的要求才能通过验收。它比较详尽地规定了通过验收的条件,具有很具体的可操作性,体现了强化验收和完善验收手段的原则。第三章施工质量验收的划分第一节施工质量验收层次整个工程质量验收可划分为单位(子单位)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四个层次进行。建筑工程的整体验收,可以“单位工程”的形式进行;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按“子单位工程”的形式验收。根据专业的不同,可以将单位工程划分为“分部工程”进行验收。分部工程分为三类九种,还可进一步划分为67个“子分部工程”加以验收。为了验收方便,分部(子分部)工程还应该进一步按工种、工序划分为不同的“分项工程”。分项工程共365种,基本覆盖了建筑工程施工所涉及的所有工种和所有工序。因此,如能实现对分项工程的验收,就基本上保证了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控制。如果分项工程所包含的工程量太大,则会引起验收不便。因此,分项工程还应根据工作量和工序、工种进一步划分为“检验批”。检验批是实际工程验收的最小单元,是一切验收的基础,是最贴近工程实际的、真正的、对施工质量的检测和验收,在验收体系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一、单位工程所谓“单位工程”即是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建筑物及构筑物,它应具备二个基本条件,即:独立的施工条件;独立的使用功能,满足上述两项要求的建筑物或构筑物都可以作为单位工程进行验收。一般在施工前,单位工程的验收范围即应提前由建设、监理、施工企业自行协商确定。一旦确定,通常应以此为范围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技术方案。且在开工以后,收集整理施工技术资料;逐次验收归纳汇总的竣工验收等,都应按此单位工程划定的范围进行。单位工程由分部工程构成,但实际验收中,不一定这些分部都齐备。一个独立、单一的建(构)单位工程子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检验批筑物,只要能够独立施工且能够独立使用,均可划为单位工程。大到一系列复杂的建筑群体,小到一间传达室,从验收的角度来说都是处于同一层次的。但是,简单的传达室可能就没有其中的某些分部工程的验收(如通风空调、电梯、智能化等)。因此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的内容应根据建筑物的具体情况确定。二、分部工程1、分部工程的类型分部(子分部)工程可划分为三类九种。第一类为结构类型的分部工程。按建筑部位,可分为地下部分和地上部分,以建筑设计中的±0.00标高分界。地下部分是指地基基础分部;而地上部分则为主体结构分部。第二类为建筑类型的分部工程。按专业功能的不同包括地下、地面、屋面和建筑装饰装修等分部。第三类为使用功能类型的分部工程。按使用功能和专业性质的不同,分为给排水、采暖、空调、建筑电气、电梯、建筑智能化等分部。2、子分部工程的划分原则为了方便验收,可再将分部工程划分为子分部工程加以验收。划分子分部工程的依据是按材料种类、施工特点、施工程序、专业类别、设备系统等的不同,以方便施工和验收为原则。与三类九种分部工程相对应,子分部工程进一步划分为67种,基本包括了建筑施工的全部内容。子分部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是分部工程验收的基础。3、结构类的分部工程结构类的分部工程共二类,子分部工程14种。(1)地基与基础地面以下(建筑标高±0.00以下)为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其又可分为三类九种子分部工程。地基类子分部包括:无支护土方、有支护土方、地基及基础处理。基础类子分部包括:桩基、混凝土基础、砌体基础、劲钢(管)混凝土和钢结构。功能类子分部为地下防水。(2)主体结构地面
本文标题:《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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