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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太原华润煤业事故安全教育培训制度1总则1.1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落实培训责任,加大培训力度,推进安全培训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提高职工队伍安全技术水平,达到本质安全型和安全高效型矿井。根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局2005年第20号令)、《关于加强煤矿安全培训工作的若干意见》和《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山西华润煤业有限公司特制定本制度。1.2充分认识煤矿安全培训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煤矿安全培训工作,是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建立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重要措施;是增强职工安全意识,提高安全素质,保障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途径。单位要充分认识加强煤矿安全培训工作的重要性,把安全培训作为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和紧迫的战略任务来抓,切实加强领导,抓出实效。1.3安全培训遵循“管理、装备、培训并重”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培训、教考分离”的原则,以人为本、依法培训、全员参与、保证质量、突出重点、整体提升。1.4安全培训的对象是指所有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由主要领导负责,纳入安全办公会议议事日程。各级主要领导是安全培训的第一责任者,各级分管教育培训领导具体负责,抓好本单位的安全培训工作。2安全培训形式及对象2.1安全培训采用的主要形式是脱产培训与业余培训并重,脱产培训与业余培训相结合。2.2脱产培训包括上级下达的安全培训计划、各矿、厂根据实际情况安排的临时性脱产培训。2.3业余培训的主要形式是各矿、厂组织的全员安全知识培训和现场技能培训,同时公司要充分利用网络教育、电化教育、远程教育等各种现代化教育培训手段,拓展教育培训的广度和深度,实现职工全员安全意识、安全知识、安全技能和职工行为规范的全面提升,并要纳入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范畴。2.4脱产培训的对象主要包括矿井主要负责人、矿井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地面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殊工种作业人员以及其他上级单位发证工种的作业人员、新聘用人员以及其他需要脱产培训人员。3培训工作3.1矿井主要负责人,矿井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井下电钳工、井下爆破工、瓦斯检查工、安全检查工、采煤机司机和主提升司机的六大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地面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殊工种作业人员以及其他上级单位发证的工种,是国家监管的持证人员,按上级要求进行脱产训练。3.2各矿的矿长、矿井副矿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取得相关专业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其它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取得煤矿主体专业中专以上学历,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并按有关规定参加培训取得合格证书。3.3地面单位的行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殊工种作业人员以及其它上级单位发证工种的作业人员,准入条件及培训按上级有关文件执行。3.4新聘用人员必须接受脱产培训教育,经考试合格方可分配。在本矿井下从事作业的外包队伍人员必须参加安全培训。入矿后首次安全培训和教育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具备与其从事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相应的知识和能力,取得《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合格证书》(以下简称合格证书)。煤矿井下和地面从业人员必须与老工人签订至少一年一对一师徒合同,在老工人的带领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实习四个月后,及考核合格,在老工人的指导下,独立上岗作业。3.5“三违”人员的培训按各单位制定的相关处罚条例和管理办法执行。3.6临时指定的脱产培训人员按有关规定执行。3.7所有生产一线区、队(车间工段)班组必须强化班前安全培训,针对现场实际讲任务,针对任务讲安全,针对安全讲培训。要加大现场实际操作培训抽考的力度,使安全知识培训与实际操作技能培训融为一体,共同提高。班前会要对特殊工种的上岗情况进行排查,确保上岗人数符合国家规定要求。各单位要充分利用现有的教学设施,对所用职工进行全方位的培训,有条件的矿井要按照公司建立的全员安全培训的考试题库和电脑考试系统在电脑上逐步实行微机抽考。3.8各单位从业人员每年复训时间不少于20学时。4职责划分4.1山西华润煤业有限公司人力资源与行政部负责全公司的安全培训总体规划的编制。对山西华润煤业有限公司所属各单位的培训负监管责任,监督各矿、厂安全培训工作。各矿、厂按照山西华润煤业有限公司公司总规划,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列支培训经费并保证专款专用;编制本单位安全培训计划并负责实施。各矿、厂职教部门负责根据下达的安全培训计划制定具体细则,派送培训人员。同时负责新工人、转岗人员等从业人员的培训;负责对具有安全资质外委施工队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的培训;协同安监部门做好业余安全培训工作;对各级、各类人员的培训、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统计、建档、管理。各级安全培训机构,必须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把既有理论知识又有实际操作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吸收到教师队伍当中,优化教师队伍,根据国家规定的教学大纲,结合培训实际选编教材,整合教学设施,充实实物教学内容,创新培训环境,提高培训质量。4.2各级安监部门负责安全培训持证工作的监督检查。4.3各级人事部门负责对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人和处级以上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进行监管。4.4各级安监、职教部门相互协作、相互配合,共同组织并监督检查安全技能培训工作;保证持证上岗人数符合国家定员规定。5监督管理5.1公司所属各单位所有从业人员必须按国家规定持证上岗,未经安全培训或经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干部不准指挥生产、工人不准上岗操作。5.2公司所属各生产单位其他从业人员,都必须持有国家统一的《合格证书》,《合格证书》由各单位职教部门负责颁发。没有取得《合格证书》者,一律不准上岗。5.3《合格证书》实行吊销与返还制度,由职教部门执行安监部门监督。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吊销《合格证书》:5.3.1重伤及以上事故的直接责任者;5.3.2实践证明其安全知识和实际操作水平不能胜任工作者;5.3.3严重违章作业者。被吊销证书的职工,至少进行32学时的脱产培训,经考核合格后重新颁发《合格证书》。5.4公司所属各生产单位应充分利用安全结构工资和职工安全技能账户的激励作用,调动职工学习安全知识、提高操作技能的自觉性。在提升职工综合素质的同时,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开展岗位练兵和技术比武活动。积极推广以区队、班组为单位的成建制脱产轮训。5.5建立全员安全档案,充实档案中的培训记录,逐步实行微机管理。6考核奖罚6.1安全培训考核与工资挂钩,各单位要根据考试成绩、及格率等制定安全培训的考核奖罚办法。6.2在山西华润煤业有限公司和上级检查时,发现各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无证或持过期证上岗的,按国务院第446号令处罚规定执行。7附则7.1安全培训的职教经费管理以及员工在培训时的待遇等按照有关规定实施。
本文标题:山西太原华润煤业事故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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