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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辽宁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与安全督查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督查工作,促进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市场诚信意识不断提高,实现督查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公路建设市场督查工作规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下称质监机构)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实施督查活动。第三条质量安全督查,是交通运输业实施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重要方式。通过督查了解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状况和监管情况,总结工作经验,指导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与监督工作。第四条质量与安全生产督查的依据:1.国家和行业有关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法律法规、政策、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2.有关技术标准及强制性条文;3.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及有关合同文件。2第五条质量与安全生产督查实行督查组负责制。督查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质监机构、有关部门、检测机构人员及相关专家组成,督查组成员对督查记录署名并负责。第六条督查工作应坚持严肃、科学、公正的原则。督查组成员应自觉遵守各项廉政规定。第二章督查内容与方式第七条质量安全督查分为综合督查、专项督查和突击检查,通过现场查看、查阅资料、询问核查、随机抽检等方式开展督查工作。第八条综合督查是指对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监管情况、在建项目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质量安全监管情况抽查,主要是抽查项目参建单位对有关工程质量安全政策、法规的贯彻落实情况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专项活动等的开展情况。在建项目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状况抽查,主要是抽查项目建设、设计、监理、施工等主要参建单位的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行为、施工工艺及现场安全生产状况、工程实体质量及质量安全专项活动开展情况等。督查指标项、标准或要求等见附件1—6,项目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督查计分方法见附件7。第九条综合督查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质监机构组3织实施,由质监人员或聘请专家和检测人员组成督查组,督查前应通知工程建设单位。第十条专项督查是根据工程特定环节、关键工序、重要部位质量与安全生产状况等,有针对性的检查,具体工作方式和程序可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专项督查由质监机构组织实施,由质监人员或聘请专家和检测人员组成督查组。专项督查应针对突出的质量问题、安全隐患和薄弱环节,体现时效性。第十一条突击检查是为及时了解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动态,督促落实整改各类督查中发现的质量与安全问题,对施工现场管理、施工工艺、工程实体质量及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状况等进行的随机检查。突击检查由项目质监机构组织实施。可采取明察、暗访等形式组织,由2名以上监督执法人员进行,且应加强检查的突击性;对存在问题的,需提出现场初步处理意见,并形成现场处理情况记录。第十二条质监机构必要时可以邀请相关部门组成督查组以联合的形式实施综合或专项督查。第三章督查工作程序第十三条省、市质监机构应根据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规模、质量与安全生产状况,结合工程建设任务计划,在年初编制年度质量与安全督查工作计划。4各市级质监机构应于每年4月1日前将督查计划报省质安局备案。第十四条工程施工期间,质监机构依据年度质量与安全督查工作计划,结合工程建设的进展情况,制定督查实施方案,组成督查组,适时开展现场质量与安全生产督查工作。督查实施方案应明确督查的机构、主要内容、参加人员及分工、时间等。第十五条综合、专项督查按照下列程序进行:1.建设单位介绍督查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情况、经验和做法、存在问题及下一步工作措施;2.提问与解答;3.督查组随机确定抽检的合同段;4.查阅资料、查看工地现场,抽检工程实体质量;5.督查组评议,对地区和项目进行质量安全评价,对重大工程质量安全隐患的原因进行分析;6.督查组反馈督查意见,形成督查通报。第十六条督查项目确定后,建设单位应向督查组提供被督查工程建设项目的下列资料(电子版):1.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建设规模、批准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主要结构型式、主要工程形象进度、业主单位、主要参建单位,投资概算和中标价,工程建设基本程序履行情况;52.项目施工平面布置(示意)图;3.项目质监机构在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过程中发现的主要质量与安全问题(隐患)及整改情况。第十七条开展现场督查时,应按照既定的督查内容分成若干督查小组,采用随机抽查的方式组织实施。第四章督查要求第十八条综合、专项督查时,应结合工程进度确定督查内容。督查的检查频率应满足相关指标的最低评价要求,并应保证同一工程项目各合同段(水运单位工程)抽检指标和频率基本一致。同一项目各次督查关键指标累计抽检覆盖率应达到100%。第十九条对里程长、合同段多、工程复杂的建设项目或多个项目进行督查时,可分成多个督查小组同时开展工作。第二十条质监机构应建立督查资料台帐,对现场督查工作记录、抽检数据、检测报告等经当事人签字确认,进行汇总整理后存入监督工作档案。项目的全部质量与安全督查资料应由专人整理、单独归档,并及时录入相关数据库。督查资料包括督查实施方案、现场督查记录、督查通报、关键指标原始抽检(检测)数据、抽检汇总表、问题整改落实资料和必要的声(影)像资料等。现场督查记录的格式见6附件8(工作用表)。第二十一条督查组人员应严格遵守有关工作纪律和廉政建设有关规定,客观、公正地开展督查工作。第五章督查结果处理第二十二条督查组应及时召开检查结果碰头会,汇总各小组检查情况,讨论有关问题处理意见和建议,及时向督查项目建设、监理、施工等单位通报督查情况,针对督查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和建议,发现影响主要结构安全的隐患和重大质量缺陷的,应视其影响决定该工序、单位工程或标段停工,由相关主管单位督促查明原因、予以整改,同时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第二十三条现场督查工作完成后,质监机构应在现场督查工作完成后7个工作日内,以交通主管部门或质监机构文件下发书面督查通报。建设单位应及时督促整改落实,并书面反馈落实整改情况。督查通报应包括工程概况、督查情况、项目(或主要参建单位)评价、存在问题、处理意见及建议等内容。第二十四条质监机构对督查通报的落实情况应进行跟踪检查,并及时报告检查落实情况。对督查发现的重大问题,应督促相关单位在20个工作日内整改完毕,对一般问题在15个工作日整改完毕,并形成反馈意见。7第二十五条督查组发现项目的建设、设计、监理或施工等单位(下称参建单位)质量安全管理存在明显缺陷,或任一参建单位质量安全管理行为督查指标有2项及以上得分为0分的,应对该项目进行挂牌督办,对相应的施工工艺和现场安全、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深入检查,对存在的问题督促整改到位,并将相关单位的有关问题纳入信用评价。第二十六条督查组发现被抽检合同段施工工艺和现场安全存在严重不规范或督查指标项有2项及以上得分为0分的,应对该工序或作业区停工,并由相关主管单位对相应的管理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深入检查,督促整改完善。第二十七条被抽查合同段工程实体质量关键指标抽检不合格的,该单位单位工程应停工或合同段停工,并由建设单位组织查明原因、提出措施、督促整改,经项目监督机构复查合格后复工。同时,相关主管单位应追究有关单位与人员责任并纳入信用评价。第二十八条督查项目有2个及以上工序、作业区、单位工程或合同段停工整改的,该项目应停工,全面整改,深入排查治理质量安全问题和隐患,完善管理机制和控制措施,经质监机构验收确认合格后复工。第二十九条对于督查发现标准规范使用有误、强制性标准未能执行、工程实体质量和安全存在重大隐患,或工程质量安全综合督查评分排名靠后的项目或参建单位,将其列8入重点监管名单并予以通报。第三十条对质量安全管理存在违法违规、工程质量安全存在严重缺陷或重大隐患的责任单位,由质监机构依法给予相应行政处罚,并按规定记入信用评价和进行记录。督查项目存在上述情况,在督查结束3个月内,对该项目进行复查。第三十一条督查评价表、实体抽检数据等现场记录、评价资料应由督查组织单位统一整理保存,一般保存3年。第三十二条对督查发现的问题,质监机构可签发《交通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现场纠正通知单》《交通工程质量与安全检查当场处理决定书》及《交通工程质量与安全处罚决定书》等方式予以处理和处罚。对质量违规行为依据《辽宁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予以认定和追究,造成质量和生产安全事故的分别依据《辽宁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和《辽宁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予以认定和追究。第三十三条《交通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现场纠正通知单》由监督执法人员现场签发,适用于下列情况:1.出现违规行为或一般质量问题,但未构成工程停工整顿、返工、材料清除出场及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理的;2.存在一般施工生产安全问题(隐患)的。9第三十四条《交通工程质量与安全检查当场处理决定书》由督查组负责人现场签发,适用于下列情况:1.出现违规行为或较大质量问题,构成工程停工整顿、返工、材料清除出场及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理的;2.存在重大施工生产安全问题(隐患)的。第三十五条《交通工程质量与安全处罚决定书》由质监机构或质监机构报请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签发,适用于下列情况:1.构成质量与安全事故的;2.构成经济处罚和资质(格)处罚的。第三十六条质量与安全督查的结果作为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或机构信用考核、评价和主要从业人员执业管理的重要依据。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七条本细则由省质安局负责解释。第三十八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辽宁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与安全督查实施细则》(辽交工监监〔2008〕22号)同时废止。附件:1.公路、水运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管理行为督查表2.公路工程项目施工工艺及现场安全督查表3.公路工程项目实体质量督查表4.水运工程项目施工工艺及现场安全督查表105.水运工程项目实体质量督查表6.安全生产督查评定标准7.督查项目工程建设质量督查计分方法8.督查用表9.督查用表的编号规则附件111公路水运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管理行为督查表参建单位督查内容(分值)序号督查指标项(分值)标准或要求扣分标准建设单位管理体系(15)1目标和制度(5分)质量、安全管理目标明确、合理,制度健全未制定质量或安全管理目标扣5分;质量、安全管理目标不符合要求扣1~4分;未建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扣5分;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扣1~5分,每有一项制度不完善扣1分。2机构与职责(10分)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和岗位职责明确,责任落实未建立质量或安全管理机构扣10分;质量安全管理机构设置不合理扣2分/处;未制定质量或安全管理管理岗位职责扣10分;岗位职责不明确,没有责任落实到人扣2分。保障条件(45分)3基础条件(25分)质量监督手续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已备案审查,已开展安全风险管理,编制应急预案未提交质量监督申请扣25分;未进行安全生产备案的扣10分;未开展安全风险管理扣10分;安全风险管理不完善扣2分/处;未编制应急预案扣10分,应急预案缺少或不完善每缺少一项扣2分。4合同管理(20分)质量安全目标、保障条件和责任条款明确;工期按批复文件执行;工程款、监理费、安全生产费用、工程变更等管理要求明确、规范合同中未明确相关单位的质量安全目标、保障条件或是责任条款,每缺少一项扣2分;工期未按批复文件执行扣3分;工程款、监理费、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不规范或支付不及时,每发生一次扣2分;工程变更等管理不规范,每发生一次扣2分。管理效能(20)5质量安全管控(20分)有效开展项目自查,掌握质量、安全状况,管理措施有效、针对性强未制定项目自查计划扣10分,未按计划开展自查工作,每发生一次扣2分;未明确项目管理措施的扣10分;管理措施不完善,扣1分/处。质量安全问题、隐患与事故处理(20)6问题整改(10分)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质量安全监管机构检查出的质量安全问题、整改要求,及时组织整改到位未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质量安全监管机构检查出的质量安全问题、整改要求组织整改扣10分;整改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