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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其它文档 > 江苏天嘉宜化工特别重大爆炸事故案相关责任人处理通报
江苏严肃查处江苏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3·21”特别重大爆炸事故案相关责任人公安机关对44名涉案人员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纪检监察机关严肃问责61名公职人员记者从江苏省有关部门获悉,江苏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3•21”特别重大爆炸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第一时间对抢险救援、伤员救治和事故调查处置等作出部署。江苏省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规依纪依法对事故中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的61名公职人员进行严肃问责。同时,江苏省公安机关对涉嫌违法问题的44名企业和中介机构人员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江苏倪家巷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江苏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倪成良,江苏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总经理张勤岳,江苏天工大成安全技术有限公司董事长单国勋等44人涉嫌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污染环境罪、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响水生态化工园区党工委书记朱从国、响水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孙锋、响水县时任环保局局长温劲松等15名公职人员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被监察立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同时,江苏省对该事故中存在失职失责问题的响水县、盐城市和省应急管理厅、生态环境厅等单位46名公职人员进行了严肃问责。其中,拟给予盐城市委书记戴源党内警告处分,按规定上报审批;给予盐城市委副书记、市长曹路宝政务记过处分,给予响水县委书记崔爱国党内严重警告、免职处理,给予响水县委副书记、县长单永红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给予省应急管理厅党组书记、厅长陈忠伟政务记过处分,给予省生态环境厅党组书记、厅长王天琦政务记过处分。对其他相关责任人,也分别给予了党纪政务处分。事故发生后,江苏省委和省政府高度重视,按照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和李克强总理等领导同志批示要求,积极稳妥有序开展事故救援及善后处置,组织开展全省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制定出台《江苏省化工产业安全环保整治提升方案》《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等规定,推动党委政府领导责任和“三管三必须”部门监管责任落地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事故作出处理决定后,江苏迅速召开省委常委会会议贯彻落实,进一步深入检查反思,深刻汲取教训,严格依法依规依纪对所有责任人惩处和追责,并对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提升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作出部署安排。附件:一、公安机关已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员(44人)1.倪成良,江苏倪家巷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江苏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2.张勤岳,江苏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总经理,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3.陶在明,江苏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副总经理兼硝化车间主任,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4.杨钢,江苏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5.倪冬青,江苏倪家巷集团有限公司安环部部长,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6.南青亚,江苏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安全助理,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7.王红永,江苏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安全员,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8.殷作兵,江苏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安全员,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9.杨红才,江苏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安全员,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10.付明池,江苏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安全员,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11.蒋立华,江苏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安全科科长,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12.林琰,江苏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董事长,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13.倪良,江苏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2015年9月15日至2016年6月13日),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14.倪红卫,江苏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2016年6月13日至2017年3月26日),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15.耿宏,江苏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总工程师,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16.倪新瑞,江苏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董事,江苏倪家巷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17.张惠德,响水县北圆装卸服务部负责人,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18.周理祥,盐城市海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员,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19.王心春,盐城市海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员,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20.单国勋,江苏天工大成安全技术有限公司董事长,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21.柏进,江苏天工大成安全技术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22.朱国华,江苏天工大成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技术负责人,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23.叶小平,江苏天工大成安全技术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24.潘雪梅,江苏天工大成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双眼受伤失明,取保候审)。25.封素芹,江苏天工大成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安评师,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26.季慧,江苏天工大成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安评师,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27.王建春,江苏天工大成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安评师,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28.王亚林,江苏天工大成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安评师,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29.李利芳,盐城市海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总工程师,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30.吴岳忠,江苏倪家巷集团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董事长(2009年11月至2015年1月),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31.张鹤,江苏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原常务副总经理(2014年2月至2015年12月),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32.袁剑,江苏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33.田大成,响水县北圆装卸服务部工人,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34.李国平,江苏省环科院固废研究所副所长,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35.高柳,江苏省环科院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工程师,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36.刘杨,江苏省环科院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工程师,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37.陈骏,苏州科太环境技术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38.顾佳茗,盐城市海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员,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39.周荣生,盐城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副站长,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40.张立法,盐城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生态监测室主任,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41.杨浩杰,盐城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化验室副主任,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42.王伟民,生态环境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工程师,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43.梁斌,生态环境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研究员,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44.张龙,生态环境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副所长,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二、被采取留置措施的人员(15人)1.朱从国,江苏响水生态化工园区党工委书记,被立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2.孙锋,响水县应急管理局局长,被立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3.周克胜,响水县应急管理局主任科员,被立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4.张前良,响水县应急管理局副局长,被立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5.刘阳,响水县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执法二分局局长,被立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6.章殊瑞,响水县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执法二分局工作人员,被立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7.张耀刚,江苏响水生态化工园区安监局局长,被立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8.王礼奇,江苏响水生态化工园区安监局工作人员,被立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9.王瑞涛,盐城市生态环境局党组成员、环境监察局局长,被立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10.潘琦,盐城市生态环境局核与辐射安全和固体废物监管中心主任,被立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11.温劲松,响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曾任响水县环境保护局局长,被立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12.郑荣华,响水县环境保护局副局长,被立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13.贾海东,响水县环境保护局副主任科员,被立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14.圣宝亮,响水县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局办事员,被立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15.苏杨毅,响水县消防救援大队党委副书记、大队长,被立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三、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的人员(46人)(一)地方党委、政府(14人)1.戴源,盐城市委书记,拟给予党内警告处分,按规定上报审批。2.曹路宝,盐城市委副书记、市长,给予政务记过处分。3.羊维达,盐城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4.蒋巍,盐城市副市长,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5.潘道津,盐城市委常委,曾任响水县委书记,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6.崔爱国,响水县委书记,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免职处理。7.单永红,响水县委副书记、县长,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8.刘中连,响水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降级处分。9.张善荣,响水县副县长,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10.薛风林,响水县副县长,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降级处分。11.李先春,江苏响水生态化工园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主任,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降级处分。12.郭建军,江苏响水生态化工园区管委会副主任,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降级处分。13.潘从能,江苏响水生态化工园区管委会副主任,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降级处分。14.臧新东,江苏响水生态化工园区管委会副主任科员,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二)应急管理系统(11人)1.陈忠伟,江苏省应急管理厅党组书记、厅长,给予政务记过处分。2.李晓燕,江苏省应急管理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处调研员,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3.刘源,盐城市应急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4.许立设,盐城市应急管理局副局长,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5.薛家玉,盐城市应急管理局党组成员、总工程师,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降级处分。6.仲汉鹏,盐城市应急管理局副处职干部,曾任盐城市安监局副局长、党组成员,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7.陈徭,盐城市应急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处处长,给予政务降级处分。8.沈巍昆,盐城市应急管理局政策法规处(行政审批处)处长,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降级处分。9.雷文国,响水县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大队长,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10.戴希海,响水县应急管理局行政许可服务科负责人,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降低岗位等级处分。11.张昌伟,响水县应急管理局综合监督规划协调科科长,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降级处分。(三)生态环境系统(10人)1.王天琦,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党组书记、厅长,给予政务记过处分。2.陈志鹏,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党组成员、副厅长,给予政务记过处分。3.杨新芝,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处处长,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4.王军敏,江苏省生态环境厅第四环境监察专员办副主任,给予政务记过处分。5.周俊,盐城市委统战部副部长,曾任盐城市环保局党组书记、局长,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6.单广智,盐城市生态环境局党组成员、副调研员,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降级处分。7.叶茂新,盐城市生态环境局副调研员,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降级处分。8.潘晨,江苏省生态环境厅第四环境监察专员办盐城环境监察室主任科员,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9.吴伯兵,响水生态环境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10.徐正科,响水生态环境局副科职干部,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降低岗位等级处分。(四)工业和信息化系统(5人)1.高清,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党组成员、副厅长、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主任,给予政务记过处分。2.李健,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材料工业处处长,给予政务记过处分。3.陈斌,盐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党组书记、局长,给予政务记过处分。4.贾良早,响水县副处级干部,曾任响水县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任,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5.王道玉,响水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五)规划住建系统(5人)1.王社成,响水城市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党总支书记、董事长,曾任响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规划和城市管理局局长,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2.杨平,响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党委委员、副局长,给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