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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略合作协议上海市江苏商会灌南分会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战略合作协议中国﹒上海二〇一五年月战略合作协议甲方:上海市江苏商会灌南分会负责人:地址:联系方式:乙方: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负责人: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00号联系方式:021-61877000为促进上海市江苏商会灌南分会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双方的共同发展和长远合作,充分发挥商会和银行的整体优势,共同推进在沪苏商更好更快的发展,甲、乙双方本着长期合作、互惠共赢、联动发展的原则,在自愿、平等、诚信的基础上,决定建立长期战略合作伙伴关系,经友好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战略合作协议第一部分战略合作关系第一条本协议中的甲方即上海市江苏商会灌南分会,乙方包括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及其下属各分支机构。第二条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建立长期战略合作关系。双方在本协议框架内,致力于建立长期、稳定、互利、共赢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第三条甲方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选择乙方作为战略合作银行,并开展全面广泛的业务合作,优先向乙方推荐优质会员企业。甲方应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乙方作为主要合作银行,利用自身资源为乙方提供必要的信息和便利,在符合本协议约定的前提下,协调会员企业优先选择乙方提供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并协助乙方进行风险防控。第四条乙方在国家法律、法规和金融政策允许的范围内选择甲方为本行战略客户,利用自身金融资源,为甲方会员企业建立由客户经理、产品经理、风险经理、方案设计专家、风险专家、法律专家组成的专业化服务团队,并根据甲方会员企业的个性化金融需求量身订做综合金融服务方案,充分发挥乙方在资源、平台、信息、人才等方面的优势,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为甲方会员企业提供优质、高效、安全、便捷的金融及相关配套服务。第五条本协议是指导双方战略合作的框架性文件,甲、乙双方在本协议项下约定的各项业务合作事宜,所签订的各项具体业务协议应遵照本协议的基本原则。甲、乙双方在各项具体业务中的权利义务应以双方签订的具体业务协议为准。第二部分战略合作范围经协商,乙方应在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政策制度的允许范围内积极依托自身所拥有的银行、基金、租赁、资管、投行等金融平台,发挥协同效应,向甲方会员企业提供“一揽子”金融服务,满足多层次、多元化的金融需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产品和服务:第六条结算业务与现金管理战略合作协议甲方同意协调会员企业根据业务需要优先选择在乙方经营机构开立银行账户,办理资金结算业务。乙方为甲方会员企业提供银商直通车、资金归集、账户管理、支付结算等服务,提高资金配置效率,根据会员企业实际业务经营情况,通过网上银行等服务,提供满足会员企业个性化需求的资金管理模式和运作方案。乙方通过账户管理、收付款管理、流动性管理、短期投资管理、资金风险管理、流动利A/B/C/D资金增值、跨行资金归集在内各项产品为甲方会员企业提供全方位现金管理服务,并对会员企业的计息与结息工作提供操作便利。第七条投资银行及资金、资本市场业务乙方将根据甲方会员企业的需求,以丰富的投资银行业务经验,为会员企业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投行业务服务:1、为甲方会员企业提供财务顾问、融资咨询、股权融资、债务融资、收购兼并、直接投资、资产管理、资产重组、债券发行、债券承销和资本市场研究等全方位的服务;2、信托理财计划和定向资产管理等较低成本的融资方式。第八条小微金融服务乙方充分发挥自身在小微金融领域的领先服务能力,为甲方会员企业提供专业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服务:1、对于会员企业中的小微企业,提供联名卡、商隆卡、物流通POS、特惠商户等小微特色结算产品,并为符合乙方小微信贷条件的会员企业,提供抵押贷款、信用贷款、票据等各类小微企业融资产品;2、对于符合乙方核心企业条件的会员企业,针对其上下游交易商经营特点和需求,定制供应链融资方案。第九条个人金融业务乙方为甲方会员企业提供周到细致的个人金融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产品:1、薪资理财卡代发工资、个人账户结算服务、个人综合理财服务;2、高管高额无抵押信用贷款、信用卡及其他个人授信服务;3、贵宾服务及个人金融便利服务。战略合作协议第十条私人银行业务乙方为甲方会员企业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私人银行服务:1、企业高管私人银行服务,提供专职私人银行客户经理,提供全面、及时、周到和高端的金融及非金融服务;2、私人银行客户高端授信(达到乙方私人银行客户标准);3、公务机租赁专享优惠服务。第十一条其他个性化金融业务对于甲方会员企业个性化的金融需求,乙方将在现有产品的基础上不断组合创新,以满足客户需求。第十二条乙方所提供产品和服务内容应以双方签署的具体业务协议或乙方公示的内容为准。第三部分双方承诺第十三条甲方向乙方作出如下承诺:1、甲方在业务发展过程中将积极考虑与乙方的合作,视乙方为最重要的长期合作伙伴,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乙方为金融业务的主要合作银行之一;2、甲方同意定期或不定期优先向乙方推荐优质会员企业。甲方重视乙方提供的授信资源及其他金融服务产品,在同等条件下甲方协调会员企业优先使用乙方的金融服务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结算与现金管理产品、投资银行产品、小微金融产品、个人金融产品、私人银行产品等;3、甲方同意与乙方建立通畅的会员企业信息沟通渠道,支持乙方为特有产品开立产品推介会等活动;4、甲方同意着力引导商会会员规范企业行为,协助乙方督促会员企业按合同的约定使用融资资金和按时还款付息;5、甲方及时向乙方提供有关会员企业资信信息,同意乙方列席甲方年会、以及有关会议,使乙方及时了解会员企业发展动态;6、甲方同意利用微信平台、线下会议活动等宣传渠道,协助乙方开展产品战略合作协议推介、营销宣传、现场受理等服务;7、甲方如变更名称或负责人,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事项时,应及时通知乙方。第十四条乙方向甲方作出如下承诺:1、乙方将甲方视为发展战略中的重要客户之一,充分利用自身金融领域优势,为甲方提供高效率、高质量的综合金融服务;2、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应优先向甲方会员企业分配服务资源,优先满足会员企业在融资授信及其他金融服务上的需求,包括但不限于现金管理产品、投资银行产品、小微金融产品、个人金融产品、私人银行产品等;3、在双方合作期间内,乙方根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区域发展政策和信贷政策,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乙方风险政策的前提下,向甲方会员企业提供授信服务;4、乙方应定期向甲方及其会员企业介绍最新金融服务产品,提供最新的金融服务组合方案,帮助甲方会员企业解决各类金融服务需求;5、乙方愿意参加各类商会活动,将定期不定期的面向甲方会员企业举办各类金融知识讲座及产品推介会等。第十五条甲、乙双方本着相互支持、相互信任的原则,加强信息沟通、及时汇报有关会员企业的改制、兼并、重组以及项目建设、市场发展等信息;及时反馈有关金融、信贷方面的信息和政策,共同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对合作中发现的问题积极协商解决。第十六条为更好的贯彻落实上述协议事项,双方建立银会联席会议制度,定期进行磋商、通报和研究会员企业贷款发放管理以及金融服务等方面的问题。对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确定工作方案,形成会议纪要,并各自负责督促和落实,具体制度细则将另行制定。第十七条甲、乙双方承诺共同做好信息保密工作,应对本协议内容以及根据本协议获得的对方的资料、财务数据、商业秘密等信息负有严格的保密义务。第十八条本协议为甲、乙双方关于长期战略合作达成的框架性协议,除法律法规、司法机关、监管机构要求外,甲、乙双方在未征得对方同意的情况下,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协议用于其他用途或向第三方提供。战略合作协议第四部分附则第十九条排他性原则本协议不具有排他性,甲、乙双方在合作有效期内均可与其他相应合作企业开展合作。第二十条协议生效本协议自双方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签章并加盖公章/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肆年。本协议的内容如有与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第二十一条变更与解除在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政策制度的允许范围内,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以书面形式对本协议进行修改、补充或解除。其他情况下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对本协议进行修改、补充或解除。本协议的修改或补充视同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发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政策制度行为的,另一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第二十二条争议解决甲、乙双方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本着平等互利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在诉讼期间,本协议合作条款暂停履行,但乙方与甲方会员企业已签署的具体业务协议及甲乙双方在对应具体业务项下的权利义务不受诉讼影响,仍然有效。第二十三条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战略合作协议(本页无正文)甲方:上海市江苏商会灌南分会(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章):二○一五年月日乙方: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章):二○一五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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