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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1.总则1.1本办法所指的生产安全事故主要有设备事故、工艺操作事故、人身伤亡事故、火灾事故以及与生产有关的交通事故等。1.2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生产安全事故的管理与处理。⑶公司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管理的日常工作。2.事故分类2.1设备事故:由于设计、制造、安装、施工、使用、检维修、管理等原因造成机械、动力、电讯、仪器(表)、容器、运输设备等设备及建(构)物等损坏造成损失或影响生产的事故。2.2工艺操作事故:在工艺操作过程中,因操作不当所造成的生产工艺运行事故。2.3人身伤亡事故:在生产活动中发生的人员伤亡事故。2.4交通事故:公司所属机动车辆在生产运营过程中造成的人身伤亡、车辆损坏或财产损失的事故。2.5火灾事故: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火灾,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3.事故等级3.1一般事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般事故:⑴一次造成重伤1-2人的事故。⑵因各加注站设备损坏、人员误操作等影响正常供气的事故。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50万元的事故。3.2重大事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为重大事故:⑴一次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者死亡1-2人的事故。⑵因设备损伤导致液化天然气大量泄漏,造成加气站中断供气72小时以内的事故。⑶因各种原因造成的加气站中断72小时以内事故。⑶直接经济损失在50-100万元(含100万元)的事故。3.3特大事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特大事故:⑴一次造成10人以上重伤或者3人以上死亡的事故。⑵管道、设备发生爆炸的事故。⑶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事故。4.处于项目建设期间的事故划分执行国家和建设工程管理相关法律文件。5.事故报告5.1发生事故时,当事人或最先发现者应及时采取自救、互救措施,保护事故现场,立即逐级报告。事故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或发生次生事故,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火灾事故应先报火警。5.2事故报告程序⑴发生一般事故,事故单位应立即报公司安全环保部、公司分管领导及安委会办公室,安委会办公室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将事故书面报告安委会。⑵发生重大事故,事故单位应报公司安全环保部、公司领导及安委会办公室,安委会办公室在事故发生后12小时内将事故书面报告安委会,安委会在24小时内上报总公司。⑶发生特大事故单位应立即报公司领导及安委会办公室,安委会办公室在接到报告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在1小时内向发生事故所在地县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并在4小时内书面报安委会且立即报总公司。⑷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5.3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⑴事故单位;⑵事故发生时间;⑶事故发生地点;⑷事故简要经过;⑸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⑹事故发生原因初步分析;⑺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6.事故抢险与救援6.1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负责人应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协调、指挥抢险救灾工作,并及时按规定汇报。当发生重、特大险情,公司领导应迅速赶赴事故现场处理。6.2事故抢险过程中要妥善保护现场的重要证据,任何人不得破坏现场、毁灭有关证据。因事故抢救、防止事态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做出标志、绘出现场草图、照相拍摄,并做出书面记录。7.事故调查7.1事故调查工作是报告、统计分析、处理事故的基础,应遵循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及事故责任单位提出处理意见。7.2事故调查以当地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为主。事故发生后,公司按照分管权限成立事故调查组,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及时进行事故调查。事故调查组由生产运营管理部、安全环保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依照事故等级及性质,按照下列分工组织调查:⑴重、特大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由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直接组织调查,或由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授权公司安委会等有关部门组织调查。⑵公司负责以下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①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等主管部门授权或公司安委会授权的重大及特大生产安全事故。b.未达到政府及上级部门受理级别的事故。7.3参加事故调查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⑴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相关专业知识。⑵与事故调查单位及相关人员不存在任何利益或者利害关系。⑶具有认真负责的态度、实事求是的品质。7.4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⑴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性质、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尤其是要查明管理上存在的薄弱环节和规章制度的有关缺陷。⑵确定事故责任者(包括肇事者责任和领导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处理意见。⑶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包括加强管理工作和修改完善规章制度。⑷提交事故调查报告。7.5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单位、有关部门及相关人员了解事故的有关情况,查阅有关资料并收集有关证据;事故单位及有关人员,必须实事求是地向调查组提供事故有关情况,如实回答调查组的询问,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推诿、拒绝、阻挠或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7.6事故调查报告应该包括以下内容:⑴事故发生单位概况;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和事故抢救情况等;⑶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⑷事故发生的原因;⑸事故的性质;⑹事故责任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⑺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⑻事故调查组成员名单;⑼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事故调查报告应有事故调查组成员签名,并附有关证据材料。8.事故处理8.1事故应及时处理,结案时间一般不超过90天。8.2事故发生后,无论事故大小,均应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调查处理。8.3因下列情况之一造成事故的,应严肃处理:⑴违章指挥、违章作业。⑵无视上级安全管理部门警告,未及时整改安全隐患的。⑶对工作不负责、不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而造成事故的。⑷设备设施有缺陷,不按规定检修,带病运行的。⑸未竣工验收,或未达到验收条件擅自投产、使用的。⑹发生事故后,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⑺对已列入安全技术措施计划项目,不按期实施,又不采取应急措施而造成事故的。⑻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而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⑼擅自拆除、毁坏、挪用安全装置和设施的。⑽违反劳动纪律、玩忽职守或发现安全隐患、危险情况不采取有效措施、不积极处理最终造成事故的。8.4事故处理审批权限⑴一般事故由事故调查组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司安委会审批后处理。⑵重、特大事故由事故调查组提出处理意见,由公司安委会审批后,报总公司处理。8.5事故处理意见包括事故经过、事故原因、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划分、事故处理决定、预防事故再次发生的措施等内容。8.6事故责任人应当承担的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⑴主要责任主要责任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导致事故的直接发生,对事故的发生起主要作用。⑵次要责任次要责任是指行为人的行为不一定导致事故的发生,但由于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其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起重要作用或间接作用。⑶全部责任全部责任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导致事故的直接发生,与其他行为人的行为无关。⑷同等责任同等责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行为人的行为共同导致事故的发生,对事故的发生起同等的作用,承担相同的责任8.7本着教育和管理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管理从严、处理适量的原则,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特点,对事故责任者按如下规定处理:⑴对一般事故责任者的处理①对负全责和主要责任者视其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行政警告处分,扣除3~6个月月度绩效工资。b.对负同等责任者给予通报批评,扣除1~3个月月度绩效工资。c.对负次要责任者扣除1个月月度绩效工资。⑵对于重大事故责任者的处理①对负全责和主要责任者视其情节给予行政警告处分、行政记过处分、行政记大过处分或留用察看一年,写出书面检查,扣除6~12个月月度绩效工资。b.负同等责任者视其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行政警告处分,写出书面检查,扣除3~6个月月度绩效工资。c.对负次要责任者给予通报批评,扣除1~3个月月度绩效工资。d.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⑶对特大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对负全责和主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留用察看一年或开除处分,扣除当年全年的绩效工资。②对负同等责任者视其情节给予行政警告处分、行政记过处分或行政记大过处分,扣除6~12个月月度绩效工资。③对负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处分、行政记过处分,扣除3~6个月月度绩效工资。④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8.8对事故单位的处理根据事故认定,事故单位负有管理责任,根据责任大小予以通报批评和经济处罚。⑴事故单位在事故发生后,不采取紧急救援措施,在人力能及的情况下未能有效防止事故灾害扩大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处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从本单位应付工资中扣除。⑵事故单位在事故发生后,未按照规定报告或者隐瞒不报或者谎报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从本单位应付工资中扣除。⑶在日常的生产、维修、检验等作业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公司的规章制度,造成事故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从本单位应付工资中扣除。⑷强令违章作业、管理混乱、对职工不进行安全教育,无证上岗、违章操作或对安全隐患不进行处理造成事故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从本单位应付工资中扣除。⑸一年之中连续发生类似事故两起以上,除以上处罚外,再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从本单位应付工资中扣除。⑹公司实行领导干部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发生重大及以上责任事故,除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外,还要依据事故等级和领导班子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对负有管理责任的事故单位领导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此处同时参照《包头市昊宇新能源绩效考核办法》中相关条款的规定。①发生特大事故的视事故后果及其承担责任的大小给予行政警告、记过、降级、撤职处分。②发生重大事故的视事故后果及其承担责任的大小给予行政警告、记过、降级。③发生一般事故的视事故后果及其承担责任的大小给予行政警告、记过处分。9.事故汇报公司在事故基本情况查清后,应向上级正式汇报。9.1发生重大以上事故,各加注站、安全环保领导带领有关部门负责人向公司安委会汇报。对于社会影响比较大的事故,公司安委会还应该向自治区政府及主管部门汇报。9.2事故汇报,应准备事故调查书面材料及影像等有关资料,汇报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事故基本情况查清后20天。10.事故建档与统计10.1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均应登记和统计建档。10.2事故按月统计上报,各加注站按月统计报安全环保部,安全环保部整理统计报安委会办公室。月事故报表于每月5日前报安委会办公室;年报于次年元月10日前报安委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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