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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年金投资管理合同甲方:××公司地址:法定代表人: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业务资格证书编号:联系电话:乙方:××公司地址:法定代表人: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业务资格证书编号:联系电话:为了贯彻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所必须遵循的谨慎和分散风险的原则,在保证资产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基础上实现企业年金基金的保值增值和专业化管理,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企业年金计划》和《××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甲方委托乙方为投资管理人,负责企业年金的投资管理工作,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从事此项投资管理业务。双方同意本着真诚合作、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开展此项合作。为明确甲、乙双方在委托企业年金基金资产(以下简称“委托投资资产”)的管理、投资运作以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委托投资资产的安全,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特订立本合同。第一章定义和释义在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下列用语应当具有如下含义:1.1本合同:指甲方与乙方签署的《××企业年金投资管理合同》(合同编号:)及其附件,以及甲、乙双方对该合同及附件作出的任何有效变更。1.2企业年金: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1.3企业年金基金或受托财产:指××企业根据《××企业年金计划》所归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所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21.4委托投资资产:指××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中已委托投资管理人投资的资产。1.5受托财产托管专户:指乙方根据甲方的指令以××企业年金基金的名义在乙方营业机构开立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银行存款托管专用账户,专门用于归集企业年金的缴费支付待遇。1.6委托投资资产托管专户:指乙方根据甲方的指令以××企业年金基金的名义在乙方营业机构开立的企业年金基金银行存款托管专用账户,用于委托投资资产交易的清算等。第二章双方声明与承诺2.1甲方的声明与承诺。2.1.1甲方声明委托投资资产为甲方合法管理的资产,保证委托投资资产的来源及用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同时,保证没有任何其他限制条件妨碍乙方对该委托投资资产行使投资管理权。2.1.2甲方有完全及合法的授权委托乙方进行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而且该项委托不会成为任何其他第三方所质疑。2.1.3甲方承诺提供给乙方的一切信息资料均为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没有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2.1.4甲方承诺其用于指示和通知的印章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名均为合法有效。2.2乙方的声明与承诺。2.2.1乙方声明具备有关监管部门批准的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业务资格。2.2.2乙方将选派具有年金基金从业资格的专业人员负责甲方委托投资资产的投资管理工作,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条件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有效的投资运作。2.2.3乙方承诺遵从诚信原则,以委托投资资产利益为重,运用科学的手段管理和控制风险,以专业的投资管理争取委托投资资产的保值和增值。2.2.4乙方承诺提供给甲方的一切信息资料为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没有任何重大遗漏和误导。2.2.5乙方已在签署本合同之前充分地向甲方介绍了投资管理业务,同时揭示了证券投资的风险。2.2.6乙方保证其工作人员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职业道德规范。3第三章甲方权利与义务3.1甲方的权利:3.1.1监督委托投资资产的投资运作;3.1.2监督和核查乙方能否按照本合同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其职责;3.1.3取得委托投资资产财务状况、证券交易记录等资料;3.1.4定期获取乙方提供的企业年金基金资产投资管理报告;3.1.5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权利。3.2甲方的义务:3.2.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将委托投资资产交由乙方进行投资管理;3.2.2所有根据本合同由甲方向乙方发出的指示和通知,必须以书面形式做出,并且有甲方盖章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名:3.2.4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及时足额地向乙方支付投资管理费;3.2.5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委托投资资产的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3.2.6承担委托投资资产投资可能造成的损失。第四章乙方权利与义务4.1乙方的权利:4.1.1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对委托投资资产行使投资管理权;4.1.2对托管人托管本项委托投资资产的业务进行监督;4.1.3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及时、足额收取投资管理费;4.1.4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权利。4.2乙方的义务:4.2.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委托投资资产;4.2.2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方式管理和运作委托投资资产;4.2.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机制和监察稽核制度;4.2.4在进行委托投资资产投资过程中不利用委托投资资产为自己或第三方谋取利益,不委托第三方运作委托投资资产;4.2.5接受甲方和甲方指定托管人的监督;44.2.6复核托管人提交的财务报告,提交企业年金基金资产投资管理报告;4.2.7完整保存委托投资资产会计账册和记录15年以上;4.2.8依据法律法规及本委托投资合同的规定,履行提交报告的义务;4.2.9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委托投资资产的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第五章委托投资资产5.1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日内将初始委托投资资产足额划拨至托管人的托管账户,托管人应于收到委托投资资产当日以书面形式分别通过甲方和乙方。5.2甲方在合同期内,将追加的委托投资资产划拨至托管人的委托投资资产托管账户并通知投资管理人,托管人应于收到委托投资资产当日以书面形式分别通知甲方和乙方。5.3在合同存续期内,如遇甲方需要减少委托投资资产,甲方需提前通知乙方并抄送托管人。甲方通知托管人将相应资金从委托投资资产托管账户划拨至受托财产托管账户,托管人应当划拨资金当日以书面形式分别通知甲方和乙方。甲方提前通知的时间规定如下:5.3.1减少金额在千万元以下的,应至少提前个交易日;5.3.2减少金额在千万元至亿元的,应至少提前个交易日;5.3.3减少金额在亿元以上的,应至少提前个交易日;5.3.4乙方不承担由于甲方通知不及时造成的资产变现损失。第六章投资政策及变更6.1投资政策。乙方根据本合同附件一的投资政策进行委托投资资产的投资管理。6.2投资政策的变更。本合同所记载的投资政策(见附件一)在经双方书面同意后,可予以变更,确定变更后的投资政策将取代附件一。第七章投资经理的指定与变更7.1投资经理的指定。双方同意指定乙方有关人员为本项委托投资的投资经理(投资经理的资料见附件二)。57.2投资经理的变更。投资经理离职或因故不能履行其职责时,乙方应于个工作日内通知甲方,且于双方共同指定新的投资经理前,暂时由乙方安排的代理人行使投资管理经理的职责。第八章托管人的指定与变更8.1甲方与(托管人)签订《××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合同》,委托该机构作为本项委托投资资产的托管人,并将本项委托投资资产交与其保管。8.2乙方承诺与托管人合作,共同完成此项委托投资业务。涉及到甲方、乙方和托管人三方的权利、义务关系,通过共同签订《××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三方协议书》来约定。8.3托管人因故不能履行托管职责时,乙方应于个工作日内通知甲方,并根据甲方指示采取相应措施。8.4甲方在合同存续期内变更托管人时,需于个工作日内通知乙方;原任托管人应继续作好托管工作,直到托管工作移交至新任托管人为止;乙方应作好与新任托管人的业务交接工作。第九章证券经纪商的指定与变更9.1证券经纪商的指定。9.1.1受托买卖证券经纪商由乙方指定,指定专用席位用于本项委托投资的交易工作,上海证券交易所席位号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席位号为:。乙方应确保该证券经纪商有足够的交易和清算能力。9.1.2乙方必须与证券经纪商签订租用席位协议,托管人据此协议与登记结算机构签订清算协议,保证资金交收和信息传输的顺利进行。9.2证券经纪商的变更。甲方有充足的理由认为证券经纪商不能履行证券经纪职责时,应另行选择新的证券经纪商代替,但应提前1个月通知乙方和托管人,原任经纪商应在业务完全移交后方可退任。第十章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10.1交易清算授权。610.1.1乙方依照投资政策全权负责委托投资资产的有价证券买卖交易,甲方根据《××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合同》要求托管人依据乙方的指示办理交易,且不得妨碍乙方的交易权限。10.1.2乙方有权在投资政策规定的范围内指示托管人办理委托投资资产的清算、证券交收和/或其他交易行为,无须取得甲方的个别同意或授权。10.2投资指令的内容。投资指令的内容包括交易的对象与标的、交割时间与方式、交割金额与数量等。10.3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程序。10.3.1乙方于成交日与交易对象确认成交内容后,应立即向托管人出具投资指令通知书。10.3.2托管人核对相关交易单据、确认无越权交易后,应立即根据乙方的投资指令进行划款。10.3.3托管人认为前项交割指示属于本合同第十章规定的越权交易或有争议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及乙方,并依甲方的书面指示办理。如未能及时通知或未能及时接获甲方的书面指示,且该项争议未能及时协商解决时,托管人应于交割日当天出具投资监督通知书,载明越权事由与详细内容,分别通知甲方和乙方。第十一章越权交易处理11.1投资管理人越权交易范围。本合同所指越权交易包括买空卖空行为、投资比例超过本合同限制、其他违反本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投资行为。11.2托管人对越权交易的处理程序。乙方发生越权交易时,除经甲方出具同意交割的书面意见,并经托管人审核相符合相关法规外,乙方应自行负责于交割日前托管人认定为越权交易的款、券拨入本合同指定的托管账户,由托管人办理交割。11.3越权交易买进或卖出的款、券,乙方应于交割清算完成之日起进行相反的卖出或买进冲销处理并结算损益,所发生的损失及相关交易费用由乙方负担,所发生的收益归本委托投资资产所有,并在冲销所得价款中扣抵。第十二章委托投资资产估值12.1估值依据:参照《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的规定及按上市证券的收盘价估值。712.2估值时间:每个工作日对委托投资资产进行估值。12.3估值错误的处理。当委托投资资产估值出现错误时,乙方和托管人应该立即报告甲方,并说明采取的措施,在甲方同意后,立即更正。第十三章投资管理人报酬13.1依据甲乙双方约定,乙方按年率%从委托投资资产净值中提取投资管理费。甲方应支付给投资管理人的投资管理费,由乙方逐日计提,甲方指令托管人按季支付。乙方将计提的投资管理费报托管人复核,核对无误后,乙方向甲方发出当季应支付的投资管理人报酬清单及计算依据。甲方审核确定后,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由托管人按划款指令从相应的委托投资资产中向投资管理人支付投资管理人报酬,若遇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13.2日投资管理费按前一日委托投资资产净值和双方约定的委托投资资产管理费率计提。T=E×R×1/当年天数式中:T为每日应计提的投资管理费;E为前一日委托投资资产净值;R为双方约定的年投资管理费率。13.3甲乙双方对投资管理费的计算与支付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投资管理费率发生调整时,甲方应及时将调整后的年投资管理费率通知托管人。第十四章会计核算与审计14.1会计政策。14.1.1本项委托投资资产的会计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14.1.2计账本位币为人民币,计账单位为元。14.1.3委托投资资产的会计核算暂按照财政部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执行。14.2会计核算方法。14.2.1委托投资资产应独立建账、独立核算。14.2.2甲方委托托管人作为委托投资资产的记账人,委托乙方为委托投资资产的财务复核人。14.2.3乙方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编制会计报表。14.2.4乙方应与托管机构定期核对会计账目。8第十五章乙方的报告和甲方的监督15.1定期报告。15.1.1乙方应在每季度结束后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交经托管人确认的《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组合情况报告》。15.1.2每季度结束后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供一份《××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经理报告》。《××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经理报告》内容
本文标题:企业年金投资管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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