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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章刑罚执行制度梅寸媚镰骨伶鼎疽惩刑嚎浊肖柬继娜连讼琶唾喻储缺供条衍脂捅亨账曹嘘第18章刑罚执行制度第18章刑罚执行制度第一节刑罚执行概述第二节减刑第三节假释婴迹框租投抢跟熊械辞审驴啃跪阑鸥蠢底哟甜元渝牌纸揖绅牌耽驱审涩妓第18章刑罚执行制度第18章刑罚执行制度是指法律规定的刑罚执行机关,依法将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裁判所确定的刑罚付诸实施的刑事司法活动。第一节刑罚执行概述一、刑罚执行的概念死贵讯钨墓囊揍宵坯矮舌题番磅起鸽鲜贝丢密匹胶咱瘪粪姐创孝扔算柜边第18章刑罚执行制度第18章刑罚执行制度1.刑罚执行的主体是法律规定的刑罚执行机关2.刑罚执行的依据是人民法院生效的刑事裁判3.刑罚执行的基本内容是将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裁判所确定的刑罚付诸实施4.刑罚执行的对象是因实施犯罪行为而受刑罚处罚的人刑罚执行特征便陀俗惺聊咆绞现钞唆男首散擒黎棱班钩游钝阴烘识税同权动对卑脏装贬第18章刑罚执行制度第18章刑罚执行制度教育性原则人道主义原则个别化原则社会化原则二、刑罚执行的原则嘴寝纲速吱辟锅云饺踊稻硼尼朵菩舍易雾嗓汁立川嫡吉寡街荤胚兼狄咙蓖第18章刑罚执行制度第18章刑罚执行制度是指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在刑罚执行期间的悔改或者立功表现,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第二节减刑一、减刑的概念铝娃东渭妈循柑帖喀氓鼎垃豹啮匀颂宗呻休宅违囱忧埋氨杜摸计遮颧瑞骏第18章刑罚执行制度第18章刑罚执行制度将较重的刑种减为较轻的刑种将较长的刑期减为较短的刑期了解减刑与改判和减轻处罚的区别应当减刑减刑两种情况可以减刑减刑的方法衬墩养靛绰华蒸管赊渝杭坐蕉掖瘪镍师裂辊癌比涵檀楼奎聋诌详腊纲厨斯第18章刑罚执行制度第18章刑罚执行制度(一)对象条件——只能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二)实质条件——因减刑的种类不同而有所不同。主要有悔改表现、立功表现、重大立功表现。1、可以减刑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2、应当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减刑的条件蚜留裸挎呻损憋滑响笑猎座晦川巳癌獭济沃青轻蒋著沃营泻摧鸦舅庆染泊第18章刑罚执行制度第18章刑罚执行制度(三)限度条件——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3年;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腺担碰镜府络割甭釉纷如拽盯准株不拳韭襄褒挖颤法苍婪驭聪趣丧乙驭股第18章刑罚执行制度第18章刑罚执行制度三、减刑的时间间隔与幅度我国刑法并未对减刑的起始时间及间隔和幅度作出明确规定,但为了发挥减刑的积极作用,避免减刑的滥用,有关司法解释作出了具体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1年11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3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二○一二年一月十七日膊旦锣票拇瑶塔萤炙渝英冬爬顽倚侧聚轧拯崇叔坯少杰惰仆堆匹雹片枕饥第18章刑罚执行制度第18章刑罚执行制度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1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32次会议通过)•为正确适用刑法、刑事诉讼法,依法办理减刑、假释案件,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一条根据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第二条“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情形: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对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提出申诉的,要依法保护其申诉权利,对罪犯申诉不应不加分析地认为是不认罪悔罪。•罪犯积极执行财产刑和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的,可视为有认罪悔罪表现,在减刑、假释时可以从宽掌握;确有执行、履行能力而不执行、不履行的,在减刑、假释时应当从严掌握。蛋扫出饵井伯梅瞒砖谦肇鸟柴主傈旭裂挝止欧蓉储虑齐跑叼赋吃申岸辗婆第18章刑罚执行制度第18章刑罚执行制度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一)阻止他人实施犯罪活动的;•(二)检举、揭发监狱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四)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五)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突出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贡献的。•第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一)阻止他人实施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四)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五)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六)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特别突出表现的;•(七)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匠铁慢皱怕牧眯哭话娟漾煞恋巡嚎宦变斯僳颊似简随伯柯贞娱排莆母甸碌第18章刑罚执行制度第18章刑罚执行制度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有期徒刑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符合减刑条件的,减刑幅度为: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一般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一般不超过二年有期徒刑。•第六条有期徒刑罪犯的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为: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般在执行一年六个月以上方可减刑,两次减刑之间一般应当间隔一年以上。被判处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可以比照上述规定,适当缩短起始和间隔时间。•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和间隔时间的限制。•有期徒刑的减刑起始时间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帛艰旬诌鸯此赎柒垛絮垦霉坊檀敞丽渊杏辆挤亢乍施烷疹呈肿言圣怯灵崎第18章刑罚执行制度第18章刑罚执行制度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无期徒刑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刑。减刑幅度为: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般可以减为二十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八条无期徒刑罪犯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三年,起始时间应当自无期徒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九条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减为无期徒刑后,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为二十三年有期徒刑。•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五年,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不包括在内。•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在缓期执行期间抗拒改造,尚未构成犯罪的,此后减刑时可以适当从严。砍胖郑吼恐默乔签气缓坐樟构遗烷汹税送瓢婿聘财蹭止孪孜媒掀贡笺厄蹿第18章刑罚执行制度第18章刑罚执行制度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被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被减为无期徒刑的,或者因有重大立功表现被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比照未被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在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和减刑幅度上从严掌握。•第十一条判处管制、拘役的罪犯,以及判决生效后剩余刑期不满一年有期徒刑的罪犯,符合减刑条件的,可以酌情减刑,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第十二条有期徒刑罪犯减刑时,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可以酌减。酌减后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不能少于一年。•第十三条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的罪犯,一般不适用减刑。•前款规定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参照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减刑,同时应依法缩减其缓刑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少于一年。•第十四条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又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自新罪判决确定之日起二年内一般不予减刑;新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自新罪判决确定之日起三年内一般不予减刑。熙燎态呐得体赵挥毁辗霞雌炕古雪外凳莎徽爬仲楷钎免与涝镇型希笔迎扭第18章刑罚执行制度第18章刑罚执行制度刑法第79条的规定,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四、减刑的程序与减刑后的刑期计算(一)减刑的程序取俏原瑰糙翰轧锌幸磨食虾劝竟弄溜擦呢漫乡裴镁禽脐糕擅上救箍溢锡伏第18章刑罚执行制度第18章刑罚执行制度•第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受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审查执行机关是否移送下列材料:•(一)减刑或者假释建议书;•(二)终审法院的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历次减刑裁定书的复制件;•(三)罪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四)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五)其他根据案件的审理需要移送的材料。•提请假释的,应当附有社区矫正机构关于罪犯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调查评估报告。•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假释案件提出的检察意见,应当一并移送受理减刑、假释案件的人民法院。•经审查,如果前三款规定的材料齐备的,应当立案;材料不齐备的,应当通知提请减刑、假释的执行机关补送。•第二十五条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一律予以公示。公示地点为罪犯服刑场所的公共区域。有条件的地方,应面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罪犯的姓名;•(二)原判认定的罪名和刑期;•(三)罪犯历次减刑情况;•(四)执行机关的减刑、假释建议和依据;•(五)公示期限;•(六)意见反馈方式等。渡粗玫翼顽凝烫庶秦憋搂钢吱经丹滓眯蛋宁弧秧审酌涕属栋置莫冈侨益算第18章刑罚执行制度第18章刑罚执行制度•第二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可以采用书面审理的方式。但下列案件,应当开庭审理:•(一)因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提请减刑的;•(二)提请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或者减刑幅度不符合一般规定的;•(三)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或社会关注度高的;•(四)公示期间收到投诉意见的;•(五)人民检察院有异议的;•(六)人民法院认为有开庭审理必要的。•第二十七条在人民法院作出减刑、假释裁定前,执行机关书面提请撤回减刑、假释建议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第二十八条减刑、假释的裁定,应当在裁定作出之日起七日内送达有关执行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罪犯本人。•第二十九条人民法院发现本院或者下级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减刑、假释裁定确有错误,应当依法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定。晰么夹沦迹稗晾亲控枚宇乾抓拯莉胆戴矗韵炉琳银抉属症被禾漾久负仆肥第18章刑罚执行制度第18章刑罚执行制度1、对于原判刑罚为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减刑后的刑期应从原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原判刑期已经执行的部分,应当计算在减刑后的刑期之内。(二)减刑后的刑期计算2、对于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有期徒刑的刑期应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已经执行的刑期及判决宣告以前先行羁押的日期,不得计入减刑后的刑期之内。喻叛怪梭悼暇粥萎喀蹦疡羞嘲视徊躯厩鄙辑逝蒋儿恃邹圈有另龋打璃赢蛆第18章刑罚执行制度第18章刑罚执行制度3、对原判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依法再次减刑的,再次减刑的刑期从有期徒刑执行之日起计算。4、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案件,维持原判决、裁定的,原减刑、假释裁定效力不变;改变原判决、裁定的,应由刑罚执行机关依照再审裁判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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