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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编号:甲方(出租方):福建厦门盐务局同安分局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送达地址:厦门市同安环城北路295号盐务大楼同安盐务分局乙方(承租方):营业执照注册号或身份证号: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机构适用):送达地址:本着诚实守信、平等互利之原则,经甲方和乙方友好协商,就甲方将其拥有产权(或经营权)的位于(以下简称“房屋”)出租给乙方之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之规定,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第一条房屋状况1、甲方将坐落于房屋,招租面积平方米)出租给乙方作为用房,乙方承诺不得改变用途。2、交付标准:a、甲方按现状向乙方交付租赁物。b、乙方经过数次对租赁物现场的考察,已经充分了解租赁物现场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不了解及误解的情况,并且已经完成了对租赁物的检验工作,同意按现状承租,并承诺自行办理装修、经营等需要的行政许可手续(包括但不限于消防、环保、卫生、特种行业等)并承担相应费用,乙方应在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2后方可装修和经营,同时乙方承诺不以此类报批可能出现的问题为由拒绝履行本合同约定的租金支付等各项义务。c、双方对本合同租赁物租赁范围内设备设施的交接以【房屋设备设施交接确认书】为准。第二条租金及缴纳的方式1、租金标准:每月元/平方米,合计租金每月元。租金从第2年起每年按2%增长幅度逐年递增,即上年度租金+上年度租金*2%。2、缴纳方式:每年支付一次,首期租金于合同签订的当日内付清,后续每期租金应于每年度租期届满前10日支付下一年度租金。3、签约之日,乙方须缴纳2.5万元的履约保证金及第一期的租金¥元(计人民币),以后每期租金乙方应于上期租金届满日前10日支付。乙方原缴厦门产权交易中心的万元保证金,在合同签订后扣除乙方应支付给厦门产权交易中心的交易佣金及鉴证费后,余额由厦门产权交易中心转账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甲方从该保证金余额中直接扣除乙方应缴交的第一期租金和履约保证金,保证金余额不足以抵扣的,乙方须在合同签订的当日内补足付清;剩余部分甲方在收到上述款项后的3个工作日内退还给乙方。(履约保证金待租期届满或租赁合同解除、终止,乙方无任何违法违约行为,乙方依约向甲方腾退返还租赁房屋并已结清所有各项费用后,无息退还乙方。乙方以转账方式向甲方账户支付(即先缴后用),甲方账户:单位名称:福建厦门盐务局同安分局,开户银行:工行同安支行账号:41000285092640245593地址:厦门市同安区环城北路295号盐务大楼电话:0592-7226362税务登记证:350221F369169764、租赁过程涉及相关税费,双方各自承担应缴部分,例如:甲方缴纳房租税、土地使用税,其他税费及费用由乙方缴纳。5、租金的缴纳以转账方式准时、足额缴纳到甲方指定账户,每逾期一日按应缴金额的0.3%支付违约金给甲方;逾期达一个月,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没收承租方履约保证金并收回租赁物另租他人。6、乙方银行转账缴纳租金时必须体现乙方的全称,做到租金缴纳人与本合同中的乙方名称相一致,否则视为乙方未依约支付租金,乙方应承担未缴纳租金的违约责任。第三条装修期限经双方协商,装修期为4个月,甲方于本合同签订后的次日将房屋交付结乙方,房屋交付的次日作为装修期起算日。装修期间不收租金。因甲方原因造成房屋交付时间推迟的,装修期及租期相应顺延。乙方不得损坏租赁房屋及其设施,不得改变租赁房屋结构,不得设置对租赁房屋结构有影响的设备。1、乙方装修改造需向有关部门报审,并且应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否则,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并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所有损失。2、乙方需要对租赁物进行装修改造及设备安装的,应自行向有关部门办理二次装修的审批手续,甲方仅配合提供自身已有的书面材料给乙方。3、乙方装修改造前,需向甲方提供装修设计资料,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向有关部门报审。装修设计和改造施工不得影响大楼建筑外观、结构、安全、消防、4楼梯通道、以及给排水、供电、通讯正常使用,甲方在收到乙方完整的设计资料后15个工作日内回复乙方,乙方应按甲方的回复意见予以调整、修改。4、乙方如果需要在大楼的外立面悬挂空调外机、广告、夜景照明等设备,整体方案必须经过甲方审核同意并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有偿使用合同后,方可向相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5、乙方退场时,应清除及搬离租赁范围内各类招牌、活动家具及可移动设备,对地面、墙面、吊顶、灯具、隔断及门窗水电设备等入墙入地入顶的固定装修和设备部分保持完好的使用现状,不得拆卸。同时乙方应做好卫生,清理垃圾,将租赁物完整移交甲方,并结清租金等各项费用,否则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如乙方逾期未腾退,甲方有权自行收回房屋,乙方遗留在租赁物内的物品均视为乙方的弃物,甲方有权自行处置且无需承担任何责任。乙方搬离后遗留在租赁房屋内的物品亦视为乙方弃物,甲方有权自行处置且无需承担任何责任。6、乙方有关的报审及批准结果须向甲方报备(材料为原件)。7、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擅自实施影响建筑结构的装潢、装修或安装行为,或乙方在实施前述行为过程中造成租赁房屋(包括设施设备)损毁,影响租赁房屋安全的,乙方应负责进行修复并承担相应费用,并对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租赁期满或租赁合同终止、解除后,依附于租赁房屋的装修添附无偿归甲方所有,乙方所有投入改造及装修的费用,甲方不予任何补偿和赔偿。第四条租赁期限和用途1、租赁期5年,装修期结束后的次日为租期起算日,即租期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2、租赁期满收回房屋时不得损坏,含供水、供电、空调、消防、外墙等固定设施不能改变或毁损,否则乙方照价赔偿。53、乙方承租房屋用于用途;乙方使用房屋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犯罪行为,不得将房屋作为存放及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品及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场所,不得作为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经营场所。第五条甲方和乙方的权责1、租赁期满后,乙方可以参加甲方组织的招租,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2、乙方在租赁期内,应自行支付与房屋有关的电梯维修维护费用、水电费用、能源费用、通信费用、收视费用、物业管理费用以及其他政府征收的与房屋相关的规费;若需由甲方代垫的,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付款凭证及相关费用凭证复印件的三个工作日内支付给甲方。3、租赁期内房屋及设备设施的维修及日常保养由乙方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费用;乙方需维护好房屋,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建筑结构(尤其承重结构和消防设施)或者改变上述约定用途。乙方若需要装修或改造房屋,应事先取得甲方同意。装修形成的非可拆除财产或设施等在租赁期结束后归甲方所有,甲方无需另行补偿或赔偿乙方。4、乙方使用的租赁物不得对周围居民产生不良影响,乙方自行协调周边邻里的关系,在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纠纷,由乙方负责处理并独立承担责任,所产生的法律及经济后果与甲方无关。乙方自行办理开展经营活动所需的卫生、消防、防疫、环保、城管等报批手续及取得一切必要的合法证照,乙方承担租赁期间内发生的政府有关部门征收本合同未列出项目但与该房产有关的费用,并且负责接受有关部门对房产的检查、监督。65、如果甲方出售房屋的,须提前一个月前通知乙方。6、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租房屋、转借他人或与第三人调换使用、合作使用,否则视为违约,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已缴纳的租金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甲方无条件收回租赁物,并由乙方赔偿因此造成甲方的直接及间接损失。7、甲方收到乙方支付的租金后,应向乙方出具相应的收款凭据。第六条安全管理1、乙方需遵守物业公司管理相关规定;有关水、电和物业管理等事宜由乙方与物业公司另签协议,并按物业管理规定缴纳相应费用。2、乙方在租赁期内做好租赁场所内的安全防火和保卫工作,并在合同履行期间(含免租期)为安全、消防的第一责任人,与甲方签定房屋租赁安全补充协议书。甲乙双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当日内签订房屋租赁安全补充协议书,否则视为乙方自愿放弃承租,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房屋,不予退还乙方已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和租金。房屋租赁安全补充协议书在乙方续租时自动延期。3、乙方在合同履行期间租赁范围内,保证实现安全经营四零目标(即无死亡事故、无重大伤害事故、无重大设备事故、无重大火灾事故),若发生上述安全事故责任由乙方完全承担,与甲方无任何关系,乙方并应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所有损失。4、乙方保证属于该租赁物所用的所有给排水、地面及其他管线、电缆、电线、管道、以及相关的设施等均处于正常使用的状态;不破坏现有结构建筑等,因乙方管理使用不善造成该租赁物及其相连设备、设施的损失和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5、乙方在租赁期间(含免租期内),本合同租赁范围内,造成人或物损坏或7伤害、及与此相关之任何人提出的所有费用、索赔、要求,乙方承担全部责任,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乙方赔偿甲方的直接及间接损失。6、乙方不得在租赁房屋及周边绿地、通道等增建任何建筑物、构筑物或设施设备,不得违章停放车辆。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增建任何建筑物、构筑物或设施等,乙方应在租赁租赁期限届满前或甲方通知解除或终止合同时立即予以拆除,将租赁房屋及周边场地恢复原状,并赔偿甲方由此遭受的损失,同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房屋、不予退还乙方履约保证金。7、在租赁房屋所在建筑区域内,如遇到紧急情况,乙方应积极协同甲方完成相关应急处置工作。第七条违约责任1、乙方逾期交付租金或或其他各项费用的,除仍应立即如数补交外,每逾期1日,应按迟付金额的0.3%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一个月,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房屋,不予退还乙方履约保证金,乙方并应承担违约责任。2、乙方擅自将承租房屋转给他人使用或自行使用房屋过程中造成承租房屋毁损的,应负责赔偿。3、租赁期限内,乙方提前终止合同应经甲方书面同意,且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一个月租金数额的违约金,甲方提前终止合同,应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并向乙方支付相当于终止前一个月租金数额的违约金。4、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房屋,不予退还乙方履约保证金,乙方并应赔偿由此给予甲方造成的所有损失。乙方因合同解除遭受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予任何补偿和赔偿。(1)乙方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或者违法经营被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停业达30天的;8(2)任一期租金或其他各项应缴费用拖欠达一个月的;(3)管理不善,发生安全事故,或被安全管理部门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且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4)无正当理由闲置租赁房屋达二个月的;(5)乙方使用租赁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噪音、污水、废水、废气、污染物排放等违反法律、法规及政府相关部门的规定;(6)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装修、拆改、扩建、增添房屋或改变用途、或故意损坏租赁房屋;(7)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将该租赁物转租、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8)乙方占用消防通道、消防道路,违反《消防法》。5、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终止后,乙方应立即将房屋腾退交还甲方;如逾期交还,乙方应按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终止之前最近一期租金标准的双倍计付房屋占用费6、租赁期满或合同终止、解除后,乙方应在一个月内到工商局办理住所变更登记(若有)。若乙方腾退交还租赁房屋但未及时办理住所变更登记的,甲方有权不退还履约保证金,且逾期办理变更的,每逾期一个月,乙方还应按合同月租金80%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7、租赁期间,因乙方原因导致本合同终止、解除的,甲方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同时乙方还应按合同未履行租期总租金10%的金额向甲方加付违约金。第八条免责条件如因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9第九条通知与送达1、乙方确认本合同首页所记载的送达地址、联系电话为有效的送达地址、联系电话,若在履行本合同时或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甲方或公证处、法院、仲裁机构等向该地址送达即视为有效送达(即使退件也不例外)。如果乙方的通讯地址有变更,必须在变更之日后5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否则甲方或公证处、法院、仲裁机构等向原地址送达即视为有效送达(即使退件也不例外)。2、通知送达的方式有四种选择A、盖章签收;B、租赁房屋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