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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检疫学1.教材:《植物检疫学》.许志刚主编.中国农业出版社.20052.参考书: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北京:农业出版社,19912)植物检疫条列,北京:农业出版社,19923)王重高、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4)北京农业大学主编,植物检疫学,北京:比农业大学出版社,19895)农业部植物检疫所,中国植物检疫对象手册,合肥:安徽科技出版社,19906)赵弄昌,植物检疫(鉴定手册),北京:科学出版社,19667)美国白蛾组编写,美国白蛾,北京:农业出版社,19818)徐国金等,植物有害生物检疫熏蒸技术,北京:农业出版社,19889)曹骥,植物检疫手册,北京:科学出版社,198810)商鸿生主编.《植物检疫学》.中国农业出版社.2000教材和参考书1.植物检疫与植物保护的关系2.植物检疫的重要性3.植物检疫的特点4.国内外植物检疫概况和中国植物检疫简史第一章绪论1.掌握植物检疫与植物保护的关系2.了解植物检疫的重要性3.掌握植物检疫的特点4.了解国内外植物检疫的概况目的和要求:第一节植物检疫和植物保护的关系一、植物检疫的由来1.Quarantum检疫“Quarantine”一词源由拉丁文Quarantum,原义为“四十天”,来源于十四世纪,在威尼斯为防止黑死病等传染疾病的蔓延,而实行对进境船舶实施隔离,在海上停泊40d后,船员方可登陆,以便观察船员是否带有传染病。这种措施对当时在人群中流行的危险性疫病的控制起到了重要作用。如2003年发生的SARS,今年流行的甲型H1N1流感,中国对从疫情发生区来的人进行隔离14d或7d,也都是检疫措施的一种表现。2.Quarantine成为隔离40d的专有名词3.Sanitary和Phytosanitary的提出世界上最早的植物检疫是1660年法国鲁昂地区为了小麦秆锈病,提出铲除小蘖,并禁止传入的法令。随后,英国、德国、奥地利、丹麦等一些国家也先后采取了这项检疫措施。中国植物检疫的正式记载是1928年的《农产品检查条例》,至今有近80年的历史,期间几起几落,直到1980年以后,中国的植物检疫才得到了迅速发展。二、概念随着植物保护科学的发展和植物检疫工作的广泛开展,人们对植物危险性有害生物认识不断提高,植物检疫的概念也不断得到发展,日趋完善。不同的教科书对植物检疫概念的解释也不尽相同。1.植物检疫:通过法律、行政和技术的手段,防止危险性植物病、虫、杂草和其他有害生物的人为传播,保障农林业生产的安全,促进贸易发展的措施。它是人类同自然长期斗争的产物,也是当今世界各国普遍实行的一项制度。涉及以下概念:有害生物(Pest):是泛指为害或可能为害动植物及其产品的任何有生命的有机体(IPPC)。有害生物包括:限定的有害生物和非限定的有害生物两类限定的有害生物又包括:检疫性有害生物和限定的非检疫性有害生物两种非限定的有害生物(Non-RegulatedPest,NRP),亦就是已经广泛发生或普遍分布的有害生物,有些是日常生活中常见的,它们在植物检疫中没有特殊的重要性。有些危害性很大,但是各国都有发生,且大多为气流传播,一旦有少量发现,一般也不必采取检疫措施来处理。限定的有害生物(RegulatedPest,RP)是指在一个国家或地区未发生或虽然有发生但、且正在进行官方防治的、有潜在经济重要性的有害生物,亦即由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须对其采取限制措施的有害生物,也有人称之谓“潜在的危险性有害生物”。包括检疫性有害生物和限定的非检疫性有害生物。检疫性有害生物(QuarantinePest,QP):指对某一地区具有潜在经济重要性,但在该地区尚未存在或虽存在但分布未广并正由官方控制的有害生物。限定的非检疫性有害生物(Regulatednon-QuarantinePest,RNQP):是一种在进口国虽有广泛分布,但存在于进境的种植材料上,并将对其原有用途将造成不可接受的损害的非检疫性有害生物,因而进口方的法律、法规可规定对其采取检疫措施。1、植物检疫与植物保护的关系植物检疫的对象与一般防治的对象不同针对的有害生物不同处理的对象不同两者所采取处理的最终要求不同研究内容:国际性、多部门工作方法不同:强制性,人员具有权威性三、植物检疫与植物保护的关系1、阻止危险性病、虫、杂草随植物及其产品由国外传入获传出——外检2.封锁国内局部地区已发生的危险性病、虫、杂草,使其不蔓延——内检3.对已传入的危险性病虫草,采取紧急措施,就地彻底消灭——检疫处理四、植物检疫学的任务和目的第二节植物检疫的重要性一、引种与检疫的关系引种的优点:增加植物种质的多样性的手段提高栽培植物抗病虫、逆境的手段提高和改善品质的手段缺点:有害生物随调运植物或产品传播条件适宜又缺少天敌,导致有害生物迅速扩展危害,如马铃薯晚疫病、葡萄根瘤蚜等二、主权与检疫的关系作为国家的一项主权,反映国家的经济实力和科技水平。1937年由日本传入中国:甘薯黑斑病:日本在中国强行推广易感品种“冲绳百号”蚕豆象:随饲料传入中国三、外贸发展与检疫的关系在对外贸易和发展创汇农业方面,植物检疫起着特殊的作用四、植物检疫的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第三节植物检疫的特点一、植物检疫以先进的科学技术为后盾,法规为手段,实施强制性的检疫检查1.法规防治2.技术性强:快速、准确、有效二、植物检疫坚持预防为主,防御与铲除相结合要有预见性:立法执法过程三、植物检疫立足于国内,放眼于世界爱国主义:保护本国的植物免受外来有害生物危害国际主义:防止有害生物扩散到别国或地区去具有国际性的特点,表现在:1.各国植物检疫法规的制定必须符合植物检疫的国际法规及国际惯例2.各国所采取的检疫措施应以现行的国际标准指南或建议为基础,当高于国际标准时应有详尽科学依据3.检疫需要各国政府、技术人员的紧密合作第四节国内外植检的概况和中国植检史一、世界各国植物检疫的基本类型1.从实验检疫的方法出发,分为全面和针对性检疫2.根据植物检疫体系管理,分为三种模式:美国模式欧洲模式亚洲模式3.按照各国的地理位置、自然环境、资源禀赋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分为:发达国家型经济共同体型发展中国家型二、几种有代表性的植物检疫做法1.美国:立法严密2.欧盟:形成了完备的法律体系3.日本:由日本水产省农蚕园艺局植物防疫科负责三、国际植物检疫发展的趋势及经验1.加强植物检疫职能2.转变检疫管理思路3.构建快速反应机制四、中国植物检疫简史1.早期的植物检疫2.新中国成立后植检事业获得新生口岸植物检疫国内植物检疫1.植物检疫与植物保护的关系?各有哪些特点?2.植物检疫与农业、贸易和国民经济的关系?3.植物检疫与国家主权的关系如何?4.我国的植物检疫体系是什么?本章思考题:第二章植物检疫法规内容:1、植物检疫法规(1)植物检疫法规的起源与发展;(2)植物检疫法规的基本内容;(3)中国植物检疫法规简介;(4)我国现行的植物检疫体系与职能。2、植物检疫措施的国际标准。目的和意义:掌握植物检疫法规的基本原则与核心内容,我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有关植物检疫的主要内容,我国现行的植物检疫体系与职能。了解重要的国际性法规,包括IPPC、SPS、植物检疫双边协定、ISPMs。法规:法律规范,国家或权威组织制定或认可,受国家强制执行的行为规范。组成:假定、处理、制裁假定--所要求或所应禁止的行为处理--具体内容,细则、条例制裁--违反后的法律后果第一节植物检疫法规一、植物检疫法规的起源与发展1.植物检疫法规是人类同病虫害长期斗争的产物2.植物检疫法规由单项规定向综合性法规发展植物检疫法规主要包括国际法规与公约、地区性法规与各个国家的法规、规章与条例1.国际性法规与公约《国际植物保护公约》(IPPC)《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简称《SPS协定》)二、基本内容2.区域性植物保护组织(1)亚洲和太平洋植物保护委员会(AsianandPacificPlantProtectionCommission,APPPC),成立于1956年,总部设立在泰国曼谷,(2)加勒比海地区植物保护委员会(CaribbeanPlantProtectionCommission,CPPC)于1967年成立,总部设在巴巴多斯,现有23个成员国。(3)欧洲和地中海地区植物保护组织(EuropeanandMediterraneanPlantProtectionOrganization,EPPO)成立于1950年,总部设在巴黎,目前有成员43个。区域性植物保护组织(4)卡塔赫拉协定委员会(ComunidadAndina,CA),又称中南美洲植保组织,成立于1969年,现有成员国5个,总部设在秘鲁。(5)南锥体区域植保委员会(Cz)miteRegionaldeSanidadVegetalparaelConoSur,COSAVE)成立于1980年,现有南美洲的成员国5个,总部设在巴拉圭。(6)泛非植物检疫理事会(Inter-AfricanPhytosanitaryCouncil,IAPSC)于1954年成立,总部位于喀麦隆的雅温德,现有51个成员国。区域性植物保护组织:(7)北美洲植物保护组织(NorthAmericanPlantProtectionOrganization,NAPPO)成立于1976年,共有3个成员。其总部设立在渥太华。(8)中美洲国际农业卫生组织(OrganismoInternacionalRegionalde5anidadAgropecuaria,OIRSA)成立于1953年,现有8个成员国,总部设在萨尔瓦多。(9)太平洋地区植保组织(PacificPlantProtectionOrganization,PPPO)成立于1995年,现有22个成员国,总部设在斐济。3.检疫双边协定、协议及合同条款中的检疫规定三、中国的植物检疫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1991年10月30日,7届人大第22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国家主席杨尚昆签署第53号主席令,公布了这部法律。这是我国第一部由最高权力机关颁布的以动植物检疫为主题的法律,标志着我国口岸动植物检疫工作走上了更加健全的法制轨道。共8章50条1996年12月2日,国务院总理李鹏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2.《植物检疫条例》及其实施细则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植物检疫条例》,1992年5月13日,国务院总理李鹏签署第98号国务院令,发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植物检疫条例)的决定》对原《植物检疫条例》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共24条是开展国内植检工作的基本法规,是在国内全面实施植物检疫及森林植物检疫的法律依据。3.《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4.其他法规及其地方性法规如《安徽省农业植物检疫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1997年3月制定。此外,在一些其他法律、法规中也涉及植物检疫。《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三十条规定“依法应当施行卫生检疫或者动植物检疫的邮件,由检疫部门负责拣出并进行检疫,未经检疫部门许可,邮政企业不得运递”。《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货物运输的检疫,按国家规定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等也包含有植物检疫的内容。《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复议法》等。此外还有农业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如《专职植物检疫员管理办法》、《国外引种审批管理办法》、《农业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等。国家技术监督局《农业植物调运检疫规程》;国家标准局柑桔、水稻、小麦等《产地检疫操作规程》等。植物检疫要遵守的公共法也很多。①专职植物检疫员管理制度。1990年农业部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植物检疫员管理办法(试行)》。(1)专职植物检疫员的审批:市、县农业主管部门推荐,省植保总站培训考核,由省农业主管部门审批,报农业部备案和发证。(2)专职植物检疫员任职条件: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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