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市场营销 > 中日地震保险简述讲义教材
中日地震保险简述D08580102陈佳玲D08580103何慧慧D08580104胡明芳姓名学号任务分配陈佳玲D08580102中国地震保险的实施情况(3—13)何慧慧D08580103日本地震保险简述(14—24)胡明芳D08580104日本地震保险的实施对中国的启示(25—31)汶川地震损失•伤亡损失(官方)•据民政部报告,截至2008年7月24日12时,四川汶川地震已确认69197人遇难,374176人受伤,失踪18209人。•经济损失(截至2008年9月4日)•这次汶川地震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8451亿元人民币。国家统计局将损失指标分三类,第一类是人员伤亡问题,第二类是财产损失问题,第三类是对自然环境的破坏问题。在财产损失中,房屋的损失很大,民房和城市居民住房的损失占总损失的27.4%。包括学校、医院和其他非住宅用房的损失占总损失的20.4%。另外还有基础设施,道路、桥梁和其他城市基础设施的损失,占到总损失的21.9%,这三类是损失比例比较大的,70%以上的损失是由这三方面造成的。有无保险的区别•2009年8月20日,平安产险对外宣布,该公司将赔付截至目前汶川地震的最大一笔赔款:金额为7.2亿元!赔款对象为法国拉法基和香港瑞安集团在华的合资子公司———拉法基瑞安水泥有限公司。•汶川地震四川有多少企业、人员受灾,保险总赔付才16.6亿,加上这次对拉法基的赔付(16.6亿中包括平安预赔付拉法基的4亿多元)。一个拉法基的赔款就超过汶川地震总赔款的1/3,这说明什么?由此可见我们企业的投保率是什么水平。拉法基买的什么保险?•一般财产险地震是不赔的,拉法基究竟买了啥保险?•拉法基主要买的是财产一切险(扩展了地震责任的),此外还有机器损失险和利润损失险。据了解,此次赔付中,利润损失险占了大头。•在财产保险的一般保单中,地震大多数都是被列为除外责任的,不过企业可以通过附加险投保。在拉法基的这张保单中,比较值得一提的应该是利润损失险。名词解释(什么叫利润损失险)利润损失险又叫营业中断险,通常作为企业财产险、机器损坏险的一种附加险种来承保。保障的是诸如火灾、雷电、爆炸、风暴、暴风雪、台风、洪水及地震等灾害或事件给企业造成营业中断而带来的利润损失。项目包括毛利润损失(即由于营业额减少、营业费用增加所致的毛利润损失)、工资损失、审计师费用等。•国内企业投保利润损失险的寥寥无几,而外资或合资公司购买的比例就比较大。中国地震保险的开展情况我国的地震保险是间断性经营的。新中国成立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财产保险中的地震责任,在1951-1957年间是作为普通火险的扩展责任自动承保。受计划经济体制影响,1958-1979年我国停办国内保险业务,财产地震保险也就中断了21年。中国保险业因此避开了1966-1976年的地震活跃期。中国保险业没有受到地震损失的太大影响,从而掩盖了地震这种巨灾风险对保险公司经营的冲击、甚至是毁灭性的打击。1979年后,随着国内保险业务恢复,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又重新把地震风险列入责任范围。当时计划经济体制下产生的保险由“人保独家经营、经营效果由国家兜底”的作法,再加上没有科学精算基础和地震科学研究的配合以制定合理费率,掩盖了地震保险经营的风险。•随着我国保险业的市场化发展和对外开放程度的不断加深,保险公司的风险意识不断增强。地震风险给保险业带来了巨大的经营风险,这使得各家保险公司不得不重视地震风险对保险公司经营构成的威胁。在这种情况下,各保险公司一致要求中国人民银行在财产保险条款中将地震责任除外。鉴于此,1996年,中国人民银行在其颁布的新的企业财产保险基本险和综合险条款中将地震风险列为除外责任。但在实际保险业务开展过程中,一些保险公司出于竞争的压力,或出于外国投资方的压力,以附加险的方式承保了地震风险,致使保险公司累积的地震风险越来越大。•为了促进保险公司稳健经营,规避地震风险,中国保监会于2000年规定,在开展企业财产保险业务时,任何保险公司不得随意扩大保险责任承担地震风险。未经批准,不得接受地震保险的法定分保业务或采取向国际市场全额分保的方式承保地震风险。2001年9月,中国保监会有条件地放开了商业财产地震保险的承保,保险公司逐步扩大了地震保险业务,但主要集中在关系国计民生,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大型项目上。与此同时,一些保险公司积极探索开展家庭财产地震保险的模式,中国人保财险公司、大地保险公司陆续推出了“居家无忧”、“大地解忧”等针对家庭财产的地震保险业务。大地解忧•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曾于2006年3月推出“大地解忧”房屋地震保险,这是全国首个针对地震灾害造成城乡居民房屋损失的险种,并在九江地区先行试点。•据江西分公司总经理侯江平介绍,该险种以城乡居民为被保险人,承保里氏3.8级以上的地震,被保险人最高可获赔房屋价格的80%。被保险人以户为单位,每年按房屋价格的1%缴纳保费。凡是同时符合震级为6级以上、房屋至少为土木结构、距震中10公里范围内三个条件的,可获赔不低于损失的20%。苏黎世全方位居家生活综合保险•苏黎世全方位居家生活综合保险于2007年底推出,是北京市场上首款含地震保险的家庭财产保险产品。该产品可以对由于地震及地震引起的火灾、爆炸、地层下陷、滑动、开裂、决口所造成的家居财物及房屋的损失提供保障,保险金额分别为家居财物及家庭房屋价值的80%。该产品还借鉴了苏黎世保险集团在欧美、日本、香港台湾以及东南亚等成熟市场的经验,首次引进了在国外市场上领先的保障内容,例如:搬迁补偿费用、重新装修的建筑师或者室内设计师费用、清理残骸费用、证件重置费用、搬家补偿费用、临时生活津贴以及环保特别补偿金等。•据苏黎世保险北京分公司工作人员介绍,地震险是一种附加险,投保人可自由选择购买。但其前提是必投保主险,即家居财物保险和住所第三者责任保险。•据了解,地震险对因地震震动及地震引起的火灾、爆炸、地层下陷、滑动、开裂、决口导致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地震险分家庭房屋和家居财物两种。房屋本身的保额为房屋价值的80%,每次损失免赔额为500元,即如果地震损失未超500元,不予理赔。中国地震险的其他情况•我国地震保险已露端倪,但还处于成型阶段。•由于地震风险集中,损失巨大,国内保险行业对地震保险采取谨慎的态度。保监会规定地震险只能作为附加险承保。中国地震附加险是2000年7月经国家保监会批准设立的,收费标准是主险的10%,被保险人最高可获赔房屋保额的80%。•除了上述两种地震保险种类,我国推出过的地震险还有几种,但很少。如天安保险大连分公司推出了一款家庭财产特种保险产品,其保险责任涵盖破坏性地震、雪灾、洪水、海啸等巨灾保险责任。此外,还包括火灾、爆炸、水管爆裂等家庭财产常见风险。还有中国人寿则推出了“国寿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伤害保险”。该产品以附加险的方式承担由灾害引起的被保险人身故和残疾责任。阪神地震与日本地震保险•阪神7.2级地震发生于1995年1月17日,震中位于日本兵库县的神户市与淡路岛之间的明石海峡。这次地震导致6456人死亡。伤43772人,住房全倒塌大约l1万栋,半倒塌约15万栋,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000亿美元。•地震发生后,日本有关保脸会社全体动员,派出调查员最多达3000名.对投了保的受害者的受灾情况进行及时、全面地了解和罚查,积极与投保人联系。同年3月就完成了受害投保人的赔偿金额核算及支付工作。总计赔偿65364件,支付赔偿金大约790亿日元.(1美元=79日元对比与汶川地震)•地震保险金支付的前提条件•按当时地震保险制度规定:•①地震保险上限建筑物为1000万日元,家庭财产为500万日元I•②建筑物、家庭财产全损的,按地震保险金额100%赔偿;半损的按10%赔偿;一部分损的按5%赔偿。地震保险面临的三大难题:•第一,无法适用“大数法则”原理。众所周知,保险业是依据“大数法则”原理建立起来的行业。该原理认为,无论自然灾害、事故或人生病,死亡看似无规律,但是根据“大数法则”的原理,实际上是有规律可循,也就是上述的事件的发生只要放在大数的环境下,基本上都有规律可循。由于在大数的环境下保险事故的发生是有一定规律的,那么,事故发生的风险率就可以掌控,对发生事故后的损害给与补偿的数量也是可以掌控的。既然可以掌控事故的发生率,那么根据投保人的保费收入来担保他们万一在发生事故后所引起的损失,并由保险公司来补偿这些损失,这是保险经营的基础。•第二,大地震的损失巨大,保险公司不堪重负。•第三,参保人逆向选择,地震保险更为难。由于地震保险不是强制性的,不属于法定保险,因此,投保人的逆向选择的可能性很大。换言之,地震多发地区的居民,愿意花钱购买地震保险。而地震少发地区的居民则不愿意参加地震保险。这样,保险公司承保的风险大增。日本如何解决三大难题•第一,在无法适用大数法则的情况下,如何展开经营活动。日本的解决办法是,民营财产保险公司所承接的地震保险,由政府出面来兜底,也就是政府作为再保险人,对地震保险进行再保险。这样,就能防止保险公司出现经营失败,从而将地震保险制度建立起来。•第二,如何面对巨额保险金支付?建立地震保险的目的是为维护国民的正常生活。日本政府和财产保险将符合该目的的资产进行分类,该保险制度只向居民生活用的专用住宅、家庭财产提供保障。这样既可以做到向需要地震保险的国民提供保障,也可以避免发生保险公司超负荷的巨额赔款。•第三,如何应对逆向选择问题?在地震保险制度中,采用了单独地震保险不能投保的方法。采用了必须在加入了以火灾保险(相当于我国的“财产综合保险”)为主险的保险之后,才能投保地震保险的方法。当然,日本保险公司并没有采用强制性投保的方法,也不采用凡是加入以火灾保险为主险的保险之后即自动加入地震保险的做法,而是充分留给投保人余地,在加入火灾保险之后,让投保人自行选择是否再加入地震保险。日本新的保险制度(1)保险对象:日本地震保险对象仅限于民用住宅和家庭财产,它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保护受灾地区老百姓的生活稳定。(2)赔偿内容:地震、火山、海啸造成的损害(3)契约方式:加入地震保险时,必须在加入住宅火灾保险、住宅综合保险、普通火灾保险等主险之后,作为附加保险附带加入。但是不能单独加入地震保险。(4)保险金额火灾保险契约金额的30%~50%,但建筑物保险最高金额不超过5000万日元,家庭财产保险最高金额不超过1000万日元•(5)保险费率•保险费率按建筑物所在地和结构划分,全日本地区按地震危险性划分为四类(一等地地震发生率最低);建筑物按结构划分为木质和非木质两大类•(6)保险赔偿金额•按受灾的损害程度分三档,全损赔偿地震保险金的100%,半损赔偿地震保险金的50%,一部损赔偿地震保险金的5%。•全损:房屋的主要结构的损坏达50%以上,建筑面积损坏达70%以上,家庭财产的损失达80%以上时,房屋或家财的损害程度被判定为全损,•半损:房屋的主要结构的损坏达20%以上不到50%,建筑面积损坏达20%以上不到70%,家庭财产的损失达30%以上不到80%时,房屋或家财的损害程度被判定为半损•部分损:房屋的主要结构的损坏达3%以上不到20%,地面浸水达45公分以上,家庭财产的损失达10%以上不到30%时,房屋或家财的损害程度被判定为部分损,日本地震保险的基本特点•第一,地震保险的目的是由《地震法》规定的,即以稳定灾民生活为目的。所以日本政府和各财产险公司共同经营地震保险,而且是一个公益性较高的保险,是非强制性的自愿保险。•第二,由于地震保险损失大,支付的保险金也特别巨大,商业财产保险公司的支付能力是非常有限的,所以在1966年,日本各财产保险公司根据法律共同出资,成立了一家日本地震再保险公司,通过成立再保险公司,以再保险的形式建立了政府和民间共同分担责任的官民一体的制度。•第三,地震保险公益性很高,因此要求保险公司不能从地震保险中获利,经营上遵循不亏不盈的原则。••第四,地震保险的费率不是由各保险公司单独拟定的,由专门的保险费率机构拟定。各个保险公司统一执行,不允许打价格战。不过,该险也会“有条件”地进行“打折”,即根据建筑物
本文标题:中日地震保险简述讲义教材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7087108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