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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采购合同采购单位名称:梅河口市柳河县公路管理处设备采购供应商:沈阳商贸有限公司签订日期:2013年1月18日合同条款前附表项目内容售后服务要求1.货物必须是文件所要求的,所提供的货物(包括零部件)应为全新产品,负责送货上门,负责所供货物的安装与调试,免费为需方提供设备使用培训服务。2.报价为交货含税价(以人民币为结算单位),包括货物、随配附件、运至指定交货地点费用、安装费、调试费,售后服务、税金及其他所有费用的总和。买方不再支付其他任何费用。3、报修后24小时内到达现场进行售后服务。质量保证期及质量保证金十二(12)个月或按国家规定,以质保长者为准。质保金:合同总价款5%合同价格条款固定价格合同,以成交价为基准,无论发生政策性变化,还是发生材料价差变动均不允许调整。付款方式交货时间货物交付、验收合格并加盖公章的《项目验收报告》后七(7)个工作日内,由梅河口市柳河县公路管理处向成交(中标)供应商支付合同总价款的95%。合同总价款5%转为质量保证金,质保期满后经采购人、采购中心验收无质量问题由采购人支付中标供应商。交货时间:合同签订后7日内。合同条款1.说明1.1合同基本条款是指采购人(以下简称买方)和成交供应商(以下简称卖方)应共同遵守的基本原则,并作为双方签约的依据。对于合同的其他条款,双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在询价中通过友好协商解决。1.2制订《合同基本条款》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3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1)“合同”系指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买卖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2)“合同价”系指根据合同规定卖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买方应支付给卖方的价格。(3)“产品”系指卖方根据合同规定须向买方提供的一切设备、材料、机械、仪器仪表、备件、工具和其他材料。(4)“服务”系指根据合同规定卖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比如运输、保险以及其他的伴随服务,比如提供技术援助、培训和合同中规定卖方应承担的其他义务。(5)“买方”系指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所述购买产品或服务的单位。(6)“卖方”系指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所述提供产品或服务的公司或实体。(7)“天”指日历天数(如无特别说明)2.货物条款2.1买卖双方应将本项目询价采购文件、卖方投标文件、最终报价表及询价小组确认的货物名称、规格型号、技术要求、质量标准、数量、交货日期和售后服务等内容作为本条款的基础。3.技术资料3.1卖方向买方提供所投标产品及配套设备、所属装置等有关技术资料。3.2卖方应按询价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间向买方提供使用产品的有关技术资料。4.质量保证4.1卖方应按询价采购文件和卖方投标文件中规定的产品性能、技术要求、质量标准等向买方提供未经使用的全新产品。4.2卖方提供产品的质量保证期以卖方最终报价表中确定的承诺为准。在保证期内因产品本身的质量问题发生故障,卖方应负责免费修理和更换零部件。对达不到技术要求者,根据实际情况,经双方协商,可按以下办法处理:(1)更换:由卖方承担所发生的全部费用。(2)贬值处理:由买卖双方合议定价。(3)退货处理:卖方应退还买方支付的全部货款,同时应承担该产品发生的直接费用(如运输、保险、检验、货款利息及银行手续费等)。4.3如果在使用过程中发生质量问题,卖方在接到买方通知后24小时内到达买方现场。4.4在质保期内,卖方应对产品出现的质量及安全问题负责处理解决。4.5卖方应保证买方在使用该产品或其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的起诉。5.验收5.1卖方交货前应对产品做出全面检查和对验收文件进行整理列出清单,作为买方收货验收和使用的技术条件依据,检验的结果应随产品交买方。5.2卖方交货到采购人指定地点,采购人与卖方和政府采购中心共同对交货数量和外包装情况、对质量情况进行验收,并在验收报告上签字及盖章确认。5.3政府采购中心和买方对卖方所交产品依照询价采购文件上的技术规格要求和国家(产品制造国)有关标准进行现场验收,性能达到技术要求的,给予签收。验收不合格的不予签收,后果由卖方负责。5.4政府采购中心和买方应在货到指定地点安装调试完毕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验收完毕,并做出验收结果报告,验收时卖方必须在场。6.产品包装、发运及运输6.1卖方应在产品发运前对其进行满足于运输距离、防潮、防震、防锈和防破损装卸要求的包装,以保证产品安全运输到达买方指定地点。6.2使用说明书、质量检验证明书、随配附件和工具以及清单一并附于货物内。6.3卖方负责将产品安全运送到买方指定地点,不另收任何费用。6.4产品在交货前发生的不可预见的风险均由卖方负责。7.交货时间及付款方式7.1交货时间:按合同条款前附表规定的时间。7.2交货地点:梅河口市柳河县公路管理处7.3交货方式:卖方将设备运送到买方指定地点并负责免费安装调试。7.4本合同以人民币付款。7.5卖方应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规定交货。交货后买方将按“合同条款前附表”中的付款方式付款。8.违约责任8.1逾期交货或无正当理由拒收的,每天按合同额的0.1%对违约方进行罚款。8.2逾期超过10天仍不能交货的,买方可解除双方的采购合同,造成买方损失的,由卖方负责赔偿。8.3所交货物中有1%以上(含1%)产品的内在质量与询价采购文件规定的技术规格要求不符时,买方可解除双方的采购合同。8.4其他未尽事宜,双方签订合同时按合同法议定。9.不可抗力事件处理9.1在合同有效期限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影响期相同。9.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寄送有关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9.3不可抗力事件延续30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10.仲裁10.1买卖双方在执行合同中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按合同事先约定的条款,向合同履行地仲裁部门提交仲裁或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1.适用法律11.1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进行解释。12.合同数量12.1本合同一式二份,以中文书就,买方及梅河口市柳河县公路管理处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13.合同的生效及修改13.1合同经买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13.2合同执行中,如需修改或补充合同内容,由买卖双方协商另签订书面修改或补充协议并经梅河口市民政局审核确认后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合同格式_梅河口市柳河县公路管理处(以下简称“采购人”)和沈阳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交供应商”)同意按下述条款和条件签订本合同(以下简称“合同”):1.合同文件。(1)合同条款及前附表;(2)产品需求与技术规范;2.合同范围和条件。本合同的范围和条件应与上述合同文件的规定相一致。单位:元(人民币)序号货物名称数量价格单价合价1梅河口市柳河县公路管理处设备采购11890001890004.合同总金额根据上述合同文件要求,合同的总金额人民币(大写)为壹拾捌万玖仟元整5.付款条件。本合同的付款条件在合同条款及前附表中有明确规定。6.交货时间。本合同货物的交付时间和交货地点在“合同条款及前附表”中有明确规定。7.合同纠纷处理。本合同产品交付验收使用后所发生的合同纠纷,由采购人直接与成交供应商协商处理。8.合同生效及其他。本合同经采购人、成交供应商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买方(单位盖章):梅河口市柳河县公路管理处卖方(单位盖章):沈阳商贸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法人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签字:电话:0435-4238571电话:024-31381108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沈阳市兴顺支行银行账号:3301005209249124386合同签订日期:2013年1月18日合同签订日期:2013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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