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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理工大学国际经济与贸易系浙江省省级精品课程第4章价格条款•【学习目标】•掌握贸易术语、特别是几种常用贸易术语的含义、内容及其应用•了解有关贸易术语的主要国际贸易惯例•掌握佣金和折扣的表示方法和计算方法•了解出口核算的意义并掌握核算的方法浙江理工大学国际经济与贸易系浙江省省级精品课程4.1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贸易术语说明买卖双方的交货地点、有关的手续、费用和风险的划分,是单价条款重要的组成部分。•鉴于我国国内贸易没有贸易术语的概念,而在国际贸易中,不懂贸易术语几乎无法对外报价,因此,贸易术语是本章乃至本书的重要内容。浙江理工大学国际经济与贸易系浙江省省级精品课程4.1.1贸易术语的含义和作用•1.含义•贸易术语(tradeterms)又称价格术语(priceterms),是国际贸易中定型化的买卖条件,是指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产生的,用简明的语言或缩写字母来概括说明交货地点、买卖双方在责任、费用和风险上的划分。浙江理工大学国际经济与贸易系浙江省省级精品课程2.贸易术语的作用•(1)明确交易方式,简化交易内容,缩短磋商时间,节约费用开支。•(2)明确价格内涵,有利于交易双方进行比价和加强成本核算。•(3)明确交货地点,有利于界定合同性质、运输方式和保险事宜。•(4)明确责任、风险、费用的分担及其他权利义务关系,有利于减少贸易纠纷和妥善解决贸易争端。浙江理工大学国际经济与贸易系浙江省省级精品课程•由于贸易术语确定了买卖双方的部分合同义务,在磋商和订立合同时,采用了某种贸易术语,例如FOB或CIF,使该合同具有一定的特征,从而可分别称之为“FOB合同”或“CIF合同”。浙江理工大学国际经济与贸易系浙江省省级精品课程4.1.2国际贸易惯例的含义和作用•1.含义•贸易术语是典型的国际贸易惯例。•国际贸易惯例(internationaltradepractice)或称国际商业惯例(internationalcommercialpractice),是指人们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逐渐形成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成文或不成文的原则、规则、先例和习惯做法。浙江理工大学国际经济与贸易系浙江省省级精品课程2.国际贸易惯例的作用•国际贸易惯例虽然不具有强制性,但它对国际贸易实践有重要的的指导作用。•(1)如果双方都同意采用某种惯例来约束该项交易,并在合同中做出明确规定时,那么这项约定的惯例就具有了强制性。浙江理工大学国际经济与贸易系浙江省省级精品课程国际贸易惯例的作用•(2)如果双方对某一问题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也未注明该合同适用某项惯例,在合同执行中发生争议时,受理该争议案的司法和仲裁机构也往往会引用某一国际贸易惯例进行判决或裁决。•所以,国际贸易惯例虽然不具有强制性,但它对国际贸易实践的指导作用却不容忽视。不少贸易惯例被广泛采纳、沿用,说明它们是行之有效的。浙江理工大学国际经济与贸易系浙江省省级精品课程4.1.3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1.《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该规则的前身是《1928年华沙规则》(WarsawRules,1928),是国际法协会于1928年制订,共有22条规则,后于1932年在各国商会的协助下,在英国牛津予以修订,并改成为《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Warsaw-OxfordRules,1932)。浙江理工大学国际经济与贸易系浙江省省级精品课程1.《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这一规则对于CIF合同的性质、买卖双方所承担的风险、责任和费用的划分以及所有权转移的方式等问题都作了比较详细的解释,至今仍有较大的权威性。其对CIF贸易术语确定的性质,被后来的国际商会制订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所采用。浙江理工大学国际经济与贸易系浙江省省级精品课程2.《1990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正本》•该修正本的前身是美国九大商业团体于1919年制订的《美国出口报价及其缩写》,后与1941年、1990年进行了修改。•其解释的贸易术语共有6种,不过其中FOB术语又分为6种,所以实际上其所解释的贸易术语共有11种之多浙江理工大学国际经济与贸易系浙江省省级精品课程3.《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国际商会1936年提出了一套解释贸易术语的具有国际性的统一规则,定名INCOTERMSl936。•国际商会先后于1953年、1967年、1976年、1980年、1990年、1999年和2010对该通则进行修改和补充。•2010年9月的新版本《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国际商会制定的适用于国内和国际贸易的术语通则》(Incoterms®2010:ICCrulesfortheuseofdomesticandinternationaltradeterms)•于2011年1月1日正式实施浙江理工大学国际经济与贸易系浙江省省级精品课程Incoterms2010•EXWExworks•FCAFreeCarrier•CPTCarriagepaidto•CPTCarriageandinsurancepaidto•DATDeliveredatterminal•DAPDeliveredatplace•DDPDelivereddutypaid•FASFreealongsideship•FOBFreeonboard•CFRcostandfreight•CIFcostinsuranceandfreight浙江理工大学国际经济与贸易系浙江省省级精品课程Incoterms2010•Classification•Rulesforanymodeoftransport•EXW,FCA,CPT,CIP,DAT,DAP,DDP•Rulesforseaandinlandwaterwaytransport•FAS,FOB,CFR,CIF3.《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相对于《2000年通则》,《2010年通则》的主要变化:•(1)调整术语分类。由原来的E、F、C、D四组变为两组: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或多种运输方式的术语,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或多种运输方式的术语;浙江理工大学国际经济与贸易系浙江省省级精品课程3.《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删去了4个术语:DAF(DeliveredatFrontier)边境交货、DES(DeliveredExShip)目的港船上交货、DEQ(DeliveredExQuay)目的港码头交货、DDU(DeliveredDutyUnpaid)未完税交货;•(3)新增了2个术语:DAT(DeliveredAtTerminal)运输终端交货、DAP(DeliveredAtPlace)目的地交货;浙江理工大学国际经济与贸易系浙江省省级精品课程3.《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4)贸易术语的数量由原来的13种变为11种。即用DAP取代了DAF、DES和DDU三个术语,DAT取代了DEQ,且扩展至适用于一切运输方式;•(5)取消了“船舷(ship’srail)”的概念。在FOB,CFR和CIF等术语中卖方承担货物装上船为止(byplacingthegoodsonboardthevessel)的一切风险,买方承担货物自装运港装上船后的一切风险。浙江理工大学国际经济与贸易系浙江省省级精品课程3.《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6)解释了“链式销售(stringsales)”的概念,在FAS,FOB,CFR和CIF等术语中加入了货物在运输期间被多次买卖(链式销售)的责任义务划分。浙江理工大学国际经济与贸易系浙江省省级精品课程3.《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7)声明适合于国内贸易。国际贸易术语传统上用于货物跨越国界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但是,在世界许多地区,像欧盟一样的贸易同盟已使不同成员国间的边界形式显得不再重要。《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国际商会制定的适用于国内和国际贸易的术语通则》以副标题的形式声明,这些术语对国际和国内货物买卖合同均可适用。浙江理工大学国际经济与贸易系浙江省省级精品课程浙江理工大学国际经济与贸易系浙江省省级精品课程•《2010年通则》是上述3种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中影响最大、最具权威性的贸易术语文本。•以下以《2010年通则》为基础,具体介绍各个贸易术语的内容。浙江理工大学国际经济与贸易系浙江省省级精品课程4.26种常用贸易术语•在国际贸易中,FOB、CFR、CIF、FCA、CPT和CIP是实践中使用较多的贸易术语。熟悉并掌握这6种贸易术语的含义、买卖双方分别应承担的义务与费用,以及使用中应该注意的问题,非常重要。•根据适用的运输方式,这6种贸易术语可分为仅适合于水上航运(FOB、CFR、CIF)和适合于多种运输(FCA、CPT和CIP)两大类。4.2.1FOB•FOB的英文全称是FreeOnBoard(insertnamedportofshipment),中文译为“船上交货(插入指定装运港)”,俗称“离岸价”。1.基本含义及适用范围•FOB术语是指卖方以在指定装运港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舶或通过取得已交付至船上货物的方式交货。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在货物交到船上时转移,同时买方承担自那时起的一切费用。•FOB术语后面应标明装运港•该术语仅用于海运或内河水运。2.《Incoterms2010》FOB条款•1、一般义务•卖方必须提供符合买卖合同约定的货物和商业发票,以及合同可能要求的其他与合同相符的证据。•买方必须按照买卖合同约定支付价款。•任何单证可以是同等作用的电子记录或程序。2、许可证、授权、安检通关和其他手续•卖方办理出口手续,承担相关的风险和费用,取得需要的官方文件和许可。•买方办理进口及过境手续,承担相关的风险和费用,取得需要的官方文件和许可。3、运输合同与保险合同•买方必须自付费用签订自指定的装运港起运货物的运输合同。•特定情况下,卖方协助办理运输合同。•“特定情况”是指:1)买方有要求;2)依商业实践,且买方未适时做出相反指示。•“协助办理”是指:签订运输合同的风险和费用由买方负担。•即使在这样的条件下,卖方也可以拒绝办理运输合同,但应立即通知买方。3、运输合同与保险合同•卖方对买方无订立保险合同的义务。但应买方要求并由其承担风险和费用(如有的话),卖方必须向买方提供后者取得保险所需的信息。•买方对卖方无订立保险合同的义务。4交货/收取货物•卖方在约定日期或期限内,按照港口习惯方式完成交货。•买方必须收取卖方按规定交付的货物•卖方完成可有二种情况:•1)在指定装运港的装船点,将货物置于买方指定的船上。•2)取得已在船上的货物(procuregoodsshipped)。1)在指定装运港的装船点,将货物置于买方指定的船上•这种情况适合于负责装运的卖方。•FOB买方负责派船(订立运输合同),卖方负责装运(在指定装运港将货物置于买方指定的船上)。•买方在派船时,应通知卖方具体的装货点,若没有具体通知,卖方可在指定装运港选择装船点。2)取得已在船上的货物(procuregoodsshipped)•这种情况适合于链式销售(stringsales)中处于销售链中间的卖方。•在国际贸易中,货物在被运送至终端时,期间可能经过多次转卖,此即所谓链式销售。处于销售链中间的卖方,实际上不需要装运货物,这时他可以以“取得货物”的方式完成交货义务。•这种交货方式,在贸易实践中早已存在,Incoterms2010第一次对这一贸易实践进行规定,使得《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更符合实际。5、风险转移•风险转移的情形有二:•1)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在卖方完成交货时转移给买方。•对于负责装运的卖方,其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直至在指定装运港的装船点将货物置于买方指定的船上为止。买方承担自此以后的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这是FOB风险转移的一般原则。风险在卖方完成交货时转移•与以前的解释相比,Incoterms2010关于FOB风险转移作了很大修改。•一直以来,FOB风险转移“在装运港以船舷为界”。然而这一规定在实际业务中容易出现问题。如由于装货方式的改进,有些货物在装船时并不越过船舷,此时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