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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质环境监测总站贺建波主要内容一、地质灾害法规概况二、重要地质灾害防治法规三、地质灾害防治相关制度四、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职责及责任五、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典型案例分析一、地质灾害法规概况(一)国家层面1、《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2、《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11]20号);3、《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11〕94号);4、《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69号);5、《国土资源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工作方案》(国土资发〔2009〕49号);6、《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十有县”建设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46号);7、《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9号,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8、《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0号,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9、《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1号,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10、《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2006年3月16日实施)(二)市委、市政府层面1、《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责任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渝委办〔2007〕77号);3、重庆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2〕53号);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再动员再部署再落实切实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12〕67号);5、《关于印发全市地质灾害防治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渝办发〔2012〕209号);6、《关于严格控制在三峡库区地质灾害体周边进行其他工程建设的通知》(渝办〔2007〕28号);7、《关于印发重庆市地质灾害责任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6]74号);8、《重庆市地质环境监测管理暂行办法》(办发[2006]192号)9、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工程建设活动引发地质灾害预防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05〕89号);(二)市委、市政府层面10、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三峡工程175米试验性蓄水期间重庆库区地质灾害灾险情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渝办〔2009〕81号);11、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三峡库区三期地质灾害工程治理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办〔2005〕75号);12、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三峡库区三期地质灾害防治搬迁避让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办〔2007〕7号);1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三峡库区地质灾害治理项目后期维护管理的通知》(渝办〔2005〕87号);1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金土工程实施意见》(渝办发〔2008〕87号);15、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三峡后续工作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12〕69号);16、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5〕225号)(经市政府同意)。(三)市级部门层面1、重庆市国土房管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2〕175号)2、重庆市国土房管局重庆市安监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地质灾害与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调查认定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3〕21号)3、《重庆市地质灾害隐患点销号管理暂行办法》(渝国土房管发〔2013〕38号)4、《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3〕23号)5、《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3]944号)6、《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工作方案》(渝国土房管办发〔2011〕24号)7、《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提高认识做好地质灾害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2〕33号)8、《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强化地质灾害信息报送和预警信息分析工作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4〕229号)8、《关于重申严格控制在地质灾害体周边进行其他工程建设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7〕725号)9、《关于划定地质灾害点直接威胁区域并加强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7〕608号)(四)其它技术规范标准编号标准名称实施日期主管/发布部门使用有效性DZ/T223-2009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规范国土资源部现行有效DZ/T0223-2002崩塌、滑坡、泥石流监测规程2005-11-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现行有效DZ/T0227-2002滑坡、崩塌监测测量规范2005-11-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现行有效DZ/T0218-2006滑坡防治工程勘查规范2007-10-1国土资源部现行有效DZ/T0219-2006滑坡防治工程设计与施工技术规范2007-10-1国土资源部现行有效DZ/T0220-2006泥石流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规范2007-10-1国土资源部现行有效DZ/T0221-2006崩塌、滑坡、泥石流监测规范2007-10-1国土资源部现行有效DZ/T0222-2006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监理规范2007-10-1国土资源部现行有效DB45/T382-2007建筑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程2006-12-1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现行有效DGJ08-2007-2006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规程2007-3-1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现行有效DZ/T0225-2004建设项目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规范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现行有效二、重要地质灾害防治法规●市委市政府领导高度重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2013年6月8日,市委书记孙政才视察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2010年10月28日市长黄奇帆调研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重要地质灾害法规政策解读一、《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二、《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三、《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11]20号)四、市政府《贯彻实施意见》、市政府办公厅《重点工作分工方案》、市政府《再动员再部署再落实》五、《关于进一步落实责任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紧紧通知》(渝委办〔2007〕77号)六、《重庆市地质灾害责任认定暂行办法》(渝办发[2006]74号)七、《重庆市国土房管局重庆市安监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地质灾害与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调查认定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3〕21号)八、《地质灾害隐患点销号管理暂行办法(试行)》(渝国土房管发〔2013〕38号)九、《重庆市国土房管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2〕175号)十、《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3〕23号)十一、《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3〕944号)一、《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条例》的制定,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关于灾害防治、应急以及救助的法律制度,标志着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进入了规范化、法制化的新轨道。它的施行,为加强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有效地预防和减少地质灾害的发生、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提供了法律保障,对促进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条例》通篇贯穿的一个重要思想就是:各级政府对地质灾害防治负责。《条例》明确地质灾害防治实行政府统一管理,各部门分工协作,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实施的地灾防治体制。《条例》共分七章四十九条第一条至第九条为总则,强调制定本《条例》的目的、所称地质灾害的含义、地质灾害等级、防治原则、地质灾害的防治责任等;第十条至第十三条为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包括调查制度、防治规划编制的内容与批准、及其与其它相关规划的衔接;第十四条至第二十条为地质灾害预防,强调了地质灾害监测、预报、评估等;第二十五条至第三十三条为地质灾害应急,强调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内容、制定、发布和运行等;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九条为地质灾害治理,强调治理主体、责任和资质管理;第四十条至第四十六条,为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至第四十九条为附则。一、防治地质灾害的三项原则一是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和全面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第3条二是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治理,人为因素引发的地质灾害坚持“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条例》第5条第3款三是统一管理、分工协作的原则《条例》第7条二、防治地质灾害的五项制度(一)地质灾害调查制度。《条例》第10条(二)地质灾害预报制度。《条例》第17条(三)工程建设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条例》第21条(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资质管理制度。(五)与建设工程配套实施的地灾害治理工程的“三同时”制度。第24条三、防治地质灾害的五项措施一是国家建立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和预警系统;《条例》第14条二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制定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并公布实施;《条例》第25条三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制定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并公布实施;《条例》第18条四是发生地质灾害险情时,各级人民政府要成立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机构,编制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统一协调相关部门、指挥和组织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条例》第27条五是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县、乡、村应当加强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工作。》《条例》第15条第一章总则本章共九条,是整个条例的纲领性规定,明确了为什么立法、立法要管什么以及由谁管理等重大问题。主要内容包括:条例的立法目的、地质灾害的概念和范围、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应当遵循的原则、地质灾害灾情等级划分及其划分标准、地质灾害防治经费承担责任的划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地质灾害防治宣传教育和增强公众对地质灾害防治意识以及救助能力等方面的领导责任、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监督管理职责的划分、对地质灾害防治科学技术研究推广的鼓励、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以及对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做出贡献者的奖励等。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地质灾害,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释义】本条界定了地质灾害概念的和《条例》的适用范围。地质灾害概念,在学术界和实际管理工作中存在着不同观点。学术界通行的地质灾害是指直接或间接恶化环境、降低环境质量,危害人类和生物圈发展的地质事件,如地裂缝、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面沉降、坑道突水、突泥、突瓦斯、煤层自燃、黄土湿陷、砂土液化、水土流失、地震、火山等。条例定义是从调整对象和适用范围作出的法律界定,并非自然科学上的界定,主要强调:1、地质灾害是地质作用产生的自然灾害;2、地质灾害是在自然和人为因素的作用和影响下形成的灾害;3、地质灾害是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危害和潜在威胁的灾害。考虑到关于地震灾害的防御已有《防震减灾法》及其配套法规,而且全国各地地质灾害的种类均不相同,各地可以按照立法权限和本地的实际情况来具体界定,因此,条例仅列举了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这些常见多发、危害较大的灾害类型,并明确地震灾害的防御和减轻依照防震减灾法律、行政法规执行。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第三条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和全面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释义】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三原则之一。该原则总结我国地灾防治工作的经验和教训上提出的,重在预防。所谓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
本文标题:地质灾害政策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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